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結婚當天 女方要準備什麼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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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結婚當天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5 19: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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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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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結婚當天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0 11: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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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辦一場難忘的婚禮》 #9 婚禮成功的隱形團隊

    在上一篇裡提到挑選婚顧團隊的7大重點,分別是:

    1. 絕對要貨比三家
    2. 尋找價格透明的婚顧
    3. 尋找質感足夠的婚顧
    4. 尋找擁有堅強硬體實力的婚顧
    5. 參觀婚顧過去作品
    6. 具溝通能力與配合度
    7. 別找距離太遠的團隊

    從系列作的第一篇開始,就有讀者在問我的婚顧團隊是找誰,礙於篇幅與題材規劃所限,無法好好說明。今天總算可以用一篇文章的時間,跟大家聊聊這個結婚典禮幕後的冠軍隱形團隊了。

    我的婚顧是 劉貝兒 JT wedding婚禮顧問&主持團隊,其實一開始諮詢婚顧時並不是找她們,會知道這個來自台南的團隊,是因為我的婚禮主持人 主持人敲敲/Knock Wedding 的介紹(由此可知「引薦」的重要性)。

    在與貝兒本人第一次接觸洽談時,就令我印象深刻,與很多婚顧的第一次會談,都是在他們的店裡,或是約在咖啡廳,有的甚至只在電話中講一講。唯有貝兒特別用心,在通完電話之後,馬上約好時間來家裡場勘,場勘當天,她就聯繫好相關的硬體廠商,5、6人一同前來會勘(燈光、音響、花藝、佈置),讓我充分感受到團隊的積極與誠意。

    貝兒本人經歷豐富,當過活動公關與婚禮主持,目前重心為婚禮策劃,近五年來更是專攻戶外美式婚禮,已累積數十場經驗。對於戶外婚禮的各種細節層面是瞭若指掌。

    貝兒是一位善於溝通、非常直率的人。她令我感到安心的地方是價格透明、有問必答,不會支吾其詞,一切都篤定了之後才進行簽約。

    我們並沒有一開始就決定與貝兒團隊合作,而是在多方比較與溝通的過程中,貝兒誠懇的態度逐漸贏得家人的信任,才拍板定案的。

    貝兒因為本身也是婚禮主持人,在典禮的軟性呈現、流程規劃上非常熟稔,能夠catch到新人想要呈現的氛圍。我和律律對於橋段上有任何想法,她也總是盡力配合,將一切實現在婚禮中。

    另一個選擇貝兒的關鍵原因,是其獨到的硬體團隊,團隊強項是採用高瓦數(4瓦)的戶外LED復古串燈,與一般2瓦燈泡不同的是,貝兒團隊的LED串燈足以撐起整個場地的夜間照明,毋需額外補大燈,讓整體光源更均勻、更唯美,攝影畫面效果更佳,不怕過曝。

    為了驗證這點,我和律律在籌備期間,還特別親自跑了兩場貝兒辦的戶外婚禮見習,實際感受過燈光效果後,更是放心了不少。

    貝兒團隊為這場婚禮的付出有目共睹,前後共場勘了5次、拍空拍圖、規劃硬體配置、統合視覺設計、婚前細流討論,一切力求盡善盡美,讓結婚當天順風順水,燈光、舞台、音響、畫面,所有環節皆順利地發揮,都是因為每個工作人員的敬業。

    從頭看下來,你會發現,開頭提到的7大重點,這隻婚顧團隊都有做到,這就是我們選擇的原因,也是當天成功的關鍵。

    最後,感謝貝兒團隊的付出,促成這場美好的婚禮,打造了我們永生難忘的回憶。 :)

    劉貝兒 JT wedding婚禮顧問&主持團隊

    攝影: Amazing Grace 攝影美學

    #用7大原則找婚顧
    #找對婚顧成功7成

    #辦一場難忘的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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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辦一場難忘的婚禮》系列文:https://reurl.cc/9rMG1X

  • 結婚當天 在 東森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09: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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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珊迪編:大家覺得這個婚還要結嗎?

    #婚禮 #新郎 #前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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