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總統職權行使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總統職權行使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總統職權行使法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葉慶元律師(葉狀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談法論政 來和政治立埸不大相同的先進,針對 #總統職權行使法(草案),交換意見! 淺見以為,草案有以下值得商榷之處: ● 要求總統於就任後一個月內提出國安方針,並向立法院發表國情咨文,其國安方針並得拘束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國安會架空行政院、擴張總統權力,並可能流於形式。 ● 明定總統得無...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小學生也能懂的6分鐘:立法院醒醒啊! 【馬習會重傷台灣,立法院如何止血?】 馬英九在國際社會面前以總統身分公開「拋棄各自表述」,全然擁抱「一個中國原則」,更是給予國際錯誤印象,嚴重傷害台灣主權,斲傷台灣利益。國際媒體紛紛以「兩岸認同一個中國」為報導主軸,台灣主權瞬間蒸發。 在現行的憲政架構下,...
總統職權行使法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5-28 05:55:24
【立法院應該要有調查權嗎?】 2002 年,911 事件 1 年後,美國成立「國家恐怖襲擊事件委員會」進行調查。 這個由國會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傳喚了包括總統在內的諸多官員作證,調閱了大量的文件,其中不乏國家機密。 在我國,立法院也曾經成立過調查委員會。 但為何國會有這項權力呢? —— ►...
總統職權行使法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5:34:33
【提名該怎麼樣,才不會導致國會大戰?】 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以及司法、考試、監察院的正副院長。 這些職位有個共通點: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他們都必須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才能擔任。 但這項「人事同意權」制度,卻時常成為政治攻防的焦點。 為何如此? —— 人事提名,爭議...
總統職權行使法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15:34:33
【你有看過,總統去立法院報告嗎?】 一定沒有,因為通常你看到的都是行政院長被質詢,而不是總統,那為什麼看似權力最大的總統不用進去立法院接受監督呢? 我們先來看一下規定! - ➜ 憲法怎麼說?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所以如果從憲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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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職權行使法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5-12-29 15:00:37小學生也能懂的6分鐘:立法院醒醒啊!
【馬習會重傷台灣,立法院如何止血?】
馬英九在國際社會面前以總統身分公開「拋棄各自表述」,全然擁抱「一個中國原則」,更是給予國際錯誤印象,嚴重傷害台灣主權,斲傷台灣利益。國際媒體紛紛以「兩岸認同一個中國」為報導主軸,台灣主權瞬間蒸發。
在現行的憲政架構下,除了門檻極高、在現實上非常困難的「罷免、彈劾」之外,立法院仍有其他作法可以對馬習會做出具備「憲政意義」和「對國際宣示」性質的挑戰與質疑。
如果現在的立法委員都不願意採取行動,我在此承諾,若我1月16日當選立法委員,將在明年2月1日就職後,立即全力推動下述具備憲政意義的作為,搶救馬習會對台灣的傷害,也避免即將卸任的總統在5月20日前再度暴衝傷害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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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合三分之一立委,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這是門檻最低,但CP值極高的方式。只需要三分之一的立委連署就可以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條1項3款,就「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釋憲不需國民黨立委配合就能完成。而「在野黨遞交釋憲聲請書」的動作,本身就可向國際社會傳達重大的訊息。若司法院大法官認為馬習會違背憲政程序,馬習會的結論當然就是不被認可的「毒樹果實」。即使來不及糾正馬習會的錯誤,大法官的憲法解釋可建立未來的憲政程序,把馬英九的違建紙紮橋拆除重建。
即使大法官都是馬的人,決議不受理或認為馬習會的程序合憲,也會讓大法官們負擔「青史留名」的壓力,在台灣法律史上留下臭名。
2. 提案做成立院決議,拒絕接受馬習會任何結論:
憲法賦予立法院「重大事項議決權」,而總統接受「一個中國原則」絕對是國家的「重大事項」。立法院若做成決議拒絕接受馬習會結論,將可對國際社會釋放「台灣民意拒絕接受馬習會結論」的明確訊息。
3. 提案設置「馬習會調閱委員會」:
依照立院職權行使法45條以下,立法院可決議設置調閱委員會,要求總統、總統府、行政院(陸委會)、國安局等與馬習會相關的機關,就馬習會涉及事項提供資料,讓馬習會的黑箱攤在陽光下,追究行政機關隱匿馬習會資訊,未依法(立院職權行使法17條)向立院報告重要事項的責任。
4. 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
依照立院職權行使法15-2條提案邀請總統於馬習會進行國情報告,並依照立法委員職權對總統的報告提問,對國際社會表達台灣國會議員對馬習會的反對與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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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2.3.4.點提案,即使因為多數立委放水護航而無法通過,「連署提案」的動作本身就可對國際社會傳達台灣的民意,至少留下「贊成、反對」的紀錄(即使是朝野政黨協商而胎死腹中,也必須按照立院職權行使法留下協商記錄),讓所有的政黨及立法委員展現自身對馬習會的態度,讓國際社會聽見台灣人民的不同聲音,讓放水護航者對歷史負責。
從政者必須要有擔當,不能只有選舉考量,忘卻自身對歷史、人民、國家的責任。當行政權暴衝成為事實,立法院全力制衡就是義務。
我是苗博雅,我承諾,當選立法委員就職後,將立刻推動憲政行動,防範憲政空窗期的國家危機,搶救馬習會對台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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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苗博雅政治獻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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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職權行使法 在 陳歐珀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04-26 17:24:05行政院長只是幕僚長 馬總統才是立院質詢的對象!!
