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百回合經濟談
〔#間接比直接更有效 #行為經濟學如何幫助疫苗接種〕
五月疫情爆發之後,台灣人民搶打疫苗,幾乎不會有疫苗過剩的問題,但如果壯士回想到疫情爆發前的四月,台灣疫苗其實是乏人問津的。
當時這種疫苗接種率低的狀況舉世皆然,許多歐美國家或城市的經驗都能借鏡。
為了改善...
#八百回合經濟談
〔#間接比直接更有效 #行為經濟學如何幫助疫苗接種〕
五月疫情爆發之後,台灣人民搶打疫苗,幾乎不會有疫苗過剩的問題,但如果壯士回想到疫情爆發前的四月,台灣疫苗其實是乏人問津的。
當時這種疫苗接種率低的狀況舉世皆然,許多歐美國家或城市的經驗都能借鏡。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各種機制設計隨之而生,包含州政府祭出接種獎金、樂透、贈禮等等...。
而談到透過機制設計,促使人們採取行動,就一定要提到行為經濟學啦!機制有非常多種,今天八百想跟壯士們聊的就是「輕推」(Nudge)。
▌ 什麼是輕推(Nudge)?
輕推(Nudge)的概念,是由 2017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賽勒(Richard Thaler)提出。
意思是在不妨礙人們自由選擇的前提下,鼓勵或誘導人們決策,引導人們選擇對本身最有利的選項。
▌ 不太能理解嗎?馬上來看看 Nudge 的成功案例
2010 年,英國成立了「行為研究小組」(BIT, Behavioural Insights Team),試圖解決英國公民不按時繳稅的問題。
雖然英國是全世界「稅收欠款」最低的國家之一,但是前一年未繳納的稅金仍然高達 340 億英鎊,幾乎是英國向歐盟支付經費的 3 倍。
當時,拖欠稅款的英國公民會收到一封信,信中寫了他們欠了多少錢,以及可以如何支付,然而並沒有任何效果。
面對這樣的狀況,BIT 一樣使用信件,只是改變當中的幾句說詞,測試不同信件是否會引發不同的心理反應。
在眾多實驗組之中,當研究人員在信中將不繳稅的行為說成「不繳稅意味著我們將失去重要的公共服務,例如國家醫療服務體系、道路和學校」時,信件的效果最顯著!
繳納的稅款增加了 1.6%,相當於增加了 76 萬英鎊的稅收。
這種說法背後的假設是「損失規避」,意思是當人們面對同樣數量的收益和損失時,損失的痛苦程度會遠大於獲得收益的開心程度(損失帶來的負效用約為收益正效用的 2 至 2.5 倍)。
因此,提及「不繳稅的損失」能夠成功促使一些人們繳稅。
之後,BIT 又做了另一組實驗,這次研究人員在信中加了這句話:「90% 的人都按時繳納了稅款」,想測試「從眾心理」是否會影響人們繳稅行為的表現。
最終的結果令人震驚,與控制組(收到普通信件的人)相比,僅僅增加這句話,就讓支付率提高了 15%,相當於在 23 天內增加了 1,540 萬英鎊的收入!
最後這項實驗成果,實際變成政策在英國實施後,第一年就增加了 2.1 億英鎊的稅收收入。
▌ 回到疫苗這回事
當現在各國都在努力,在最短時間內提高疫苗覆蓋率的同時,「輕推」(Nudge)是不是能夠像上述英國的例子一樣發揮作用,僅是改變訊息中的語句,就讓人們更容易付出行動?
行為經濟學家 Katy Milkman 與全球最大的零售商 Walmart、醫療保健服務供應商 Northeast Penn Medicine、Geisinger Health 等公司合作,測試不同類型的短訊息和各種激勵措施,對鼓勵人們接種疫苗的實際成效。
例如,鼓勵人們施打疫苗是為了保護他們所愛之人,而不是出於自身利益;或是嘗試開玩笑,用更輕鬆的角度去溝通這件事。
Milkman 也測試各種「從眾心理」衍伸的字句,例如提及「更富有、受過更好教育的人更有可能接種疫苗」。
Milkman 表示這種訊息的效果很差,但換做提及「有多少人已經接種疫苗」就會有效,這個結果與 BIT 的實驗不謀而合。
而在眾多短訊息之中,最有效的訊息是:傳達「我們已經為您保留了疫苗,隨時可以施打,快過來吧。」
為什麼會這樣呢?Milkman 表示這就是行為經濟學中的「預設選項」(default option)。
當現狀客觀上優於其它選項,或訊息不完整時,人們會傾向於維持現狀,並認為這是一種理性的行為。
在這種維持現狀的心態下,只要某一選項被設定成預設選項,就很有可能成為最多人選擇採納的選項。就像訊息告訴決策者的:「疫苗已經安排好了,你什麼都不用想。只需要出現在那裡就好。」
▌ 小結
Milkman 在研究時表示,他非常鼓勵大家在各種場合測試不同的說法對人們的影響,因為沒有一種說法是對任何人都有效的。
當政府、企業選擇決定發接種獎金、或提供疫苗接種者贈品做為誘因時,也許這種用訊息輕推一下的方式,能夠以遠低於其他做法的成本,創造更大的影響力!
