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什麼是緩刑?
緩刑,類似「留校察看」,就是刑罰暫不執行,當法院設定的緩刑期間結束後,如果緩刑沒有被法院撤銷,刑之宣告就會失其效力,原本的刑罰就不用執行。
但緩刑的效力並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跟沒收這三類判決中的諭知,並不會因為緩刑而暫緩執行。
②怎麼樣可以緩刑?
緩刑...
①什麼是緩刑?
緩刑,類似「留校察看」,就是刑罰暫不執行,當法院設定的緩刑期間結束後,如果緩刑沒有被法院撤銷,刑之宣告就會失其效力,原本的刑罰就不用執行。
但緩刑的效力並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跟沒收這三類判決中的諭知,並不會因為緩刑而暫緩執行。
②怎麼樣可以緩刑?
緩刑的要件包括:
►第一,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第二,前案情形符合兩種情況之一,包括: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曾經故意犯罪,但是被判拘役或罰金,都還是符合緩刑資格的。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如果之前曾經判過徒刑,就要在執行完畢或撤免後,5年以內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被判過徒刑以上的刑度,才符合緩刑資格。
►第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這裡就交給法院,依照被告的狀況來裁量判斷。
③緩刑期間什麼時候起算?
法院可以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的緩刑期間,起算點是從裁判確定日起算。
比如說,一審法院判緩刑,期間2年,但檢察官提起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後,沒人上訴而確定。
緩刑期間的2年,就要從二審判決確定的那天,開始起算。
④緩刑可以附條件嗎?
可以,緩刑宣告時,法院可以斟酌情形,要求犯罪行為人接受一些命令,包括: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4️⃣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5️⃣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這些條件都會寫在判決書中,其中第3、4款要把錢給被害人、公庫的情形,可以直接當作執行名義。
⑤做了什麼,緩刑會被撤銷?
緩刑的撤銷有兩種:
►法律規定一定要撤銷(必要撤銷,刑法第75條)
有兩種情況,緩刑一定要被撤銷,都是跟「故意」犯罪有關。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在前面提到的2到5年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罪本案以外的其他罪,並在緩刑期間內受到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確定」(也就是判決已經沒有人可以上訴)。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在緩刑之前,因為故意犯本案以外的其他罪,但是在緩刑期間內受到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確定」。
►法院可以裁量要不要撤銷(裁量撤銷,刑法第75-1條)
在出現以下4種情況時,法院可以綜合判斷,是不是已經可以認為原本給的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並將緩刑撤銷。包括:
1️⃣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2️⃣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這兩個部分和前面必要撤銷的情形相同,只是在刑度上區分,緩刑期間受逾6個月以上徒刑宣告確定,是必要撤銷;但如果是6個月以下徒刑,則是裁量撤銷。
3️⃣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比如發生車禍這類過失犯罪,如果是在緩刑期間內,犯下並受到徒刑宣告確定,法院可以審酌要不要撤銷緩刑。
4️⃣違反緩刑條件情節重大。
⑥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有期限嗎?
緩刑撤銷,除了違反緩刑條件情節重大外,都是因為出現一個新的後案判決,檢察官要在新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回到這個題目,問的是關於緩刑何者「錯誤」
Ⓐ選項:法院宣告緩刑時得在斟酌情形後,同時命被告接受精神治療。
➔第④點提到,緩刑是可以附條件,要求犯罪行為人做精神治療,故Ⓐ選項正確。
Ⓑ選項:甲在緩刑期間內犯強盜罪而受5年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法院應對甲為撤銷緩刑之宣告。
➔強盜罪是故意犯罪,刑度5年超過6個月,符合第⑤點所指的必要撤銷條件,法院「應」撤銷緩刑宣告,故Ⓑ選項正確。
Ⓒ選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保安處分。
➔第①點有提到,故Ⓒ選項正確。
Ⓓ選項:甲無任何犯罪經歷,因犯罪而受 2 年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法院可對甲宣告緩刑。
➔第②點提到,緩刑的第一個要件是:「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超過2年宣告刑,並沒有緩刑資格,故Ⓓ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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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犯罪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家早安:
本粉專收到警職讀者分享新聞:https://bit.ly/3DlMhvu (截圖新聞來源- 公視新聞網 PNN )
關於大安分局偵查隊「栽槍」疑雲,案件偵查中(報載涉嫌偽造文書、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罪嫌),事實不明我們先不討論。
我們要討論的是公視這則新聞有一點內容應該要更正:
三年前新北 #斬手騙票案 不只是「疑似」竄改通知書送達日期,也不是「涉嫌」而已。而是 #確有此事,該案已經於前年起訴並於去年經新北地院、高等法院認定判決 #全部有罪確定。
該案為我們《扭曲的正義》(P.161以下討論該案背後績效制度的結構性弊端)作者在新北地檢任內承辦案件,起訴書送出後旋即也送出辭呈離職。
依照《扭曲的正義》書中的說明、以及判決書事實欄「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的記載,該案顯然係由檢方主動挖掘(而非如新北警之前新聞稿吹噓的「自清」),清查轄內所有分局「斬手專案」期間的拘票聲請案,過濾出六起證據明確案件並起訴之案件。
該案承辦期間新北警進行各種「新聞操作」攻擊檢方,揚言「法律見解不同」、「力挺被告員警」。
該案發展於作者離職後「急轉直下」,隔年初,新北地院判決被告6人全部有罪,其中4人不服上訴高院,於高院審理期間均改口認罪,經判決全部有罪但給予緩刑之寬典。一審判決有罪後,新北警馬上施展「#次元切割刀」,火速將6名被告員警送懲戒。
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出警方高層誓死捍衛績效、不見棺材不掉淚、見到棺材再切割的醜態,以及長期以來警界由上到下積非成是的結構問題——這不只是單一個案問題,而是我們集體公民要思考的:是誰促成了這種只講求數字和表面工夫的績效文化?
