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立法院院長信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立法院院長信箱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立法院院長信箱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trtool (strtool)看板LAW標題[討論] 偵查不公開-之感謝總統府立法院時間Tu...

立法院院長信箱 在 歷史哥HistoryBro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10-17 07:26:29

15:00 與當年太陽花運動的學生立法院外聊聊! 👉 https://youtu.be/kL5GH1vghnE #思辨與討論 #陳菊監察院長提名事件 #自己的國家自己救 #一刀未剪絕無扭曲 #24歲研究生 【歷史哥精彩短篇】 #跨出同溫層 #異溫層 -- 💰 https://reurl...


偵查不公開之感謝總統府立法院委員之高效率
衷心的感謝 雖然現在基金會勢單力薄
史實記載自有來世公評 不獨子其子 不是嗎
我就算再被罰站100次也沒關係
就是要 建立法規法令
將來的人被偵的 不用被罰站
將來被偵的可馬上取得
不妨礙 偵查不公開法條的
檢座問題與自己的口供
針對 板橋地檢長覆函 再請求解釋
於 陳情 總統府立法院委員 函覆的引文內容
-----------------------------------
來函並無回答所問
1:能將來函公告世界知嗎?有違法嗎?
請求解釋函,來函公諸與大眾,若有違法令請告知?
2:今查法條,貴部或所依所能依的法條
只偵查不公開?
被偵察人被偵查時何以不能自帶筆只記錄自己所說的話跟檢查官所問問題?
感謝鈞座回函,必得以鈞座之於法無據一詞共留史頁,
陳情人不服!
試問,
被偵察人被偵查時何以不能自帶筆只記錄自己所說的話跟檢查官所問問題,
違背那法條法令法規?
鈞部之禁止或才真正的於法無據,或留史頁當笑柄.

另以下陳情皆無得回覆
能再請求解釋嗎
必將鈞座之不解釋 或解釋公諸於世並對不解處依法規往上曾機構聲請解釋
1:請求解釋
於1月6日
於板橋地院檢署偵察大樓
口頭遞狀時
問法警 口頭遞狀1:請求解釋
於1月6日
於板橋地院檢署偵察大樓
口頭遞狀時
問法警 口頭遞狀 或接受偵訊時
是否可有友人陪同
法警回答
除非
1.被詢人未滿18歲
2.或 被詢人喪失神智
3.有律師陪 (有錢有勢vs沒錢無助的)
請求解釋問:
1-1:沒律師陪的一般民眾,為何不能有友人陪
1-1:所依是何法條?(註一)
1-2:若是有錢請律師,可有幾個律師陪.
1-3:以上3點組成的邏合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嗎?
訂立此法令跟批准此法令的人的思想邏輯根於何者?
1-4:如來文,請以正式文號,註明回文單位,人員,憑以往上陳辯,及將來訴諸民意
將與陳訴請求解釋的公文由基金會廣長舌公開後人評與公諸基金會的史實網頁
2:請求解釋
於同上之日 同見於2,3年一樣的怪現象,口頭遞狀或應調之告訴人
1:要罰站
2:要仰望庭上青天包(註3):
請求解釋問:
2-1:連口頭遞狀或應調之告訴人都要罰站仰頭仰望庭上青天包,如此荒謬至極的
板院檢爭署偵察庭布置,所依法條法令為何?

2-2:申述人要調閱當日口頭投述之庭訊錄影錄音,為投述監察院或總統府用?
且為來日念慈老實平等松柏基金會鼓勵全民參政的史實資料,
且由基金會廣長舌註記於後世,
中華民國那個時候以前的人是要罰站40度角仰望庭上青天包的
不知準與不準?若不準請解釋其法條法規法令依據?
--------
那日經要求座椅才有或許是準備給法警坐的椅子改由我坐,方得以不用仰頭
望庭上青天包,低頭遠看螢目字(用站的是相對有點遠),今要為基金會編輯史頁
維恐招惹(或許是應該是)全世界最擁腫的終審法制官僚體系官官相護,
扣以毀謗罪,申述人要調閱當日口頭投述之庭訊錄影錄音,或許可
證明是投述人年記大誤記還是檢署如此部署實為荒唐?

