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精神科保險理賠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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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精神科保險理賠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孔繁錦醫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根本解決之道是禁止歧視精神科患者 病人去年10月來看健保初診,說為了孩子如何痛苦,我給她心理治療與抗憂鬱劑。 今年6月回來門診,說八個月前只是問孩子狀況,她又沒病,憑什麼診斷她是輕度憂鬱症,害她不能保醫療險,或未來保險公司不理賠。 病人要求刪除診斷,我說八個月前的確您很憂鬱,病歷也寫「崩潰大哭、憂...

精神科保險理賠 在 ♥ ☞偌涵♪高雄美食/網美景點/旅行/台灣/護理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5 06:35:59

早上在發藥的時候 某床病人漫步闌珊的走向我 對我說:「ㄟ因阿 這盒透莫透給妳吃 夭壽甜內 哇後天要出院了 會記得妳的 謝謝妳一個月的照顧⋯有空來我家請妳吃麵⋯」 約定好找時間去菜市場找她買麻醬麵跟餛飩湯,阿嬤說她們家的麵世界好吃😋 整整顧她滿一個月,從入院到手術到轉加護病房到回來10G 之前覺得她很...

  • 精神科保險理賠 在 孔繁錦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9-20 22: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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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本解決之道是禁止歧視精神科患者

    病人去年10月來看健保初診,說為了孩子如何痛苦,我給她心理治療與抗憂鬱劑。
    今年6月回來門診,說八個月前只是問孩子狀況,她又沒病,憑什麼診斷她是輕度憂鬱症,害她不能保醫療險,或未來保險公司不理賠。
    病人要求刪除診斷,我說八個月前的確您很憂鬱,病歷也寫「崩潰大哭、憂鬱情緒」,事後竄改病歷診斷是違法的事情啊啊啊。
    病人森七說要影印病歷去申訴我,我說印病歷是您的權益,申訴是合法管道,那就祝福您吧。病人七PuPu退掛退錢離去。
    上週健保署果然來文了,承辦人問我怎麼回?我說:
    「6/9病人來,主張她10/24當時沒病,只是問孩子狀況該怎麼辦,然後要求刪除診斷。
    1.10/24沒病就不該看健保,當時她已違規。
    2.10/24若自己沒病,只問親人狀況,應該要掛自費諮詢。
    3.10/24看健保即顯示自認有困擾有症狀,況且當時病歷有詳細記載。
    4.醫師基於病患主訴與臨床問診,依據醫師法醫療法不得為虛偽不實之診斷,祈請 貴署長官詳察。」

  • 精神科保險理賠 在 劉南琦臨床心理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24 09: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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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在新店社團版看到這則,氣到不行。

    一大早就爆氣,實在有損健康,但我實在無法忍受有人這樣濫用健保資源,白目到極點。

    精神科和他科不同的地方,就是找出問題與診斷需要比較久的時間,這很容易理解,在看不見、沒有太多生理證據的情況下,除了外觀就是主觀,於是就被有心人利用了。

    我們寧可站在信任病人與家屬的立場,不會先懷疑眼前的病人是不是騙我們的,結果呢。

    偽病與詐病的個案我已經看過不知凡幾。過去還需要當兩年兵的年代,裝病逃兵的個案比較多,現在雖然少了,但還是有人想逃避4個月兵役(才4個月也要逃你真他X的夠了沒?複檢也需要隔半年,能不能像個人一樣好好去服完這點時間?)

    那種早年買的保單,有給付住院理賠的(後來保險公司已緊縮遊戲規則排除精神科,謝天謝地),想盡辦法騙滿28天住院的(住的愈久領的愈多),只要被我們發現就要求出院,但對方也不是省油的燈,作勢割腕要死要活的,唉,母湯啊。

    你說我們有沒有辦法捉到詐病的?答案是,有時候可以,有時候不可以,有人演得太像,逃過我們眼睛,我們又能如何呢。

    住院能騙,門診也能騙。騙失智來申請個外勞,騙張身心障礙手冊來領社會補助,我還遇過來騙心理治療的(有夠瞎),後來才知道對方是輔導科系學生,因為需要有被輔導的經驗所以來「賺」個紀錄,我立馬要他去張老師協談中心,別浪費本人寶貴時間。

    騙來騙去,醫病關係不再純粹,變成諜對諜的關係,隨時要提防對方會不會詐我,這就是現在的醫療現場。

    說實在的,今天大家如果找不到有品質的醫療,就是被這些人害的。太多的偽病和詐病,讓我們寧願少做一些也不願惹事,大家好自為之吧。

    還有,普篩不普篩,我只選擇尊重專業,那些阿里不達什麼世界各國怎樣怎樣,所以我們應該如何如何的狗屁說法,我絕對會跳過。台灣醫療很棒,但醫療人員很緊繃了,還能撐多久不知道,珍惜啊~~~

  • 精神科保險理賠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14 16: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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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因意外跌傷,經專科醫生判定中樞神經受損,終身不能工作,24小時需他人照顧,保險公司以跟拍蒐證光碟反證被保險人的體況,法院如何處理?

    本案的事實經過如下:
    被保險人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中午參加尾牙飲酒後,獨自至公司辦公室樓梯間休憩,不慎跌落樓梯而當場昏迷,受有頸椎第3、4節滑脫併脊髓神經損傷及脊髓休克等傷害,經送往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療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急診,醫師判定伊四肢肢體癱瘓、中樞神經功能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專人24小時照護,向保險公司申請三級殘理賠。

    保險公司委任保險公證公司調查本案,經過跟拍蒐證並錄影,主張被保險人受傷後並無四肢癱瘓之情形,頭腦精神意識正常,能從事口語上之正常溝通,經醫師評估後,判定被上訴人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而按殘廢等級表所列神經障害第7級殘廢認殘給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保險上字第22號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其主要理由為:

    (一)按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參照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意旨)。

    (二)又參諸系爭保險契約之註釋均載明「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乃「應綜合其病灶,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下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及等級,其審定時需有精神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而第3級神經障害等級,係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則被保險人是否得按殘廢等級表第1-1-3項次請求給付保險金,即應視被保險人之狀況是否符合前開標準而定。

    (三)被保險人請求理賠已經提出專科醫師的診斷證明,保險公司雖提出跟拍光碟反證被保險人的殘廢程度,但法官認為保險契約已經約定認殘的判斷應該由專科醫生進行,保險公司的反證並沒有達到這個要求,所以不採信。

    #保險行銷
    #意外保險
    #殘廢程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