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精神衛生法保護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精神衛生法保護人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精神衛生法保護人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精神衛生法保護人產品中有2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3萬的網紅台灣民眾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挖眼案悲劇其實可避免 #補強社會安全網不能再等 屏東縣高樹鄉發生超商女店員因提醒客人戴口罩,竟慘遭對方徒手攻擊眼睛,導致女店員嚴重受傷,雙眼可能失明。 據了解,該名嫌犯 #早已是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病患,雖然多次進出醫院治療,但出院後就停止服藥,導致病情經常發作,今年6月就曾經因為隨機砍殺路人被強...

  • 精神衛生法保護人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30 21: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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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挖眼案悲劇其實可避免
    #補強社會安全網不能再等

    屏東縣高樹鄉發生超商女店員因提醒客人戴口罩,竟慘遭對方徒手攻擊眼睛,導致女店員嚴重受傷,雙眼可能失明。

    據了解,該名嫌犯 #早已是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病患,雖然多次進出醫院治療,但出院後就停止服藥,導致病情經常發作,今年6月就曾經因為隨機砍殺路人被強制就醫,才剛出院不久,又發生暴力行為。

    蔡英文總統 #去年就職演說中曾提到,精神疾病、毒癮、家庭暴力等問題,不只是個人或家庭的事,更是政府的事,「當家庭無法妥善照顧這些患者時,#政府就有責任介入協助。」但這些年來,我們只看到類似事件一再發生,政府官員們致歉、表達遺憾之後,相關制度的加強卻沒了下文。

    雖然衛福部與法務部去年合力催生精神處遇的醫療資源,然而 #最快要到明年,才能跟既有的精神療養院合作,設置4至6家的司法精神病房;而心理衛生社工以及社區關懷員的長期不足,也是社會安全網漏洞百出的關鍵,導致民眾無端暴露在風險之中。

    長期關注社會安全網議題的 賴香伶 委員就表示,先前鐵路員警遭刺殺的悲劇,已引發各界對 #司法精神病院 的討論,嫌犯審判中也面對「是否得具保釋放」、「是否得主張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阻卻罪責」、「應否及如何執行監護處分」等爭議,但像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緊急監護的草案,#即使相關作法已有充足討論,至今卻遲遲未進行審議。

    比起道歉跟遺憾,政府更該做的是補起社會安全網的漏洞,相關制度的建置只差法制化的臨門一腳,政府必須負起保護人民的責任,別再讓民眾活在恐懼不安中。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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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衛生法保護人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9 14: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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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論台鐵殺警案,或是屏東傷人案,我都一直認為,我們的社會和法律沒有更積極地協助生病的人治療和了解自己需要專業協助,是很大的遺憾。

    也要呼籲在社會對於相關議題有所紛擾的時候,家中有類似需求的患者千萬不要忌諱就醫。

    讓嚴重急性症狀的病人無法妥善治療,反而因為疾病造成的行為,使他們屢次成為社會誤解或污名的對象,應該不是身心障礙友善政策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希望達成的結果。

    多元價值與人權國家是台灣不可能退縮的價值,但是將 #症狀干擾導致急性病症的病人 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治療」視為自由與人權,對於必須緊急治療設下重重門檻來「保護病人自主」,我認為是 #傷害了患者獲得妥善照顧的權利,更是讓患者 #錯失了減緩疾病導致失能傷害的機會。

    精神衛生法對於急性嚴重病人的強制住院與社區治療程序,規定在。#精神衛生法 第41條,對於「#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的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

    這個「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其實很難認定。

    最近虐殺小動物算不算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大吼大叫拿鐵棍敲社區的車子算不算「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拒絕用藥,認為家人會害自己,把刀子放在枕頭下面睡覺,算不算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這些情況,身心科醫師都遇過,轄區員警都遇過,消防隊都受理過。

    然後呢?

