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線上賭博罪罰金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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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線上賭博罪罰金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2-11 16: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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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客電台:現在打麻將是要抓去關了嗎

    媒體報導,幾名長輩在家打麻將,突然警察上門,

    你可能會想說:我打麻將就這樣,高不高興隨便你、不能打麻將你要講啊!
    ——
    ► 賭博罪

    刑法的賭博罪規定,在公共場所之類任何人都可以進出的地方賭博,可以處新台幣 30000 以下罰金。

    而在非公開場合、或非一般人可進出的職業賭博場所賭博,則是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規定,處新台幣 9000 以下罰鍰。所謂的職業賭博場所,是指具有營利性的賭博場所。

    法律的規定可能會讓你更加疑惑——「現在打麻將是要抓去關了嗎。」

    答案是不會,因為刑法只有處罰金。

    而刑法對「賭博」的條件也有一些要求,不是單純大家摸兩圈桌上放幾張鈔票就會變成賭博罪,法律還是有考慮到「小賭怡情」。

    一般來說,過年期間親朋好友在家打麻將,賭個一些錢,因為不是在公共場所或任何人都可以進出的地方賭博,最高法院也說過,非公開場所進行的賭博,像是家庭間的偶然賭博,不在賭博罪的範圍內。

    那麼,為什麼會在新聞上看到長輩在家打衛生麻將還是被警察抓了呢?

    這類的案例,主要是因為莊家收了所謂的「抽頭金」,因此被認定具有營利性,所以雖然在家打衛生麻將,仍是「在非公眾可進出的職業賭博場所」進行賭博,因此會被社維法處罰鍰。
    ——
    ► 澳門首家線上賭場?

    2018 年最高法院曾經有個判決說到,有個人架設一個線上賭博網站,被檢察官以賭博罪起訴,然而,法院卻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氣,一路上訴都被駁回,最後聲請非常上訴,也被最高法院駁回。

    最高法院說,因為被告架設的賭博網站需要帳號密碼登入,其他閒雜人等並不會知道賭博的內容,邏輯上就像是一個非公開的空間,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不會成立刑法的賭博罪。

    當然,最高法院也說,如果這種非公開的賭博網站,符合社維法的非公開賭博,當然也該用社維法處罰。

    刑法處罰公開賭博行為,是認為讓人民輕易的看到有人在賭博,恐會造成群眾仿效而參與。最後,大家都會心存僥倖、圖不勞而獲,所以要加以處罰。

    你覺得呢?

    最新一集 #政治歸政治,我們討論過年在家賭博的問題,一起來聽聽,順便告訴我們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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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白話文運動

  • 線上賭博罪罰金 在 簡榮宗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12-21 07: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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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若電腦賭博是由個人設定帳號、密碼連結至網站,其內容具有一定之封閉性,即難認為是在“公共場所”以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若要以刑法來規範,則必須透過修法。

    ⭕️網際網路通訊/科技新興的賭博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的賭博罪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
    .
    📍爭點
    ▶️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抑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
    .
    📍關鍵在於
    ▶️以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而定。
    .
    📍本案相關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90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
    .
    📍本案案情摘要
    (自最高法院本案新聞稿中節錄,並微調段落格式)
    ▶️被告以網際網路聯結至由姓名不詳人所架設經營之「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向該賭博網站申請帳號、自設密碼加入成為會員,
    .
    並將款項轉帳至該賭博網站所提供之銀行帳戶後,由該網站經營者以1比1之比例將所匯款項轉換為點數以取得下注額度,
    .
    並自104年5月底至105年初接續多次在其位於高雄市住處,利用電腦或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以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該賭博網站,以撲克牌、百家樂與該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
    .
    📍本案最高法院判決
    (自最高法院本案新聞稿中節錄,並微調段落格式)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為普通賭博罪。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則為對賭博行為不合於刑法賭博罪之行政處罰規定。
    .
    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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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之賭博行為,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
    .
    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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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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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抑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則以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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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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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惟如合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要件,則依該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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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此因科技之精進新興賭博之行為,如認其可責性不亞於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於刑事政策上認有依刑法處罰之必要,應循立法途徑修法明定,以杜爭議,並符 #罪刑法定之原則。
    .
    📍最高法院審理107 年度台非字第174號賭博案件新聞稿全文: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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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新聞
    ▶️ 網路簽賭不算賭博?最高法院:要罰應修法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4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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