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精神護理之家收案標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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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精神護理之家收案標準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無論如河,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承擔者沒有悲觀的權利:無論如河居家護理所開張記】 原本以為,拿到跟醫院合作契約是設立居護所最大的挑戰。 當時覺得很挫折,之前頻被各家醫院打槍說:「如果有一百家居家護理所跟我們合作,那我們不就要簽一百份契約。這不可能嘛!醫院自己就有居家護理服務,所以不可能簽這種合約。」不氣餒的我們再次詢問主管機...

  • 精神護理之家收案標準 在 無論如河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19 19: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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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擔者沒有悲觀的權利:無論如河居家護理所開張記】

    原本以為,拿到跟醫院合作契約是設立居護所最大的挑戰。

    當時覺得很挫折,之前頻被各家醫院打槍說:「如果有一百家居家護理所跟我們合作,那我們不就要簽一百份契約。這不可能嘛!醫院自己就有居家護理服務,所以不可能簽這種合約。」不氣餒的我們再次詢問主管機關-新北市衛生局,衛生局也強調醫院一定有簽屬轉介合約,因為這是依照護理人員法第二十條所規定。最後終於拿到與醫院的合作契約,好友也幫我們看日子半夜還拜拜準備開業。

    但好事多磨!磨到書店女工們都脫了一層皮。以為可以核發牌證了,但衛生局要我們想辦法證明這棟房子的合法性,WTF~我們真不知道用怎樣的言語來形容自己的心情,一整個下午我們都待在沒有耶誕禮物(開業牌證)的耶誕城總部(新北市政府辦公大樓),我們從一樓問到五樓,再從五樓問到一樓,再又從一樓到二樓,二樓到一樓,最後再從一樓到二樓。

    問到下班的一樓櫃台的大姊驚訝的說,你們還在啊~然後跟隔壁的辦事員說,她們都來一整個下午。對!我們都來了一個下午,然後還沒辦好!

    即便如此,雖然不安,但我們沒有什麼焦躁的情緒,只是拼命想著趕快順利解套,好在每一層樓的公務員都耐著性子跟我們解釋,這個法規的各種細節與我們要的答案之間可能性,以為是我已經聽得暈頭轉向,還跟同行的Chu Chu跟高華寬說:「他們說得很清楚,但我聽得很模糊!」。但他們也都相繼說出:「他們說的是人話!但沒有一句我們聽得懂的。」

    老練的公務員似乎都能料想我們的反應,最後幫忙把我們所需文件給羅列下來,要我們申請後再來申請合法房屋證明,然後再補一槍說:「但都還不足以證明這個房子夠老喔~」

    那一夜我們都各自失眠了,腦袋裡盤旋著一百種被行政流程刁難的可能,與一百種被刁難後的回應。不是我們沒自信,是因為沒經驗的我們,無從得知魔鬼到底藏在哪裡。

    TMD~回家後我們分頭蒐集資料,頭大的想著如何證明這個房子夠老,明明這個房子老到可以當你的曾祖母,也感受到時代的演變與淡水的歷史都刻劃在這棟建築物裡,但這是要如何證明?最後我們瘋狂尋找如何證明這個房子夠老的各種方法,好在最後終於順利通過!

    就這樣一直等待的文件往返的時間,總是以為具足了,但結果還是差一步!原來,開居家護理所比書店還難!等到合法房屋證明後,回傳給衛生局後幾天,突然接到衛生局來電,說是我們跟醫院的合約有問題,WTF~我們都已經參考其他居護所的合約擬出一份,還特別留意衛生局交代的細節,結果還是有問題。

    好~有問題,我們只能摸著鼻子按照囑咐修改重擬,但也好在衛生局有傳一份讓我們得以參考,以便我們按照規定。我們便衝到醫院重新簽約,不到一個下午就完成衛生局的要求,便趕快回傳給衛生局,電話裡可以感受到承辦人的詫異,感謝合作醫院配合,我們也沒想到最後這節骨眼可以如此迅速。

    過了一個星期,每天都在等著衛生局的回覆。終於接到衛生局再度來電,說是隔天要來場勘,於是啟動了在醫院999的機制,所有的人立馬聚集在書店裡,簡單的討論隔天的應對與準備,便很有默契地各自分工。開一間居家護理所,揹著大家滿滿的祝福與期待,我們努力做足了準備,希望不要因為一點點的差錯,而前功盡棄。

    當我們終於領到居家護理所的證書時,以為可以安心了,正要抱著牌照感動痛哭時,卻又接到房東通知國稅局要來。

    所幸托大家的福,最後都順利過關!但健保局的連線、收案標準與接案,與居家醫師的合作等…我們還一邊研究著陌生的相關法規一邊頭大,許許多多的挑戰還在前方等著我們。

    開居護所做為護理精神的開展,開書店做為護理魂的人文實踐。我很喜歡保釣運動發起人之一的胡卜凱先生,他對尼釆「痛苦的人沒有悲觀的權利。」所下的詮釋。他認為原句"ein Leidender hat auf Pessimismus noch kein Recht!"裡Leidender的所指是「承擔者」,則:「承擔(重任)者沒有悲觀的權利。」

    我們只是小護師,沒有後台、也沒有政商背景與可觀存款,開設書店、居護所是一股滴水穿石的傻勁,感謝許多人的協助。有你們的支持,我們才能擁有力量朝夢想樂觀前進!

