為什麼這篇繼承現戶戶籍謄本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繼承現戶戶籍謄本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看板LAW標題Re: [請益]申請戶籍謄本 要辦繼承登記時間...
民國104年修正的《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第一點第四款的利害關係人從「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
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修正為「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並於民國104年9月1日生效。)
當然了,繼承案件的繼承人可依第二點第六款「其他確有法律上
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來申請其他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問題是如果要以「繼承系統表」作為佐證文件來申請的話,你沒
有其他繼承人最新的年籍資料,是要怎麼生出繼承系統表啊?
今天會搞到辦理公同共有繼承,就是找不到其他繼承人或是他們
不願意配合辦理繼承了,如果遇到代位繼承或再轉繼承,最好關係本
來就不好的繼承人彼此之間會知道其他繼承人最新的年籍資料。而遺
產稅申報書必須填寫所有繼承人的年籍資料,不知道這些資料,又要
如何能夠不會被國稅局要求補正或被駁回呢?
接下來就看戶政機關怎麼作出函令來解釋了。
PS:繼承人要委託地政士辦理繼承案件,提供相關證件是繼承人
的義務,地政士生不出證件,不是地政士的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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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訂定的《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民國104年修正的《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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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aoist9999 (111.249.224.169), 11/14/2015 17:16:44
現在各家戶政事務所的標準都不同。
有的很嚴。
有的比較寬鬆。
※ 編輯: taoist9999 (111.249.242.125), 11/16/2015 17:4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