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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營造業定義 在 張渝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技師兼職與禁蒙面法
我在三年前倡議營造業法§34禁止技師兼職該改成負面表列,今年修法6月公告施行,還是在吵兼職,我看到有技師同業代表出席機關聽證(我建議日後公會派人出席會議要派有法律背景和火力強大的人)不知所云。
台灣相對香港是法治國家,有立法的SOP(不是總統說了就算)且有法律優先和法律保留的法治國原則,我廢話不多說,法律優先就是命令和法律抵觸無效(憲法§172),法律保留就是和人民權利義務有關的該用法律定的不能用命令(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5)。
人民上街表達意見是基本權利(言論自由),一戴口罩馬上關一年這違反SOP(法治國原則),而法律(營造業法§34)明載技師「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代表兼任是法律保留的權利,營建署或任何機關作出任何解釋(命令,google 「行政規則」)不能抵觸法律外,也不可侵入這法律保留的範圍,不必扯什麼「繼續性之從業人員」的「嚴格」定義,「我兼其它工作是我的工作權」也是憲法和修正後的營造業法保障的權利,「繼續性之從業人員」從來就是國王的新衣,解釋和適用法律要回到法學方法論「目的性解釋」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