有關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是否必須備詢,立委陳歐珀與中山大學前教授陳茂雄於26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雖為憲政首例,但事實上在兩蔣執政時代,總統就向國民大會報告國情,李登輝執政時代,不只報告國情,還聽取國代的國是建言。廢除國民大會後,該會的權責全部移轉到立法院,所以總統到立法院報告國情及聽取立委的國事建言完全合乎憲政慣例。陳歐珀也認為憲法沒有規定總統不能接受立法院質詢,立院有權要求總統來質詢。
陳歐珀等人表示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4 條: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就已經將備詢方式規定的很明確,並沒有違反總統與閣揆之間的憲政分際,且陳歐珀等人認為,台灣歷經七次修憲之後,中央政府體制早已不是雙首長制,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必經過立法院同意,總統可以隨意任命行政院長,也可以隨時免其職務,且行政院長的副署權又被取消,顯然的,行政院長已不是獨立行使職權的行政首長,而是總統的幕僚長,完全聽命於總統,由行政院長率領各部會首長備詢已無意義,因為總統才是真正掌握行政權的人,因此邀請總統來立院不但合乎憲政,「一問一答」或「綜合問答」等備詢形式,更是合乎法律。
陳茂雄教授認為質詢是內閣制國家特有的制度,內閣制國家由人民選出國會議員來執掌立法權,再由國會多數黨組閣,內閣閣員由國會議員兼任,也就是代表國會執掌行政權,因而須要定期到國會做施政報告並接受質詢。非內閣制國家的行政權獨立於立法權之外,並非由國會多數黨組閣,所以沒有質詢的制度。而總統制國家是沒有質詢制度,只有有兩個國家例外,就是法國第五共和及台灣。一般無質詢制國家,行政與立法分立,並且相互制衡,主要以美國為例,而以有質詢制的法國與台灣,行政單位則要向立法單位負責與監督,針對的對象為有權責的人,過去行政院長的任命需由立法院同意,是總統與立院共同推出之獨立行使職權的行政首長,不但有副署權,且與總統分享行政權,總統執掌外交與國防,行政院長負責內政;但修憲後的台灣政府體制,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必經過立法院同意,總統可以隨意任命行政院長,也可以隨時免其職務,行政院長的副署權又被取消,顯然的,行政院長已不是獨立行使職權的行政首長,而是總統的幕僚長,完全聽命於總統,由行政院長率領各部會首長備詢已無意義,因為總統才是真正掌握行政權的人。
陳歐珀等人強調,「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無權卻要負責。」總統是台灣最高行政首長,總統赴立法院質詢是符合憲政精神,非內閣制國家具有質詢制度本非常態,若是可以取消質詢制度,台灣當然就變成行政與立法分立的國家。然而還未修改制度以前,行政單位還是不能抗拒質詢,而該率領各部會首長備詢的是總統,因為總統才是國家的最高行政首長!
最後,陳歐珀等人呼籲馬總統,既然一再強調自己最遵守中華民國憲法,則應該赴立法院接受質詢,不要再找各種理由來推托!
總統職權行使法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談法論政
來和政治立埸不大相同的先進,針對 #總統職權行使法(草案),交換意見!
淺見以為,草案有以下值得商榷之處:
● 要求總統於就任後一個月內提出國安方針,並向立法院發表國情咨文,其國安方針並得拘束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國安會架空行政院、擴張總統權力,並可能流於形式。
● 明定總統得無條件免職行政院院長,擴張總統權力。
● 明定行政院副院長及部會正副首長等重要公職,由總統提名後經立法院聽證同意,架空憲法賦予行政院院長之人事權(提請總統任命副院長及部會首長)。
● 要求總統不得兼任政黨主席或參與黨務運作,事實上窒礙難行。
● 對於大赦、特赦、授與榮典等權力並無規範,不宜成為總統之禁臠。
如果要立法,建議應先釐清總統、行政院及立法院之權力關係,確認是否應保留左右共治之憲政空間,再決定草案之規劃方向,以免治絲益棻。
總統職權行使法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陳長文:退萬步言,假設「諮商」構成洩密,也因總統履行憲法職責所必要,在刑法評價應屬「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尤其遇上罕見的司法關說案,又因缺少「總統職權行使法」,使總統決策在具體法令上欠缺明確指引,導致馬只得依照憲法忠誠義務的法理確信行事。
陳老師出手,便知有沒有。法律分析,清楚明瞭,一針見血!
起訴馬的法匠們,好好看看吧!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0316005823-26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