關於騙票案經過,可以參考:
- 吳忻穎,《#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第161-178頁(第七章 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專案績效造出來的孩子—「騙票」),聯經出版:https://bit.ly/3q3vNjP
-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上)〉:http://bit.ly/2P4YLjy
-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下)〉:http://bit.ly/38E8eG8
-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EP08(下)|「騙票」是什麼?績效至上與英雄主義如何催化違法執法 ft. 吳忻穎 https://bit.ly/3ajvLvW
- 〈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https://bit.ly/32a3gQA
緩刑期間犯罪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犯罪一定要入獄嗎? 』
觸犯刑事法律理應為自己行為負責,但是否犯罪就一定得入獄坐牢?
常在新聞看到檢察官或法官做出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又是什麼意思?
對此,犯某些微罪,立法者為使犯罪人能改過自新,便設計一些刑事政策,使其不一定須入監執行
法律分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緩起訴處分
如果觸犯的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認為合適,就可以給予「緩起訴處分」。也就是暫時不會起訴他,若經一段時間未再犯罪或有其他撤銷的情形,他原來所犯的罪就不再受到處罰。
通常檢察官的附加條件是 #向國庫繳納處分金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緩刑
即是犯罪人已被法官判刑,但暫時不須執行,如果在這段緩刑期間經過後沒有被撤銷,就不用服刑了。
通常法官的附加條件也是 #向國庫繳納處分金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易科罰金
若符合某些條件(#輕罪)及在法律規定的刑度之下(#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可改成向國庫繳錢代替坐牢。
#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即是指若被宣判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可以做無酬勞的勞動服務,來代替之。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
緩刑期間犯罪 在 管碧玲 (kuanbili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修法重罰,抓到就關3年以上,
船舶、設備沒收!
溯及既往,即日起實施,
————嚴防偷渡成為疫情破口,
日前,外交家雜誌宣稱台灣再度戰勝疫情,從每日確診病例發展看起來,台灣內部守住疫情,算是做到了!
這段時間以來全國人民高度配合防疫,在69天降回二級。但國際間武漢肺炎病毒不僅仍在肆虐,還不斷變異為更具傳播性的病毒,一波波感染難以平息。這不禁擔心的是境外移入的管制,會不會產生漏洞?!
守好境外,太重要了!看到各國在變種病毒肆虐下,疫情延燒再度威脅經濟,我們完全不能鬆懈
我們可以用最嚴格的邊境防疫措施,在機場、港口阻擋變種病毒襲擊,可是蓄意在這段期間闖關的偷渡,最容易成為變種病毒入侵的大破口;7/20台南查獲的偷渡,船上11人高達6人確診,研判可能皆為Delta變種病毒,情形不可謂不嚴重。
但面對疫情期間的偷渡,我們只能用現行法處置,我認為不夠!現行法令對偷渡行為,沒有「抓到就關」的設計,或3年以下、或5年以下,抓到了不必關的所在多有!甚至最近一件(去年九月)36人偷渡的判決,勾結人蛇集團的船長竟緩刑免關,就是一個例子!
我認為必須在疫情這個非常時期,以特別法的嚴厲條款,對偷渡這種可能的防疫破口,加倍重罰,用「抓到就關」的「3年以上」刑罰,赫阻犯罪,並且溯及既往到今年8月1日!
我在下會期一開議就會提出,於肺炎防治特別條例增訂對偷渡及協助偷渡營利者的重罰!由於下會期開議後,要到10月中旬才有可能處理法案,因此我提案增訂條款,將抓到就關,還可以沒收船舶、設備的條款,回溯至8月1日起實施。
8月1日開始,膽敢偷渡危害全國人民健康與性命,你就試試看!
如果我的法案過了,你們就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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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增訂第14條之一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有下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或未經查驗入國。
二、以船舶或其他設備搭載前款人員進入我國限制或禁止水域。
意圖營利而犯第一項之罪,加重其刑至1/2。
供第一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設備得沒收之;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增訂第19條第3項
本條例增訂第14條之一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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