目前疫苗覆蓋率是各國首推的目標,也衍生出各種機制或誘因來鼓勵人民施打,像是發獎金、彩卷、贈禮,這些方式真的有效嗎?期待之後再跟壯士們介紹更多!
#臺灣 #生活 #政經八百 #知識 #大學生 #經濟 #經濟學 #台灣 #科普 #科普經濟 #懶人包 #行為經濟學 #疫苗 #新冠病毒 #新冠肺炎 #疫苗接種 #az #BNT #莫德納 #疫苗覆蓋率 #美國 #英國
繳納欠款之可能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最近在拜讀學者的文獻時,發現張天一老師的文章裡有提到一個我蠻感興趣,但以前沒有想過的問題:行為人未經持有人同意,拿取該持有人的現金,但目的是為了清償該人對第三人的債務,此時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如果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老師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當成討論素材,相關內容引述如下:
按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有竊取他人動產之客觀行為外,尚須主觀上係本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始克當之;是否有被害財產權移動之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在外觀上顯而易見,但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則隱藏於行為者內心之中,#自應從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及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等客觀具體情狀一一檢視詳審細究而判斷之。是被告於上揭時、地自行拿取告訴人藏放在房間天花板夾層之現金200萬元時,其主觀上究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攸關被告所為是否應評價為竊盜犯行。
然證人李姵瑩於警詢、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被告之前幫告訴人管理公司,因為被告把錢交給外遇對象管理,不拿錢回家繳貸款,被告也幫告訴人繳納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農安街住處之房屋貸款;100年間,被告曾告知從告訴人處拿回一筆錢,因為告訴人先前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質押借款,伊與被告討論後,決定先把貸款利息較高之保單質借清償,剩餘拿去清償房屋貸款,有保單借款的清償證明;伊是房屋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每月要清償10幾萬元,常詢問被告有無足夠金錢繳納房貸,因此知道房屋貸款都是被告在處理等語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215頁至第216頁、第218頁至第219頁、第222頁);證人李嘉洋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100年2、3月間,曾與被告一同進入告訴人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310巷40號6樓之4住處,並在房間天花板夾層內發現以透明塑膠袋包裝之現金數百萬元;隔2、3日,被告說她將錢全部拿走,並代為清償其積欠南山人壽公司30幾萬元貸款等語(見偵卷第64頁、第112頁,原審易字卷第134頁至第136頁),且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被告確有幫其繳清積欠南山人壽公司欠款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36頁)。此外,有被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身壽險保險單暨保單借款專用批註單(被保險人為告訴人、受益人為告訴人及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首頁暨還款收據2份(要保人分係告訴人、李嘉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7日(108)南壽保單字第C1971號函存卷可佐(見偵卷第147頁至第159頁,原審易字卷第75頁)。綜上,足認被告自告訴人住處拿取現金200萬元後,係用於 #清償告訴人及其子李嘉洋積欠之保單借款、#房屋貸款等途,#尚非全供其個人使用;被告固於89年5月30日與告訴人辦理離婚登記,然 #其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 等情,已如前述,縱不具夫妻間代理之權限,無法排除被告拿取告訴人款項時,#主觀上係出於維護告訴人之保險契約、#財產(房屋)#利益而代為清償、#繳納欠款之可能,難認被告拿取上開現金200萬元時,主觀上必存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
____________________
由於不法所有意圖係藏於行為人的內心,必須綜合判斷才能知道。但要如何判斷?本判決明確提出了幾個指標:
①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
②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
③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
④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
本判決在進行涵攝時,認為:被告與告訴人之間曾有婚姻關係(對應前述①);被告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對應前述②、③);此外,如果是清償告訴人的欠款,也不會造成告訴人受到實質損害(對應前述④)。因此,二審法院推翻原審法院的見解,改認為被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罪。
不過,這樣的結論,張天一老師是反對的,因為二審法院是將被告是否基於「為了相對人財產利益的目的」,來當成其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判斷標準。但重點應該是:被告在法律上是否有處分本案告訴人「特定款項」的權限(例如告訴人有委託被告幫他清償某筆欠款),但如果只是被告想說「我為了你好,幫你償還你跟其他人的債務欸~~怎麼會構成竊盜罪?!」,那可能跟刑法上判斷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不太吻合。
同學們可以設想一下:假設你朋友知道你欠別人1,000元,他很好心,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從你錢包裡抽出一張1,000元小朋友鈔票,幫你去還錢。你發現之後說:「欸,那1,000元這是我這幾天的伙食費!」,你覺得你朋友會不會構成竊盜罪?雖然你朋友是為了你好,但說真的,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這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並不是以為他人還是為自己的目的來區分吧~~我個人比較贊同張天一老師的見解,本案被告涉犯竊盜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均已該當,除非個案存在阻卻違法事由(自助行為?緊急避難?好像看不出來),否則仍構成竊盜罪。不過這一庭的法官是認為本案被告無罪啦~~以後同學們考上律師要處理類似案例時,可以援引這則判決的判斷標準,盡力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
以上對於判決解說的部分,是參考、改寫自張天一老師這篇文章的內容:張天一,竊盜罪中「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擅自向第三人清償債務之類型,2021年5月,頁12-15。這篇文章很值得同學花點時間找出原文來看,相信會有不同的感受!!
周易老師
202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