2-3:將來現在是否有,是否會有法令法規法條規定
被告,告,辯,三方進偵查法院處公家機構皆得主動準備座位,不用罰站,
或許官威餘毒還在可規定聽判決時才須要罰站?


--- 12/2/20 (一),檢察長信箱 <[email protected]> 寫道:


寄件者: 檢察長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主旨: 函覆
收件者: [email protected]
日期: 2012年2月20日,一,下午2:05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E-Mail函
李進順 君:
您好,您於101年2月13日以電子郵件向法務部部長信箱來信,陳情要求提供庭訊筆
錄副本一節,因屬偵查個案且案件尚在偵查中,
所請於法無據,歉難准許,敬請諒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敬啟

-----Original Message-----
From: 法務部 [mailto:[email protected]]
Sent: Wednesday, February 15, 2012 2:37 PM
To: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蔡檢察長
Cc: [email protected]
Subject: 檢送李進順先生於101年2月13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份,請
參處。[10100028280]

(正本收受者: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蔡檢察長)

(副本收受者:李進順先生)

主旨:檢送李進順先生於101年2月13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份,請參
處。

法務部檢察司 敬啟
首長信箱
【寄件者】[email protected]

【寄件主旨】

【寄件日期】101/02/13

【寄件內容】

寄件者姓名: 李進順

寄件者電話: 02 29740441

寄件者地址: 新北市三重市重新路4段214巷15弄10號-郵241

寄件者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主題:

內容:

-法務部所謂偵查不公開 若委員有空能否解惑按偵查不公開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1項定有明文。 2012/01/06上板橋地方法院口頭投訴後 要求被偵詢後連被偵訊的
人被要求簽名的文件, 不可向執法單位要求要簽名的副本,因為&quot;偵查不公開
&quot; 據理抗告於當場不得,其後有一不知名官員出來解釋說是立法院立的法是制度問
題, 要我去選立委?--------------------------------------今 請求解釋? 偵查不公
開被擴張到,連被偵訊的人被要求簽名的文件,不可向執法單位要求要簽名的副本,因為
&quot;偵查不公開&quot;如此擴充解釋法條,實令人驚訝? 真的是如此嗎 立法的原意何
在? 網路上找到貴部檢署的要點 也無此條規定期
----------------------------------------- 還是又是 法條 &gt; 法規 &gt; 法
令 &gt;&gt; 一代不如一代的子法 歸尾只圖執行方便 而嚴重誤導立法原意? 強烈
建議國家應該設立 民調局 審慎考核每個 法條 &gt; 法規 &gt; 法令 &gt;&gt;---要
人簽名又不給副本 連手抄都不行 令人訝異的國法 合理嗎?為何告訴人口頭訴狀的終結
要簽名 又不准 告訴人 手抄檢查官要我們簽名的內容 偵查不公開 被極度擴充 法院
警署不俯民意為何告訴人口頭訴狀的終結要簽名卻不准告訴人有留複本 請問部長先生
法規法令根據? 請問這事合理嗎?不信國法如是封閉封建,那日板橋地檢有一不知名官
員告知這是制度? 要我選立法委員 才可更改之師言 寧為學生 不為老師 今所言之事
皆為請求解釋如文句之中有所繆誤當請指正 將感謝承受致敬如文述屬實 或當共為後人
路我只要記錄事實 還原真相 念慈平等老實松柏基金會 捐款人 署名陳情期請慎重回復
必將回覆與陳情文 存證記錄於 基金會之史實網頁中

---------------------------------------------------
(正本收受者: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蔡檢察長)
(副本收受者:李進順先生、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

