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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緩刑罰金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而在台灣漁船上的外籍漁工發生什麼事?據監委實地訪查安置中心、或透過民間團體介紹與已經回國的外籍漁工視訊訪談,首先在工時部份就發現有漁工連續工作長達22至28小時、平常只能睡3小時,狀況較佳者也必須工作高達16小時;薪資部份,有人上船2年3個月,卻只收到8個月的薪水;食物方面,有漁工只能吃隔夜菜,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9萬的網紅觀點,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FB「飛碟聯播網」 「飛碟晚餐陳揮文時間」 ●youtube「觀點」揮文看社會 每週二、四1900 ●請各位大大幫忙分享 聽重播也可以分享唷 一,沒交通專業 同學掌北捷董座 柯:非酬庸 二,平心而論 藍...
緩刑罰金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09:48:4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偷了乾洗手,法院如何審判我? 有個人,在新北市的某個全聯偷了一些草莓夾心巧克力、幾瓶瓶洗髮精、1 條乾洗手凝膠。被抓到以後,檢察官對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 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呢? 如果你今天犯罪被抓到,檢察官在偵查之後覺得你有罪,就會起訴你,這時候案件就會進到法院...
緩刑罰金 在 有話好說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03 18:11:31
😿 走私貓真的非死不可? 上周走私來台的 154 隻品種貓,因動物防檢疫規定,依法全數 #安樂死,讓不少愛貓人士難以接受,除了引發全台熱議,也讓政府回應要研議修法。 但修法究竟要解決什麼問題?走私動物除了銷毀,真的別無選擇嗎?有話好說邀請農委會防檢局局長 #杜文珍、台大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
緩刑罰金 在 左撇子的電影博物館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6 12:19:29
【#法普時間】寄送大麻巧克力罰這麼重? 被抓到時說「沒吸毒」反而罰更重? 不可不知道的法律 #五件事! 這兩天的新聞就是,女兒從加州寄大麻巧克力給台灣的媽媽,結果害媽媽可能面臨十年刑期。 有這麼嚴重?! 相信大家看到這則新聞,有各種的聲音出現,很值得討論。 這次的五件事也很扎實,而且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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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罰金 在 觀點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1-24 20:05:41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FB「飛碟聯播網」 「飛碟晚餐陳揮文時間」
●youtube「觀點」揮文看社會 每週二、四1900
●請各位大大幫忙分享 聽重播也可以分享唷
一,沒交通專業 同學掌北捷董座 柯:非酬庸
二,平心而論 藍綠白政客比一比 相異者幾希
三,綠白合作? 柯文哲0123嗆綠 先交出戰犯
四,上月戰犯新聞 總統府柯文哲異口同聲否認
五,去年1218 柯文哲:台灣最不缺的就是謠言
六,去年1218 柯嗆記者「我為什麼要告訴你?」
七,柯:2014被國民黨欺負 2018民進黨欺負韓
八,柯:民進黨煽動名嘴攻擊 反而綁架民進黨
九,名嘴有這麼好煽動? 柯文哲你有證據嗎?
十,柯2020民調領先 藍綠還好意思內鬥惡鬥?
第二段,開放叩應:
●FB「飛碟聯播網」 「飛碟晚餐陳揮文時間」
●youtube「觀點」揮文看社會 每週二、四1900
●請各位大大幫忙分享 聽重播也可以分享唷
一,美眾院挺台「重返」WHO 1972?2009?
二,1972會員VS.2009觀察員 相差十萬八千里
三,WHA中華台北WHO中國台灣 我抗議無效
四,參加WHA不是中華民國最重要的外交工作
五,陸委會主委高雄市長戰略對話 其他縣市?
六,自由報導 韓國瑜「招架不住」 葉匡時救韓
七,三立報導 韓國瑜轉頭向葉匡時「尋求協助」
八,我聽重播 韓問葉「老同學有什麼寶貴意見」
九,韓遊刃有餘 哪有「招架不住、尋求協助」?
十,一樣的中華民國身分證 國家認同就一樣?
●開放叩應
兩岸關係 統獨議題 飛碟晚餐叩應全球開講
第三段:
●0124每日一句:
義大國賠案 韓國瑜思考市府、企業、人民三贏
●狗吠火車,2019-0124-198-4妨害公務罪
急急如律令 北檢火速偵查鄭惠中妨害公務案
研判緩起訴 若勉強起訴可能緩刑或易科罰金
案情芝麻綠豆 天下第一署大砲打小鳥 真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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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罰金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而在台灣漁船上的外籍漁工發生什麼事?據監委實地訪查安置中心、或透過民間團體介紹與已經回國的外籍漁工視訊訪談,首先在工時部份就發現有漁工連續工作長達22至28小時、平常只能睡3小時,狀況較佳者也必須工作高達16小時;薪資部份,有人上船2年3個月,卻只收到8個月的薪水;食物方面,有漁工只能吃隔夜菜,有漁工則說食物常常不足,船上數十人只準備3–5人的白飯量、工人時常因為搶食物吵成一團,配菜也只有3–5小片雞肉、加少少幾片蔬菜的湯,幾乎天天在船上餓肚子。
『來自菲律賓的V君說,工作受了傷也只能用過期藥品,每個漁工都被船長打過、甚至他親眼看過一個印尼漁工被船長打死、死了屍體就冰在放魚的冰櫃裡,漁船靠港後所有印尼人都說不做了、只剩他留下來.....
