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苗栗國禁止移工外出,是超前部署還是逆向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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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某科技廠爆發群聚事件,苗栗縣政府在前幾天宣布,縣內移工除了上下班時間之外,禁止外出;生活採買由本國籍宿舍管理人員或專責人員統一負責;此外,上下班統一由工作單位或仲介公司接送。
消息一出,也引起質疑,相關措施已經涉及人身...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苗栗國禁止移工外出,是超前部署還是逆向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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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某科技廠爆發群聚事件,苗栗縣政府在前幾天宣布,縣內移工除了上下班時間之外,禁止外出;生活採買由本國籍宿舍管理人員或專責人員統一負責;此外,上下班統一由工作單位或仲介公司接送。
消息一出,也引起質疑,相關措施已經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那麼法源依據為何?為什麼只限制「整個縣的移工」呢?
難道武漢肺炎病毒到了苗栗國,也會認國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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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苗栗縣政府的新聞稿,相關措施的法源依據如下,我們一條一條來看:
1⃣️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
這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的時候,不能違反《就業服務法》及依據就服法發布的命令。
2⃣️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
這條列舉了一些私人就業服務機構(和機構的從業人員)不能做的事,其中第 15 款規定「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
一旦有移工外出,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以違反以上兩條規定為由,對雇主、仲介處 6-30 萬元的罰鍰(處罰的對象並非移工本人)。
苗栗縣政府的這個「命令」在法律上就有問題了。首先,他應該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發布的命令,而不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發布的命令,也就是說從根本上,《就業服務法》並沒有適用的空間。
即便我們忽略這個問題不談,勞動法規並沒有允許老闆管到員工下班之後的行為,即使《就業服務法》規定了雇主或仲介對於移工的生活上有一些管理措施,但絕對沒有規定讓雇主或仲介可以「把移工關起來」。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援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實務上大部分的狀況是「仲介」搞到「雇主」,導致雇主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的規定。
所以苗栗縣政府預想的情況可能是,仲介可能一時疏忽,使得雇主沒管好移工,讓移工「違反命令」出門,因而違反了「苗栗縣政府依據《就業服務法》發布禁止移工外出」的命令。
但這個處罰的邏輯也是一個問題,縣政府顯然是想把防疫責任的鍋甩到雇主或仲介身上,這就像是你下班後開車超速,然後罰單開給公司一樣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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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苗栗縣政府的措施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規定,是「超前部署」的防疫措施。
真的是這樣嗎?
《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留驗」疑似被傳染人或與病人接觸過的人,必要的時候也可以作出像是到指定處所檢查、指定區域管制或隔離的處置。
第 2 項則是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針對高危險群或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並制定相關辦法。而根據中央主管機關頒布的移工指引,則是建議「降載」、「減少外出需求」等措施,而非「完全禁止外出」。
這個命令弔詭的是,只限制了「移工外出」,但沒有停止上班,按照苗栗縣府的邏輯,那麼「工廠內的其他員工」也會因此暴露在感染的高風險中,不禁令人好奇,難道工廠內有病毒進不去的結界嗎?
我們換一個角度想,假設今天政府下令「全台灣在萬華區、板橋區出生的人」,禁止外出,除了繼續貼標籤之外,對防疫有任何作用嗎?
你的膝蓋這時候應該已經給你一個問號了。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則是針對隔離、檢疫的相關規定,恐怕也很難從中找到「只要是移工一律不得出門」的依據。
此外,《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時採行的防疫措施,必須依指揮官的指示辦理。
然而,根據指揮中心的回應,則是希望苗栗縣政府回歸三級警戒的相關措施。
苗栗縣政府的作為於法無據、甚至錯誤引用法條之外,更暴露了縣政府的作為不只無助於防疫,反而強化了對移工族群的歧視。病毒並不會認國籍,而歧視性的政策比病毒更可怕。
縣府所謂的「超前部署」,更像是雙黃線超車然後一路逆向到底,實則是赤裸裸的不當人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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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苗栗
第48條第1項第1款 在 純靠北工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純靠北工程師5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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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靠北工程師5a6 那位
法規自己查一下不會嗎?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0.5。惟事業單位如為考量減輕職工經濟負擔,自行吸收職工薪津內應扣之福利金,該項提撥之福利金仍應以職工薪資列帳。
法律條文太難懂嗎?
有別人整理白話一點的福利金來源:
1.創立時資本總額1% ~ 5%
2.每月營業額0.05% ~ 0.15%
3.職工每月薪津0.5%
4.變賣物料收入20%~ 40%
懂了?不懂?
不懂的話你去小公司上班就沒有福委會了,就不會被扣了。
50人以上就要設立福委會,你去 <= 49 人的公司上班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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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貨物稅車輛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種機動車輛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以免徵貨物稅;但嗣後如變更用途或轉讓時,則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補繳貨物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經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補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加計利息及補繳貨物稅,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第48條第1項第1款 在 江啟臣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LIVE 中常會
衛福部審查高端疫苗EUA,沒有公開審查錄影、沒有會議記錄、沒有三期試驗數據、沒有對於變種病毒的評估。
媒體爆料,衛福部大膽撤換EUA審查委員,把不同意見的專家排除會議,放水審查「高端疫苗」,再用政府預算採購疫苗,如此的行徑恐已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
政府的責任是給全民「安全、有效」的疫苗,國民黨一定要為全民揭開黑箱,保護全體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