主旨:檢送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於101年2月16日轉來李進順先生於101年2月13日致總
統府網站民意信箱小組之電子郵件1份,請參處。

法務部檢察司 敬啟


敬啟者: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接獲民眾來函,事屬貴管部分,敬請酌處逕覆,並請副知本小組結案
,至紉公誼。

請確實遵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並對陳情
人之身分資料嚴加保密。

敬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文號】[040-101005218]
【受文者】040 法務部

※回傳「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應注意事項:

<收件者>欄位請填入:[email protected]
<密件副本收件人>欄位請填入:[email protected]
<主旨>欄位請填入:[040-101005218]



【民眾姓名】 先生
【民眾電子信箱位址】[email protected]
【民眾來信主旨】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 20120008458
【民眾來信內容】

中華民國總統府-Office of the President,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敬啟者:

  本府民意信箱接獲民眾電子郵件,敬請 貴單位協助回覆民眾,並 請於7個工作天內
點選下方「信件回覆連結」,將辦理情形填入「外機關回覆作業」各欄位,並另以電子
郵件通知民眾貴單位辦理情形。

  相關資訊如下:


「信件回覆連結」
(本連結及網址僅供機關回覆使用,勿轉寄民眾,並注意民眾相關個資保密)

http://www.president.gov.tw/DesktopModules/Wise_MailBox/MailForwardReply.aspx?pid=0&mboxrid=189328&mid=3108&vcode=83105A32F226DAF23C2689FAF92E3975B827930A&fid=54646

註:請將回覆民眾內容轉貼至「信件回覆連結」網頁,請勿直接回覆至
[email protected],謝謝!
受文者: 行政院

E-mail:[email protected]

姓  名:李進順

聯絡地址:新北市三重區福祉里14鄰重新路4段214巷15弄10號-郵241

聯絡電話:02 29740441

信件編號:20120008458

發信對象:陳情或意見反映

標  題:要人簽名又不給副本 連手抄都不行 令人訝異的國法 合理嗎?

內  容:
要人簽名又不給副本 連手抄都不行 令人訝異的國法 合理嗎?
為何告訴人口頭訴狀的終結要簽名
又不準 告訴人 手抄檢查官要我們簽名的內容
偵查不公開 被極度擴充 法院警署像東廠
為何告訴人口頭訴狀的終結要簽名卻不準告訴人有留複本
請問總統法源法規法令根據?
請問這事合理嗎?

師言 寧為學生 不為老師 今所言之事 皆為請求解釋
如文句之中有所繆誤當請指正 將感謝承受致敬
如文述屬實 或當共為後人路
我只要記錄事實 還原真相
念慈平等老實松柏基金會 捐款人 署名陳情
期請慎重回復 必將回覆與陳情文 存證記錄於 基金會之史實網頁中


發信日期:101-2-13

驗證日期:101-2-13


註:如欲再次來函,請勿直接在發信軟體上點選回覆之功能,仍請至總統府全球資訊網民
意信箱填寫寄發。



此封信件由系統直接寄出,請勿回復至寄件者信箱。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
(正本收受者: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蔡檢察長)
(副本收受者:李進順先生、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

主旨:檢送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於101年2月16日轉來李進順先生於101年2月13日致總
統府網站民意信箱小組之電子郵件1份,請參處。

法務部檢察司 敬啟


敬啟者: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接獲民眾來函,事屬貴管部分,敬請酌處逕覆,並請副知本小組結案
,至紉公誼。

請確實遵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並對陳情
人之身分資料嚴加保密。

敬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文號】[040-101005187]
【受文者】040 法務部

※回傳「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應注意事項:

<收件者>欄位請填入:[email protected]
<密件副本收件人>欄位請填入:[email protected]
<主旨>欄位請填入:[040-101005187]



【民眾姓名】 先生
【民眾電子信箱位址】[email protected]
【民眾來信主旨】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 20120008487
【民眾來信內容】

