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緩刑期間犯罪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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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犯罪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30:10

​​①什麼是緩刑? ​​緩刑,類似「留校察看」,就是刑罰暫不執行,當法院設定的緩刑期間結束後,如果緩刑沒有被法院撤銷,刑之宣告就會失其效力,原本的刑罰就不用執行。 ​​但緩刑的效力並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跟沒收這三類判決中的諭知,並不會因為緩刑而暫緩執行。 ​​②怎麼樣可以緩刑? ​​緩刑...

緩刑期間犯罪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7 18:42:26

【@marketfocus.hk 】【特朗普在劫難逃?】特朗普CFO涉稅務問題自首 特朗普:我不會被起訴! . 美國前任總統一直被指涉嫌逃稅,特朗普集團(Trump Organization)的財務總監(CFO)威塞爾伯格(Allen Weisselberg)在當地時間周四(7月1日)向紐約當局自...

緩刑期間犯罪 在 D REBOUND 99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4-28 01:24:00

Kodak Black被判入獄服刑46個月  來自佛羅里達的Kodak Black,以單曲〈ZEZE〉、〈Tunnel Vision〉、〈NO FLOCKIN〉、〈Wake Up In The Sky〉為人熟知,看似未來有著一片光明的發展可能,卻因為諸多法律問題而蒙上陰影。  今年五月,Ko...

  • 緩刑期間犯罪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7 0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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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早安:
    本粉專收到警職讀者分享新聞:https://bit.ly/3DlMhvu (截圖新聞來源- 公視新聞網 PNN )

    關於大安分局偵查隊「栽槍」疑雲,案件偵查中(報載涉嫌偽造文書、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罪嫌),事實不明我們先不討論。

    我們要討論的是公視這則新聞有一點內容應該要更正:
    三年前新北 #斬手騙票案 不只是「疑似」竄改通知書送達日期,也不是「涉嫌」而已。而是 #確有此事,該案已經於前年起訴並於去年經新北地院、高等法院認定判決 #全部有罪確定。

    該案為我們《扭曲的正義》(P.161以下討論該案背後績效制度的結構性弊端)作者在新北地檢任內承辦案件,起訴書送出後旋即也送出辭呈離職。
    依照《扭曲的正義》書中的說明、以及判決書事實欄「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的記載,該案顯然係由檢方主動挖掘(而非如新北警之前新聞稿吹噓的「自清」),清查轄內所有分局「斬手專案」期間的拘票聲請案,過濾出六起證據明確案件並起訴之案件。
    該案承辦期間新北警進行各種「新聞操作」攻擊檢方,揚言「法律見解不同」、「力挺被告員警」。
    該案發展於作者離職後「急轉直下」,隔年初,新北地院判決被告6人全部有罪,其中4人不服上訴高院,於高院審理期間均改口認罪,經判決全部有罪但給予緩刑之寬典。一審判決有罪後,新北警馬上施展「#次元切割刀」,火速將6名被告員警送懲戒。

    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出警方高層誓死捍衛績效、不見棺材不掉淚、見到棺材再切割的醜態,以及長期以來警界由上到下積非成是的結構問題——這不只是單一個案問題,而是我們集體公民要思考的:是誰促成了這種只講求數字和表面工夫的績效文化?

    關於騙票案經過,可以參考:
    - 吳忻穎,《#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第161-178頁(第七章 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專案績效造出來的孩子—「騙票」),聯經出版:https://bit.ly/3q3vNjP
    -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上)〉:http://bit.ly/2P4YLjy
    -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下)〉:http://bit.ly/38E8eG8
    -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EP08(下)|「騙票」是什麼?績效至上與英雄主義如何催化違法執法 ft. 吳忻穎 https://bit.ly/3ajvLvW
    - 〈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https://bit.ly/32a3gQA

  • 緩刑期間犯罪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3 11: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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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一定要入獄嗎? 』

    觸犯刑事法律理應為自己行為負責,但是否犯罪就一定得入獄坐牢?
    常在新聞看到檢察官或法官做出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又是什麼意思?
    對此,犯某些微罪,立法者為使犯罪人能改過自新,便設計一些刑事政策,使其不一定須入監執行
    法律分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緩起訴處分
    如果觸犯的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認為合適,就可以給予「緩起訴處分」。也就是暫時不會起訴他,若經一段時間未再犯罪或有其他撤銷的情形,他原來所犯的罪就不再受到處罰。
    通常檢察官的附加條件是 #向國庫繳納處分金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緩刑
    即是犯罪人已被法官判刑,但暫時不須執行,如果在這段緩刑期間經過後沒有被撤銷,就不用服刑了。
    通常法官的附加條件也是 #向國庫繳納處分金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易科罰金
    若符合某些條件(#輕罪)及在法律規定的刑度之下(#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可改成向國庫繳錢代替坐牢。

    #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即是指若被宣判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可以做無酬勞的勞動服務,來代替之。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

  • 緩刑期間犯罪 在 管碧玲 (kuanbili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30 13:18:35
    有 712 人按讚

    修法重罰,抓到就關3年以上,
    船舶、設備沒收!
    溯及既往,即日起實施,
    ————嚴防偷渡成為疫情破口,

    日前,外交家雜誌宣稱台灣再度戰勝疫情,從每日確診病例發展看起來,台灣內部守住疫情,算是做到了!

    這段時間以來全國人民高度配合防疫,在69天降回二級。但國際間武漢肺炎病毒不僅仍在肆虐,還不斷變異為更具傳播性的病毒,一波波感染難以平息。這不禁擔心的是境外移入的管制,會不會產生漏洞?!
    守好境外,太重要了!看到各國在變種病毒肆虐下,疫情延燒再度威脅經濟,我們完全不能鬆懈

    我們可以用最嚴格的邊境防疫措施,在機場、港口阻擋變種病毒襲擊,可是蓄意在這段期間闖關的偷渡,最容易成為變種病毒入侵的大破口;7/20台南查獲的偷渡,船上11人高達6人確診,研判可能皆為Delta變種病毒,情形不可謂不嚴重。

    但面對疫情期間的偷渡,我們只能用現行法處置,我認為不夠!現行法令對偷渡行為,沒有「抓到就關」的設計,或3年以下、或5年以下,抓到了不必關的所在多有!甚至最近一件(去年九月)36人偷渡的判決,勾結人蛇集團的船長竟緩刑免關,就是一個例子!

    我認為必須在疫情這個非常時期,以特別法的嚴厲條款,對偷渡這種可能的防疫破口,加倍重罰,用「抓到就關」的「3年以上」刑罰,赫阻犯罪,並且溯及既往到今年8月1日!
    我在下會期一開議就會提出,於肺炎防治特別條例增訂對偷渡及協助偷渡營利者的重罰!由於下會期開議後,要到10月中旬才有可能處理法案,因此我提案增訂條款,將抓到就關,還可以沒收船舶、設備的條款,回溯至8月1日起實施。

    8月1日開始,膽敢偷渡危害全國人民健康與性命,你就試試看!
    如果我的法案過了,你們就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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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增訂第14條之一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有下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或未經查驗入國。
    二、以船舶或其他設備搭載前款人員進入我國限制或禁止水域。
    意圖營利而犯第一項之罪,加重其刑至1/2。
    供第一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設備得沒收之;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增訂第19條第3項
    本條例增訂第14條之一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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