    如果病患拒絕就醫,除非家屬和警消或醫師都有強烈理由認定「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不然,在「病人自主權」的前提下,醫師不能強迫任何治療。

    這設下的重重門檻,當然是為了保障病人的人權,避免醫師「濫權」;畢竟強制住院有剝奪人身自由的事實。

    但是,其他國家如果認為強制住院是剝奪人權,能夠裁決的,應該是法院裁定。我們當初的精神衛生法,只做了一半。

    那現行制度由「二位以上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強制鑑定」,再「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的作法,是降低了「醫師濫權」的機會,或是其實限縮了「病患接受治療」的機會呢?

    2016年4月我在立法院的時候,辦公室曾經調了「97年至104年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案件數」,事實上,在精神衛生法修改之後,需要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病人拒絕但醫師認為有強烈理由而經過精神衛生法第41條、42條規定,二名專科醫師認定並且備資料走審查程序的 #審查許可比例,幾乎達95%,而且我們仔細了解,另外5%未通過審查的,不是醫師浮濫要求治療,是 #資料不齊,補件之後幾乎 #全數通過審查。

    也就是說,這個制度的結果,醫師認為該住院的真的都需要住院治療。意思就是非常嚴重的症狀,嚴重到可能連我這個婦產科醫師都能看得出來需要住院治療的病人,經過制度 #重重考驗 之下一定會收住院治療。

    而我更想問的是,精神科專科醫師認為住院治療會對病人比較好的,住院之後能夠更有機會減緩急性症狀然後建立慢性治療機會的,有多少病人因為這種種程序和認定的困難,錯失了治療的機會,錯失了避免反覆發作而使功能越來越差的機會,錯失早點治療和復健與賦歸社會的機會,最後自傷、傷人,釀成遺憾?

    不要讓利益良善的精神衛生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政策,反而傷害了病人。

  • 精神衛生法保護人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15 17:42:04
    有 385 人按讚

    去年底司法院大法官發布釋字第799號解釋後,因為性犯罪強制治療相關法律條文被宣告部分違憲,大家都很擔心,會不會縱放狼群回歸社會?我身為召委的第一天議程,就排「性侵害案件行為人之防治、量刑、處遇及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要求改善有關刑後治療事宜」專題報告,從我長期婦幼保護的專業,希望檢警的執法能量和衛生行政的醫療專業能通力合作,保障人民免於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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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的高再犯率,很主要的原因是出於精神疾病問題等,需要醫療專業協助。在第一線的員警,如果碰到疑似精神病患,勤務安全和順利執勤要如何確保?我質詢警政署劉副署長,但上是去年109.7.13日衛福部開辦的「精神醫療緊急處置線上諮詢服務」(call center),提供警消等職業隨時電話提供專業醫療諮詢、處置建議,劉副署長並不清楚,更不用說訓練員警,將call center的資源納入的勤務標準流程。另外,從109年7月16日至同年 10月8日,315通服務電話有65通來自警察,明顯是過低了,我也要求衛福部李次長要確實宣導,讓基層員警確實知道這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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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犯後續需要治療、教育等,政府機關之間無縫接軌,才能保護人民。性侵犯刑滿之後,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3條等規定,需要赴當地警局登記,並接受地方衛生局(所)治療或教育,但赴警局報到漏接的案例,光是110年2月仍有26件。台灣防疫成績傲視全球,使用手機基地台定位連上電子防疫追蹤系統,讓有關部門都可以第一時間接到訊息。科技既然可以運用在防疫上,在中、高再犯的性犯罪加害人追蹤,當然可以比照。我請教法務部蔡部長及衛福部李次長,兩個部會共同積極研擬性犯罪加害人追蹤,比照電子防疫追蹤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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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衛福部雖有新設置了call center,但是判斷精神病患如何處置,還是現場協助最妥當,這也是歐美國家行之有年的危機處理小組(Crisis Intervention Team, CIT)。我希望衛福部辦理的call center逐步升級為CIT,也要求李次長能夠朝此方向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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