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修正第348條規定。
這篇介紹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關於上訴不可分的修正。
三、增訂上訴不可分的例外
(一)上訴不可分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原本規定...
上週(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修正第348條規定。
這篇介紹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關於上訴不可分的修正。
三、增訂上訴不可分的例外
(一)上訴不可分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原本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這是所謂的上訴不可分。
假設被告被起訴A罪跟B罪,兩罪具有法律上一罪關係,比如想像競合,如果兩罪都成立,競合之後,法院最後只會論一罪。
萬一,法院審理後,認為A罪成立,但B罪不成立,法院會在主文會說:被告犯A罪,然後在理由中交代:因為B罪跟A罪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所以不另為無罪諭知,主文是看不到B罪部分無罪的。
被告如果只就判決有罪的A罪提起上訴,依照修正前的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未聲明上訴的不另為無罪諭知的B罪,和A罪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屬於「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也已經上訴。
結果,被告可能對有罪的A部分上訴,但因為B部分也在上訴的範圍,最後二審也可能認為原本無罪的B部分,構成犯罪。
(二)之前的刑事大法庭
之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也處理過因此產生的問題。
2014年的羅馬尼亞詐騙集團持偽造信用卡盜領款項的案件中,一位車手被檢察官起訴,法院認為車手構成(A)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偽造信用卡、(B)第339條之2第1項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A跟B想像競合成一罪。
但有部分起訴認為構成偽造信用卡部分,一、二審法院都認為無法證明,因此不另為無罪諭知。
當被告上訴到最高法院,二審檢察官沒有就「不另為無罪諭知」的(B)偽造信用卡罪提起上訴時,對最高法院來說,偽造信用卡罪部分,還有沒有在最高法院審理範圍?如果最高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將案件發回二審時,這些「不另為無罪諭知」的(B)偽造信用卡罪,是不是也一起發回給二審審理?
這個案子就是上訴不可分會產生的問題,因為有關係之部分,被法律擬制在上訴的範圍。後來,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所採取的法律見解認為:不在。
但這個見解只有適用在一、二審都認為該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情形,並沒有辦法解決所有問題。
(三)修法排除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的情形
這次修法在第348條第2項增訂但書:「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B罪雖然跟A罪有關係,但這部分已經判決無罪,不會被視為亦已上訴。
這可以避免沒人要爭執的B罪,在上訴過程中,又因為上訴不可分而復活。
參、繫屬中的案件怎麼辦?
新法將會調整案件上訴及判決確定的範圍,影響非常的大。這次的修正,會讓上訴的範圍更明確、審理的範圍愈來愈小,避免二審、三審再去爭執雙方原本已經不爭執的事情。
為了維護法律安定性,新修的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規定,新法施行前,已繫屬各級法院的案件,在施行後仍然適用舊法規定。之後如果案件確定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也是適用舊法規定。
也就是說,修正後的上訴不可分規定,只有適用在新法修正後,經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進入法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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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訴訟是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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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還可以🙂
還記得前兩天發了個網拍血淚經驗嗎
還沒成功退貨還沒收到退款心中還滿是髒話的me真的是不想興訟,因為就真的覺得很無聊要為買網拍的錢興訟,就不是多大的金額🥲(但也不想給不肖賣家
像我這種窮窮但愛爭一口氣的小女子都覺得這樣興訟很無聊,當真的有這麼無聊的人興訟時?法官:😑
沒錯,就來說說民事訴訟中有種訴訟叫作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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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訴訟 ❚
➀民事訴訟中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例貴金屬)或有價證券(例股票),請求的金額或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就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➁如果案件金額價值超過10萬元但在50萬元以下,但當事人都書面同意的話,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但法院如果覺得不適合,還是可以依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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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有什麼好處勒🤔
➜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裁判費只要1000元
(不用擔心為了🤏🏻錢花更多錢
➜書狀表格化,簡單可以自己填寫不用找律師
(咦我可以在這邊講這樣嗎我老闆律師餒
(沒關係佛心幸福企業來著
(先灌迷湯才不會被罵😆
➜原則上只要出席一次,不用因為訴訟把法院當你家噪咖
➜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審酌情況作公平判決
雙方同意 或是 調查證據花費的時間費用跟請求顯不相當
(那就審快點判快點
➜勝訴後即獲得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贏了就可以帶人去封車封房子
➜原判決違法才能上訴,二級二審制
✗不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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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呀,像那天分享的網拍判決,請求金額是1萬多不超過2萬元,就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案件當事人去年6月底買網拍,7月中收貨退貨7月底提起訴訟,但一審判決8月5日就出爐囉!是不是很意外?即使對方上訴,也馬上就在今年2月結束一切,不能再上訴!
民事訴訟是在1年內結束嗎!!!?
沒錯,這就是小額訴訟的好處唷~
往後遇到類似的金錢糾紛,雖然小編不鼓勵興訟(壓抑自己想鬧事的衝動),但也不是說一定要忍一口氣吞下這些損失啦,提供給大家另一種意見方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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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6-8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小額訴訟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
第436-8條~第436-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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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案件上訴三審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知道一場訴訟要打多久嗎?
很多人聽到「告」、「訴訟」就卻步,除了害怕花錢,就是怕花時間,新聞常常講纏訟纏訟,好像一沾上訴訟就要來個八年十年。但訴訟不見得有你想像中的久。
依照司法院的統計資料,在2016年,地方法院辦理【民事簡易事件】,每件案子要平均花費時間是96天;地方法院辦理【刑事事件】則平均是71天。
也就是說,一般財產或賠償糾紛,衣服換個季就可以打完第一審;如果是傷害、侮辱等刑事糾紛,等個水電費帳單差不多也可以等到第一次有罪、無罪的結果。
比較麻煩的是【家事事件】(偏向婚姻、家庭、親子問題的案件),這類的事件由於需要法官、社工與調查員的積極介入與協調,平均要144天才能打完一個審,但也不用半年的時間。
這跟你以為的纏訟十年八年有一樣嗎?是不是差很多?
台灣的司法系統其實越來越進步,除了投入更多人力,也不斷更新網路系統(包含判決搜尋與線上起訴等),相當便民。很多小型糾紛其實民眾可以靠自己來開始打訴訟,時間也不會花太久。
那你可能會說,還需要律師做什麼呢?
我想除了法律的專業知識,律師的工作是經驗與分析。
當事人來諮詢,怎麼勾勒事實,進而決定該不該訴訟、如何訴訟;商談時,要怎麼迅速切入爭點,帶領討論。至於最重要的,是怎麼讓當事人「安心」。
沒幾個人會天天打訴訟,熟到知道法院廁所在哪。對大多數人來講都是第一次。法庭在那裏,走進去就可以開始訴訟,但面對法官,你也許會手抖心顫,語無倫次,不是因為你做錯事,只是因為一切對你來說都是陌生;在家等待收法院通知或傳票,要等多久?結果會如何?法官不一定會說,有時候你就是等,然後等。
訴訟不是家常便飯,絕對會影響到你的生活,律師的工作就是要讓這個影響降到最低,作為一個客觀的第三人,冷靜地替你分析情勢、替你爭取應有的權利,讓你的生活回復正常,繼續向前走。
上面的數據是第一個審級打完,如果還有上訴、抗告以至於有二三審,時間自然會再拉長一些,有空我下次再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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