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網路言論的責任與規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網路言論的責任與規範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網路言論的責任與規範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網路言論的責任與規範產品中有10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臉書言論審查機制應公正透明 #數位平台壟斷霸權需要更多治理 #看歐盟如何保障人民數位權利 臉書(Facebook)會以自己的《社群守則》、審查員來審查言論。 例如,討論到中國人對於特定事件的反應並無羞辱言論被禁言;提到台灣人工智慧發展基金會發起 #葉黃素計畫 被鎖帳號;提到台灣獨立、高端施打數...

網路言論的責任與規範 在 心理師的歡樂之旅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3-04 21:47:45

這幾天看見 #福原愛 與 #江宏傑 的異國婚姻戀情傳出婚變,決定寫一篇文章,希望大家可以看見他們需要克服的困難,減少猜測和評論,讓他們可以有更多空間來好好的討論他們的婚姻🥺 #異國戀情 需要克服的四大差異 ---部分摘錄自維繫異國戀情為何這麼難?https://wahago.mystrikingl...

網路言論的責任與規範 在 沃草 Watchou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08:45:22

不只要管你不能說什麼,還要大家一起唱好中国! 中国發布網路「生態治理」新法規! - 幾天前,波特王與蔡總統合拍影片引起中国合作方的不滿,中方強奪微博帳號後,引起臺灣社會議論。但你知道嗎,中国政府不只不想讓他們不喜歡的東西出現在網路上,還想要你說出他們喜歡的話!一面「鼓勵」平台業者與創作者宣傳習思想等...

  • 網路言論的責任與規範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8 12:52:16
    有 4,466 人按讚

    #臉書言論審查機制應公正透明
    #數位平台壟斷霸權需要更多治理
    #看歐盟如何保障人民數位權利

    臉書(Facebook)會以自己的《社群守則》、審查員來審查言論。

    例如,討論到中國人對於特定事件的反應並無羞辱言論被禁言;提到台灣人工智慧發展基金會發起 #葉黃素計畫 被鎖帳號;提到台灣獨立、高端施打數據、美食評論,被歸類為霸凌、騷擾或垃圾訊息。

    但另一方面,沈榮欽(加拿大約克大學副教授)提及:「有人以簡體字一直罵人『民進黨養的狗x種』,經檢舉卻被判定未違反《社群守則》;同樣的,諸如『台巴子』、『留島不留人』等各種言論,都在臉書允許之列。」( https://new7.storm.mg/article/3939131

    顯然,臉書審查機制出了問題。

    我自己則接過不少性別和人權團體反映,這幾年來,臉書也會出現攻擊同志及女性的仇恨言論,內容還混雜不實謠言。

    但這類 #真正的仇恨或不實言論 幾乎無法被檢舉下架,不論提供多少證明。

    這顯示,臉書可能不只審查機制出了問題;甚至可能倒過來,成為 #仇恨歧視與假新聞的幫兇。

    江雅綺Yachi Chiang(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也提到:「這幾年臉書成為假訊息、不實資訊、訊息戰的平台中心,也已不是新鮮事。

    『劍橋分析』公司操縱選舉的案件,透過Netflix的紀錄片『個資風暴:劍橋分析事件』,十分清楚的呈現,透過臉書平台可以輕易取得選民的資料,幫助選舉團隊建立使用者的個性模型,然後利用這些資料、操縱選民的行為。

    除了操縱選舉的前科紀錄,臉書也常常被認為是仇恨言論的傳播中心,聯合國甚至曾控訴臉書為仇恨言論提供最佳平台,應該為緬甸的羅興亞族群所遭受的迫害負主要責任。」

    我辦公室整理了,臉書審查機制的問題,可能包含:

