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ke255432 (俊儀桑)
看板LAW
標題[請益] 約聘欲離職,資方不同意,該如何處理?
時間Thu Feb 9 19:15:57 2017
各位版上的前輩們您好,小弟擔任'約聘人員',約期為1年。
這次主要想詢問「約聘約期未滿,已提離職,但是雇主不肯,這樣該怎麼辦呢?」
我有先上網做一些功課,我目前做這份工作剛滿7個月,約期為1年。
勞基法規定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可以於離職日10天前告知雇主,即可離職。
但是我當初與顧主簽訂的契約中有提及
1.「勞方需工作滿1年。若未滿約定期限,欲提離職,須於一個月前提出,經過雇主同意後才可離職。」
2.「若勞工未依此規定離職者,必須賠償2個月薪資的賠償金」
我已於1/26日向二級主管口頭告知,並於1/31日上簽呈公文,告知二級主管及一級主管。
但是一級主管卻以不滿一年為由,將我的公文駁回,並拒絕我離職。是惡意拒絕我離職,因主管情緒管理極為不佳,單位內的流動率非常高,現在還是惡意拒絕。
我想詢問一下,我這樣的話可以按照勞基法規定,於10天前告知雇主,就可以直接離職嗎?還是我跟雇主簽訂的契約優於勞基法嗎?如果是勞基法優於契約,我若再上簽呈公文,或是寄存證信函告知我要離職,未經雇主同意,這樣我需要賠償合約上所說的2個月薪資的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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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ilk7054: 有簽約就照契約走(提前離職賠違約金),除非有其他違反勞 02/09 19:30
→ milk7054: 基法的情事可以主動解除契約 02/09 19:30
→ milk7054: 終止契約 02/09 19:32
→ saltlake: 兩個月薪水大約多少? 02/09 19:53
→ mike255432: ...所以只要大老闆不同意,就是要賠償2個月嗎..好硬 02/09 20:02
→ mike255432: 啊 02/09 20:02
→ mike255432: 2個月大約將近6萬塊 02/09 20:02
→ maniaque: 你可以慢慢做慢慢做.......慢慢做慢慢做慢慢做慢慢做 02/09 20:06
→ a9301040: 最低成本的做法就是跟勞工局詢問,看看怎申訴 02/09 20:24
→ a9301040: 然後違約金他不能預扣你薪水,上法院通常會酌減違約金 02/09 20:24
→ saltlake: 一審律師出庭費用也差不多了 勞工局協詢 自己找資料看 02/09 21:29
→ saltlake: 光是東問西問 到時候寫答辯狀跟出庭自己就搞不定 02/09 21:30
→ Littlechozy: 去跟勞工局問問吧,重點是你的工作可否簽定期契約 02/09 21:42
→ Littlechozy: 如果違反定期契約規定,實務上多認為成立不定期契約 02/09 21:45
→ Littlechozy: 若如此就可以主張你說的10日預告期間不必雇主同意 02/09 21:46
推 CCWck: 你做了7個月,賠償金可能可以減少7/12 02/09 22:41
→ mike255432: 感謝各位的回答!所以主要是我的工作內容其實不用簽 02/09 23:35
→ mike255432: 訂勞動契約的話,這個契約就是不成立的嗎? 02/09 23:35
→ mike255432: 賠償金這樣可以少賠這麼多喔!!太感謝您的回答 02/09 23:35
→ a9301040: 契約還是成立 02/09 23:48
推 zeat: 詳細情況可能要看你的契約,因為就我所知,公家單位進用的 02/10 09:13
→ zeat: 約聘雇人員走的並不是勞基法,而是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約聘) 02/10 09:13
→ zeat: 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僱),你要看你是約 02/10 09:13
→ zeat: 僱或約聘。 02/10 09:13
→ zeat: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是臨時人員,不過臨時人員通常不會掛約 02/10 09:13
→ zeat: 聘、約僱,除非你是從約聘僱轉過來的。雖然臨時人員本身的 02/10 09:13
→ zeat: 進用辦法是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作要點 02/10 09:13
→ zeat: 但依其中第六點「臨時人員除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進用者外, 02/10 09:13
→ zeat: 其契約期間依勞動基準法規有關定期契約之規定辦理。」所述 02/10 09:13