  • 精神護理之家收案標準 在 孔繁錦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1-24 16: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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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極了

    "監委尹祚芊及王幼玲指出,107年4月至7月,發生5起精神障礙者的家庭不堪壓力,照顧者自殺或和被照顧者彼此傷害的悲劇。足見國內部分身心障礙者、失能者及弱勢家庭,於遭逢生活困境及面臨照顧壓力時,猶未能獲得適當的支持及協助,致長照憾事不斷發生,政府社會安全網仍存有漏洞。
    監委指出,公衛護理師或關懷員多數缺乏精神衛生護理照護訓練,專業能力與經驗均不足,建議衛福部應強化公私協力,讓民間團體參與。但精神病人之症狀以思維、情緒及行為障礙為主,生理功能未必失能,尚難符合目前居家護理所收案標準,種種均不利於社區居家精神病人獲得更完善之關懷及照護,應予糾正改進。
    監委特別指出,現行衛生體系雖已介入提供關懷訪視,但未能有效整合就醫、就業、就學及福利相關資源,且病情穩定者仍無法被社區或雇主友善接納,現有社區支持及服務並未能使個案能於友善社區中生活及工作,急需改善。
    監院也提出的調查意見,認為國內已建置精神病患照顧體系,但仍有部分病人未積極尋求醫療照護服務,未規律就醫、治療配合度低、無病識感及病情不穩定,顯見民眾對精神疾病之識能不足,衛福部及各縣市衛生機關亦未能有效發掘有醫療照護需求的精神疾病家庭,適時提供協助,均應檢討改進。
    監院也表示,衛福部已建置精神照護通報系統,但其使用介面或資料查詢、整合功能並不友善,應優化資訊系統,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下,進行相關系統之介接整合,以提升精神病人及其家庭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監院點出,衛福部應強化家庭照顧者支持網絡,除提供諮詢、多元支持性服務、照顧技能之教育訓練等,以協助紓緩照顧重擔外,並於必要時協助個案連結或轉介相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多元社區服務資源,適時給予其需要之協助。"

  • 精神護理之家收案標準 在 朱珍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4-26 1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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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問我之前台灣做了些什麼關於老人的照顧,而現在長照又到底內容是什麼???大家都不是很明白,就讓我來簡述一下之前的簡史吧!!!~

    -台灣失智照護模式的演進-

    1980 年開始由衛生署主導,將精神疾病的預防列為國家醫療政策的重點。

    1991 年開始,失智照護主要為混合型照護,將失智與失能病人安置於同一機構中,給予相同的照護方式。但混合式照護因下列缺點而予人負面印象:

    (1) 不是以個人而是以團體為對象;
    (2) 個人空間狹小,像醫院而不像生活場所;
    (3) 一房多床,沒有個人隱私及個人生活行動表;
    (4)照護方式及服務內容大都配合工作人員的勤務作息時間,或因夜間人手不足及追求高效率的管理,經常訂定統一的作息時間,造成老人的個人需求經常受到壓抑(失智症老人照顧專區試辦計畫,2007)。

    且失智長者的問題行為如遊走或攻擊行為,可能會對處在同一生活空間的失能長者造成困擾,需要將失智由失能的族群中獨立出來。

    2000 年,我國為因應人口老化,老年人口日益增加所衍生之長期照顧問題,內政部與衛生署於 2000-2003 年共同規劃辦理「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以在地老化的概念,發展社區化、在地化、多元化的社區照顧模式。

    此時,長照機構設置失智症照護專區,包含日間照護(day care)、日間托老(day service)、單元照護(unit care),失智個案漸獲得適切照護 。

    2001 年時,「失智症日間照護中心」併入「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新型服務模式之一,依承辦單位分為三種:
    (1)民間團體:分別於臺北縣三峽鎮和嘉義市各開辦一所,但開幕一年後,因面臨案源開發之困境而倒閉。

    探討其原因包括個案不符實驗社區收案標準、家屬不瞭解日間照護中心對個案的照顧與治療效果、家屬認為老人輕度失智症狀,不致於造成照顧上太大的負擔、家中有照顧人力以及居家服務及喘息服務減輕照顧者負荷之替代效應,而使得願意付費接受服務的比率偏低;

    (2)公益團體: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首先於台北市設立日間照護中心,使用率達九成,成效良好;

    醫療院所附設日間照護中心:署立草屯療養院與高雄天主教聖功醫院先後於台中縣與高雄市成立失智症日間照護中心。失智症照護專區第二種模式為日間托老,其常被結合於日間照護,提供居家失智照護者喘息服務。失智症照護專區第三種模式則為單元照護,其為失智症專區轉變為團體家屋的過渡名稱,即為團體家屋的前身。

    行政院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實施團體家屋試辦計畫,服務對象為經醫師診斷中度以上失智(CDR2 分以上)為原則,且具行動能力、須被照顧之失智老人;照顧人員配置需有管理人員 1 人、護理或社工人員 1 人,可兼任管理人員,照顧服務員不得為外籍看護工,一名照顧服務員可照顧 3 名老人,可特約其他專業人員;

    服務內容包含提供失智老人居住及餐飲服務,適當引導、輔助失智老人生活參與和管理;並因應緊急狀況,提供失智老人進食、沐浴及如廁等日常生活協助,制定個別照顧計畫、幫助失智老人安心地過正常生活(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試辦計畫,2007)。

    團體家屋是較新的照顧模式,此模式強調失智症患者的照護應符合照護與居住環境兩方面;

    基本理念是希望能盡量保留個案的基本生活能力及發揮個案剩餘能力。署立屏東醫院於 2005 年獲衛生署補助,引進「團體家屋(group home)對應型共同生活家庭模式」,提供輕、中度失智者使用。在團體家屋裡,護理人員的角色為管理與監督者,且團體家屋可延緩失智症患者惡化的程度,因此護理人員有較充裕時間評估住民健康狀況,並進而將病人轉介至後續醫療照顧;護理人員也可藉由發現住民的行為線索,製造機會給予失智症患者發揮其所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