    ❌《社群守則》並非由實際整體社群擬定,無法反映社群共識。

    ❌《社群守則》多數規範過於攏統,缺少細部指引及示例,審查標準高度依賴人工判定。

    ❌ 但審查工作會外包給不一定具足夠專業且嚴重過勞的血汗審查員。臉書自己也承認,每天約有10%的審查錯誤(還不包含申訴無效的案件)。

    ❌ 審查機制缺乏透明度,限制發言、懲處(包含降低觸及率)、申訴都未說明審查判定的原因及標準。

    ❌申訴機制形同虛設,即使是最後一層的監察委員會也鮮少發揮實際作用。

    #數位平台已形成壟斷霸權

    我雖然以臉書做例子,但這些審查爭議,不只在臉書發生;也已在包含Google、Twitter、Line等平台發生。

    只要有人提出疑問,就會有人說:「不爽不要用,又沒人逼你用。」

    但這已經不是個人是否要使用的層次。當這些平台成為 #國內外資訊快速傳遞的關鍵核心,不用的人或國家,會因此降低獲取國際資訊的速度、乃至於減弱和國際的連結。

    平台已成為 #數位世界的壟斷霸權。

    近年世界各國都在關注及想辦法以法治處理。台灣正要準備成立 #數位發展部,各種討論中,我也不斷提醒必須注意 #網路反壟斷 ,這是 #數位治理 重要的一環。

    #參考歐盟經驗
    #保障人民基本數位權利

    之前愛信任-劉世芳邀請我共同主 辦「跨國網路平台與內容產業影響」公聽會。我便指出,台灣應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及 《數位市場法》草案,這兩者是繼GDPR(一般資料保護規範)後,歐盟推出保障人民基本 #數位權利 的第二步。

    #數位服務法

    針對超大型跨國數位平台*,制定高達17類義務。

    包含平台須建立值得信賴的舉報及申訴機制、公開各種機制與透明度報告、通報刑事犯罪、外部風險稽核和公共問責等。

    藉此對平台或有心人士操控資訊、大量假新聞入侵、政府不當干預等問題 #建立預防機制,強化公民對數位平台的 #民主監督,保障使用者數位權利。

    此外,還被要求必須針對風險管理系統進行獨立審核,以防止濫用。

    特別是「非法內容散布」、「對基本人權的不良影響」,以及「平台服務遭蓄意操縱以傷害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等三個面向。

    如果查到違反法規,將會有高達年度營業額6%的罰鍰;若調查發現平台/企業提供「不正確、不完整或誤導性的資訊」,罰鍰最高可達年營業額1%。

    *對歐盟來說,覆蓋歐盟人口10%以上、即4,500萬人的跨國數位平台,即算是超大型跨國數位平台。以這算法,臉書、IG、Google在台灣都算是。

    #數位市場法

    平台壟斷的問題不光是前面所提的言論自由及散播不實或歧視言論,同時在技術發展上也會有托拉斯的問題。

    因此數位市場法將大型跨國數位平台定位為 #守門人(Gatekeeper),禁止平台不公平對待企業用戶及使用者來獲取不當利益。

    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對Google濫用市場主導性、限制其他手機系統開發商競爭的問題,開罰2074億韓元(https://bit.ly/3Axetd3),也是基於同樣的觀念。

    在大型跨國網路平台優點及問題不斷浮出的現在,#數位治理政策 更顯得重要,我會努力加速 #數位發展部 的推進,並訴求納入對平台的適切監督。

    數位環境中,人權、隱私、言論自由,同樣是不可退讓的底限。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網路言論的責任與規範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6 09:30:27
    有 2,674 人按讚

    真的很「巧」!?昨天質疑經濟部五倍券標案未完成即分裝,今天馬上公告。但過去兩週來,向相關部門詢問,不是一問三不知,就是沒有正面回應,甚至有行政部門代表透露「下週會再把流程跑完」;站在民意代表的立場,當然要為民眾把關荷包,必須監督政府依法行政,即便是執政黨執意要推的政策,該依程序走完、就該走完。