→ zeat: ,有部分臨時人員是屬於適用勞基法的。 02/10 09:13
→ maniaque: 另外,個人認為這篇有隱瞞對一些雇用內容,只挑有利己方 02/10 09:40
→ maniaque: 的來講 02/10 09:40
→ yesohya: 法條也挑理論上不適用(這樣才有利)的看 XD 02/10 11:18
→ a9301040: 他挑有利講是他的問題XD不利就等對方打 02/10 13:53
→ mike255432: 幾位大大!對於條款內容,因為是學校單位的職務,所 02/10 17:27
→ mike255432: 以其實沒有太繁雜主要就是1.約聘日期2.職稱3.薪資報 02/10 17:27
→ mike255432: 酬及年終等等福利計算4.上班時間及地點,須配合加班5 02/10 17:27
→ mike255432: .聘用期間資方有權利因勞方工作不力終止此契約,並依 02/10 17:27
→ mike255432: 法支付資遣費....(這點比較長,比較屬於資方的內容 02/10 17:27
→ mike255432: )6.就是我原文所述的那條,,若勞方欲提前終止合約 02/10 17:27
→ mike255432: ,須經過甲方同意,未依照此規定離職者,須賠償2個月 02/10 17:27
→ mike255432: 薪資的。就是這六條而已的簡單條款! 02/10 17:27
→ mike255432: 第6.更正 是資方不是甲方(講資方比較好理解) 02/10 17:30
→ saltlake: 習慣上聘人的單位也就是資方在契約常以甲方表示 當然 02/10 18:39
→ saltlake: 這只是比較常見的狀況 並非強制規定 被聘者用乙方表示 02/10 18:39
→ saltlake: 這種資甲勞乙的契約代稱也很"自然" 因為這契約幾乎都是 02/10 18:40
→ saltlake: 聘人的資方準備好等被聘勞方來簽的 所以從資方角度先放 02/10 18:41
→ saltlake: 自己 順序甲先於乙 所以資方為甲方 02/10 18:41
推 zeat: 勞動契約上沒有註明乙方是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的嗎? 02/10 19:09
→ zeat: 因為就我所知,約聘是屬於機關員額的一部份,是需要經過銓 02/10 19:09
→ zeat: 敘部核准的。 02/10 19:09
→ zeat: 假設你不是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的話,那可以問當地的勞 02/10 19:09
→ zeat: 工局(處)或勞動部,你算不算適用勞基法的人。如果算的話, 02/10 19:09
→ zeat: 再問你的工作適不適用定期契約。因為勞基法的定期契約規定 02/10 19:09
→ zeat: 滿嚴格的,除非你的工作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 02/10 19:09
→ zeat: 工作,要不然一般而言,只要是連續性工作就一定是不定期契 02/10 19:09
→ zeat: 約。 02/10 19:09
→ zeat: 如果你是定期契約的話,那大概就只能造契約走。 02/10 19:09
→ zeat: 如果是不定期契約的話,那依照勞基法第16條,發出預告離職 02/10 19:09
→ zeat: 通知後,期滿生效就能終止契約了。 02/10 19:09
→ zeat: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才發現契約範例上也沒要求註記需要依 02/10 19:34
→ zeat: 什麼法條進用。 02/10 19:34
→ zeat: 如果你是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的話,那就比較複雜了。 02/10 19:34
→ maniaque: 那個約聘,不代表是法令上的那個約聘雇辦法的約聘 02/10 20:04
推 zeat: 我有稍微對照一下他推文提到的內容跟契約範例,他的勞動契 02/10 20:37
→ zeat: 約應該是用約僱人員的契約範例下去修改的,所以我猜有可能 02/10 20:37
→ zeat: 是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的。 02/10 20:37
→ zeat: 不過詳細狀況還是要看他的單位有沒有報銓敘部核准才知道, 02/10 20:37
→ zeat: 也有可能掛約聘,但實際上薪資其實用其他經費支應的。如果 02/10 20:37
→ zeat: 是這種狀況,就要問勞工局(處)或勞動部他適不適用勞基法。 02/10 20:37
→ mike255432: 非常感謝Z大!!真的幫助我很大!這樣我就完全瞭解了 02/10 21:34
→ mike255432: !感謝你解決我的疑問!謝謝! 02/10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