『2015年美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就點名台灣當局未對人口販運逮捕定罪、法官跟檢察官對犯罪警覺不足。
『據調查,2018追訴人口販運勞力剝削罪嫌38件中,但經起訴簡易判決處刑24件、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僅5件,2019年的32件裡是14件簡易判決、7件有罪──所謂「簡易判決」即緩刑、罰金、社會勞動等處分,王幼玲坦言,這幾乎沒有嚇阻功用。甚至過去遭美國扣留的2艘台灣權宜船,其中1艘法官還覺得只是「勞資糾紛」。.......
『監委蔡崇義最後提醒,如今台灣身為世界前3大遠洋漁船有問題,就像印度童工、新疆棉花一樣都出了問題、問題出在勞力剝削,如今台灣司法對「勞力剝削」判定依然困難,但監委仍提出調查報告就是希望問題能被正視,正視才能解決問題。』
緩刑罰金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上個週末,我在臉書點出刑事案件發生的背景因素。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hotos/a.1573058362934550/2618343541739355/)
今天上午,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進一步和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法務部蔡碧仲政務次長,討論保安處分法制的闕漏和可能的改善措施。
質詢的時光總是過得特別快,又到了時候說掰掰。很多來不及說出口的話,就讓我用這一篇小文,簡單(?)地表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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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裁定監護處分的時間上漏洞
先讓我們看一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3項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依據這兩項規定,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的人,其實不用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在審判中甚至偵查中,有必要的話都可以裁定先進行保安處分。
那問題在哪裡呢?
在偵查中,因為經費的欠缺和結案的考量,檢察官可能就不會進行精神鑑定(雖然距離案發時越近精神鑑定也越準確),當然更不會向法院聲請保安處分。
在審判中,則會遇到時間點的問題。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要「於判決前」,所以如果在判決前,原審法院沒有先裁定付保安處分,忘記了就沒有了。而且,等待上訴的期間中,案件還沒有移給上級法院,所以上級法院也不能進行保安處分。
這時候還有個COMBO技──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於是,被羈押的被告經諭知無罪之後,就會依照本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法院頂多依照但書的規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果法院在判決前又忘記裁定諭知保安處分,那對於仍有必要為保安處分的被告,司法就沒辦法啦!(當然,法院可以選擇命具保,讓被告因為繳納不出保證金而繼續羈押。但一來羈押不是監護,二來這條真的不是這樣用的,三來人家真的湊出保證金看你怎麼辦。)
當然,司法程序之外,還有精神衛生法第41條以下緊急安置與強制住院等規定可以適用,不過還是要符合「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的法定要件,也未必能順利銜接。
對於這些問題,我向司法院和法務部提出三點建議:
1.法律修正前,先修改「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提醒法院和檢察官,適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保安處分。
2.法務部應編列充足預算,讓檢察機關如果有必要,在偵查中也能依法進行精神鑑定。
3.研擬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裁判時得同時宣告先執行保安處分;或規定於裁判後、移審前原審法院也可以宣告保安處分。
前二點建議不涉及法律修正。如果可行,希望在短時間內,就看得到有關機關的具體作為。
二、 監護處分的期間、機構及期間後的照護銜接
除了付保安處分的時間點之外,相關的問題還有:
1.刑法第87條的監護期間最長只有五年,如果被告在監護期間屆滿後,沒有依據實際需求,延長監護期間的可能性,只能回歸精神衛生法處理。這點必須要修法處理。至於是要單純增加最長年限或得延長次數與期間,可以再深入研究。
2.監護處分的執行,目前是由檢察機關委託醫療機構執行監護處分。但從事權統一和資源來源與分配的角度,制度上可能有設立司法精神照護機構的需要。
3.監護處分期限屆至後,欠缺銜接至精神衛生法所定精神醫療照護措施的配套措施。
這些問題,涉及整體制度的調整。目前司法院、法務部和衛服部也準備召開會議,討論司法精神照護機構的事項。考量到這些問題環環相扣,因此機關們應該也要把相關問題納入,通盤進行考量。
三、 羈押制度的小小問題
最後是羈押制度的問題。
剛才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法律效果是「視為撤銷羈押」,必要的時候,法院可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然後就沒有了。
和這一條規定相較,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許可停止羈押的規定,就有較多項羈押替代處分可以選擇:「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時,雖然是因為法定原因而撤銷羈押,但行為或許仍有受到一定限制的必要。如此,在立法上,可以規定準用或列出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的部分措施,讓法院可以斟酌個案的具體情形,進行適當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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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那個齁,質詢到後面頭都昏了。可以個案指揮監督的是檢察總長和檢察長啦(法院組織法第63條)。法務部部長只有行政監督的權限,不能個案監督(法院組織法第111條)。
字幕也有一點點小錯字,請大家多多包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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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編輯寶寶推出後短暫被視為醫學創舉,隨後爆出一連串倫理爭議,接著又徹底變成了一場醫學騙局。
2019 年即將結束,伴隨判決結果出爐,這齣鬧劇也畫下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