中華民國總統府-Office of the President,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敬啟者:

  本府民意信箱接獲民眾電子郵件,敬請 貴單位協助回覆民眾,並 請於7個工作天內
點選下方「信件回覆連結」,將辦理情形填入「外機關回覆作業」各欄位,並另以電子
郵件通知民眾貴單位辦理情形。

  相關資訊如下:

「信件回覆連結」
(本連結及網址僅供機關回覆使用,勿轉寄民眾,並注意民眾相關個資保密)

http://www.president.gov.tw/DesktopModules/Wise_MailBox/MailForwardReply.aspx?pid=0&mboxrid=189372&mid=3108&vcode=40268D593F6052C29B11A4828155ED5E0AC6255E&fid=54685

註:請將回覆民眾內容轉貼至「信件回覆連結」網頁,請勿直接回覆至
[email protected],謝謝!

受文者: 行政院



E-mail:[email protected]

姓  名:李進順

聯絡地址:新北市三重市重新路4段214巷15弄10號-郵241

聯絡電話:02 29740441

信件編號:20120008487

發信對象:陳情或意見反映

標  題:2月9日真的有椅子坐 但! 我們要的是通例法規辦法 史實記載與後續發展

內  容:
十分感謝 總統府的效率 但上次權責單位或許應該是法務部 檢查署

1:請求解釋
於1月6日
於板橋地院檢署偵察大樓
口頭遞狀時
問法警 口頭遞狀1:請求解釋
於1月6日
於板橋地院檢署偵察大樓
口頭遞狀時
問法警 口頭遞狀 或接受偵訊時
是否可有友人陪同
法警回答
除非
1.被詢人未滿18歲
2.或 被詢人喪失神智
3.有律師陪 (有錢有勢vs沒錢無助的)
請求解釋問:
1-1:沒律師陪的一般民眾,為何不能有友人陪
1-1:所依是何法條?(註一)
1-2:若是有錢請律師,可有幾個律師陪.
1-3:以上3點組成的邏合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嗎?
訂立此法令跟批准此法令的人的思想邏輯根於何者?
1-4:如來文,請以正式文號,註明回文單位,人員,憑以往上陳辯,及將來訴諸民意
將與陳訴請求解釋的公文由基金會廣長舌公開後人評與公諸基金會的史實網頁
2:請求解釋
於同上之日 同見於2,3年一樣的怪現象,口頭遞狀或應調之告訴人
1:要罰站
2:要仰望庭上青天包(註3):
請求解釋問:
2-1:連口頭遞狀或應調之告訴人都要罰站仰頭仰望庭上青天包,如此荒謬至極的
板院檢爭署偵察庭布置,所依法條法令為何?

2-2:申述人要調閱當日口頭投述之庭訊錄影錄音,為投述監察院或總統府用?
且為來日念慈老實平等松柏基金會鼓勵全民參政的史實資料,
且由基金會廣長舌註記於後世,
中華民國那個時候以前的人是要罰站40度角仰望庭上青天包的
不知準與不準?若不準請解釋其法條法規法令依據?
--------
那日經要求座椅才有或許是準備給法警坐的椅子改由我坐,方得以不用仰頭
望庭上青天包,低頭遠看螢目字(用站的是相對有點遠),今要為基金會編輯史頁
維恐招惹(或許是應該是)全世界最擁腫的終審法制官僚體系官官相護,
扣以毀謗罪,申述人要調閱當日口頭投述之庭訊錄影錄音,或許可
證明是投述人年記大誤記還是檢署如此部署實為荒唐?