    程序正義才有實質正義,尚未決標前就不該有業務動作,依照經濟部今日(16)所公告,在9/3及9/11決標,符合採購法相關法令程序;這跟履行契約的廠商是「中央印製廠」還是「民間公司」其實並無差別,去年是中央印製廠得標,今年即便仍由中央印製廠來印製,也需要法源依據及預算額度,否則想印就印、那還得了?依法行政是最基本原則,也該受到各方公開檢驗。

    更甚者,網路上有似是而非的言論,説中央印刷廠印券就不用招標,但看到今天經濟部的標案公告,證明了就是需要決標後才能作業。五倍券等同國幣,是民進黨要迴避不發現金的藉口,但絕不是規避採購法的理由,該完成的程序、應當完成,才不會讓基層公務人員背上黑鍋。

    堅持不發現金要發券,就會有相關規範以及多出的成本費用,還有需要耗費的時間,這些都是不可規避的責任。側翼或是執政黨委員與其護航,不如好好檢視實際的成效為何,人民辛苦的血汗錢,不該被浪費。

    監督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是民意代表天職,招標、決標、公告都是必須完成的程序,所有施政回歸法制面,才對得起台灣民主法治精神。

  • 網路言論的責任與規範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4 22:22:30
    有 2,345 人按讚

    今天,虹安很榮幸應邀出席由Google主辦的「台灣數位內容調控座談會」,與在場的產官學各方先進討論與交流意見。希望透過社會各界的合作,打造兼顧多元創新競爭並保障使用者資安與隱私的線上網路空間。
      
    🧑‍💻網路發展方興未艾,如何治理是一大挑戰
    今天的座談會現場出席者,還有NCC陳耀祥主委與台北大學法律系黃銘輝副教授。
      
    大家都同意,網際網路發展三十年,固然帶來了便利,但也伴隨了一些負面效應;陳主委說,因應社會背景現況,日前新立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將規範網路平台的責任、線上數位內容責任歸屬、如何執法與相關權利救濟等三大方向。黃銘輝副教授則主張,所謂的「最低要求」(例如兒童色情相關內容)並不一定要列入《數位通訊傳播法》中,因為其他法規已規範;並提醒政府介入不一定是現有問題的最佳解方,有時開放市場競爭即能自行解決。政府的角色,則是要確保市場公平競爭,與資訊透明開放。
      
    ❗️治理線上數位內容立意良善,但要留意言論自由界線被公權力侵犯
    近期全球學界一直在爭論,臉書、推特、Google等科技公司應被視為「平台」(Platform)或「媒體」(Publisher)?前者主張他們只提供用戶所發布的內容,不應為使用者的言論立場負責;後者則是認為他們介入操縱用戶看到的內容,並非中立平台,應為負面社會現象負責。
      
    其實兩方各有道理,虹安也還在思考,是否有在兩者間取得平衡的可能。
      
    雖然目前我國對於網路內容管控並無專法,不過也並非無法可管,法源依據散落在各處,據統計,約有20多部法規針對不實、猥褻、霸凌、仇恨、歧視言論進行管制。所以即使尚無專法,對於明顯不法的負面言論依舊有法源可以處置,故並不用擔心有立法真空之虞。
      
    而《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雖立意良善,但虹安要再次重申,#言論自由十分可貴,是 #民主國家的根基,所以立法過程必須謹慎,不宜倉促通過,主責的NCC與未來成立的數位發展部應妥善與各界溝通,以解除社會疑慮。我也主張「網路中立性」原則應當入法,才得以進一步保障台灣所有的網路使用者,不會受到差別待遇。長程來說,則是應在十二年基本國教中,加重資訊與媒體識讀課程比重,讓國民從小就培育搜尋和辨別資訊真偽的能力,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至於新法中,有關科技公司數位平台內容的治理方式,我認為可透過鼓勵公司內部成立自律委員會、外部與NGO組織合作訂定審核與申訴原則等手段;如此一來,不但可讓平台業者自律,又能避免公權力直接介入內容審查。
      
    相信在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下,不管是現在或是未來,台灣都會是科技發展與數位內容的中樞,透過網路的無遠弗屆,吸引多元文化人才成就自己的夢想👏👏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