2-3:將來現在是否有,是否會有法令法規法條規定
被告,告,辯,三方進偵查法院處公家機構皆得主動準備座位,不用罰站,
或許官威餘毒還在可規定聽判決時才須要罰站?
--------
當日2月9日下午去偵訊大樓果然不用提議就有位置座,不過很可笑的還是要
仰望庭上青天包,重點是我們基金會要的跟馬一樣的,我們要的是通例史實,
馬總統的一句話不管他自己有無做到,或許將是基金會的傳世之言,
會內會外國內國外,
行政不干涉司法,但不良的法規制度要改
通例或許就是制度,個例近於干涉
[於法我們要的是通例不是個例,
不良的通例就要改就要追蹤,
就要訂立或修改法令法規]
我們要的法規是不管被告,告,辯,三方進偵查法院處公家機構皆得主動準備
座位,明文規訂全國通用,不是個例,絕對不是,
當2月5日越級投訴總統府,不意外如所料依職權推與司法院,2月9日上午果然司法
院來電,在此感謝總統府的效率,當時痛陳司法敝端於來電者,其中至為重要的是
總統所說的,司法改革事要通例不是要個例,

師言 寧為學生 不為老師 今所言之事 皆為請求解釋
如文句之中有所繆誤當請指正 將感謝承受致敬
如文述屬實 或當共為後人路
我只要記錄事實 還原真相
念慈平等老實松柏基金會 捐款人 署名陳情
期請慎重回復 必將回覆與陳情文 存證記錄於 基金會之史實網頁中


發信日期:101-2-13

驗證日期:101-2-13


註:如欲再次來函,請勿直接在發信軟體上點選回覆之功能,仍請至總統府全球資訊網民
意信箱填寫寄發。

此封信件由系統直接寄出,請勿回復至寄件者信箱。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
財團法人念慈老實平等松柏基金會籌備處
新北市三重市重新路4段214巷15弄10號-郵241
02 29740441
[email protected]

母親 遺 4kw - 6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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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na:這不是個版 還有...資料要先整理 02/21 12:31
linyencheng:有哪位前輩可以幫忙翻譯一下嗎...我看的頭好痛 02/21 12:32
linyencheng:是我太孤陋寡聞嗎? 首次見識"青天包"這種倒裝法 02/21 12:33
snowtoya:心神喪失的人應該要不能自行告訴才對啊,否則檢察官好衰 02/21 12:41
ilgsu:我快不行了寶貝!佩君快來收我為奴吧! 02/21 12:44
ilgsu:對咯若看在對方一片赤忱自發、主動懇求做自己的奴隸而承諾, 02/21 12:46
ilgsu:不知還會否有使人為奴隸罪之適用...貴基金會能幫我解答嗎? 02/21 12:47
phantomli:夠了沒~ 02/21 13:04
Ctmate:中文不好可以打英文,青天包真的很太好笑了... 02/21 13:15
malemma:白話文搞文言文格式 你是以為有多好讀= = 02/21 13:36
jzn: 02/21 13:53
ChrisBear:看ID連文章都免了 02/21 14:26
icedvd:直接從網站複製過來也不整理一下,尊重一下版友好嗎? 02/21 16:25
depravity:這不是妳個人板 02/21 17:22
onlyminako: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02/21 18:38
onlyminako:在跳針跳怎樣的啊?廣長舌的意思你也還沒回覆給我耶! 02/21 18:43
duck78803139:版主真的再不處理~那就放給他爛好了! 這算是挑戰版規 02/21 18:55
onlyminako:再不處理LAW版就掰囉~ 02/21 19:01
yesman1214:Hate版可以發文啊,我實在看不懂你想表達什麼 02/21 19:44
sindyevil: 客服辛苦了! 02/21 20:59
lovebz:................. 02/21 21:55
smilelover: .......... 02/22 01:35
ilgsu:糟了你不能發文就不能告訴我那樣是否適用使人為奴隸罪了! 02/22 01:45
sneak: 糟了你不能發文就不能告 https://muxiv.com 08/12 22:43
sneak: 白話文搞文言文格式 你 https://daxiv.com 09/15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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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eak: 直接從網站複製過來也不 https://daxiv.com 12/3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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