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竊錄 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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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竊錄產品中有1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4萬的網紅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CHINA政治審查也滲透到小米手機了 #CHINA品牌的資通產品都必須特別提防:你不在乎自己的手機被偷看,但是與你通聯的親友和你的對話會被偷聽偷看;你不在乎自己被竊聽竊錄,但你帶著手機變成了會走路的人形竊聽器、人形竊錄器,竊聽竊錄你與你的親友們... [新聞] 國際版小米 10T 5G 被發現暗藏和...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萬的網紅Una Who,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 #范雲遭性騷擾 ► 如果你喜歡這部影片的話,可以來給我一點點的贊助與鼓勵噢(*´▽`*)♥! | https://p.ecpay.com.tw/53F5FB4 你有遇過性騷擾嗎?你記得事情發生的時候自己是怎麼反應的嗎?是大聲地拒絕呢?還是告訴自己忍一下就好?或是,因為不...

竊錄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這個題目的原型是 高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 ,知名金控二代夫妻,丈夫在太太的公司用車上安裝GPS,法院判決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禁止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司法實務針對安裝GPS來掌握他人...

竊錄 在 ?杜汶澤喱騷 Chapman To’s Late Show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10 01:40:39

高雄某偵探社陳姓男私家偵探受託幫友人孔女捉姦,前年3月見時機成熟,率孔女同佢表姊衝入疑似孔女老公同小三嘅同居處,果然直擊兩人正在啪啪啪,陳迅速對裸身嘅兩人影相及錄影,成功蒐證露胸、臀等裸照。點知事後,孔女丈夫同小三反告陳姓男子同孔女侵入住宅、妨害秘密及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近日高雄高分院判刑,裁定陳姓...

  • 竊錄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3 1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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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A政治審查也滲透到小米手機了 #CHINA品牌的資通產品都必須特別提防:你不在乎自己的手機被偷看,但是與你通聯的親友和你的對話會被偷聽偷看;你不在乎自己被竊聽竊錄,但你帶著手機變成了會走路的人形竊聽器、人形竊錄器,竊聽竊錄你與你的親友們...
    [新聞] 國際版小米 10T 5G 被發現暗藏和諧功能,立陶宛政府建議避免購買中國手機 https://disp.cc/b/769-e6WQ

  • 竊錄 在 ETtoday新聞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3 21: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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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人超可惡的!!!(#豬頭皮)

  • 竊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1 1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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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9期 📌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聖偉老師本文延續先前曾經撰文描述之GPS判決,延伸出更多值得討論之論點。分析在106台上3788號判決中,私裝GPS追蹤器紀錄行蹤資訊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窺探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其中必須釐清的問題包含:此時是否存有「非公開之活動」?透過GPS追蹤器製作行蹤紀錄是否該當「竊錄」要素?逐一闡釋相關法律概念以及對於GPS與妨害秘密罪之關聯,執得一讀。
     
    ✏關鍵詞:刑法第315條之1、非公開活動、竊錄、GPS、合理隱私期待
     
    ✏摘要:
    本案被告為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52岸巡大隊士官長,擔任該單位司法組組長一職。其於2014年6月間查緝私菸案件時,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訊號發送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下稱為「GPS追蹤器」)裝設於告訴人使用的小貨車下方底盤,定時回傳該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數據。告訴人偶然得悉上情提出告訴,第一審法院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判處被告拘役40日,緩刑2年(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0號判決);檢察官上訴至二審後,法院維持有罪認定,改判拘役50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04號)。
      
    ✏試讀
    🟧非公開活動的認定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規定的行為客體(竊錄對象)為「非公開之活動」,而在認定其中作為形容詞的「非公開」要素時,基於文法上的理由,必然要從屬於其所修飾的「活動」要素。因此,必須先確定審查對象為何,亦即要先確認是針對哪個活動後,才能夠有意義地回答是否該當「非公開」要素。實務上歷來與此相關的判決都沒有先交代清楚活動要素的涵攝對象,隨而在認定非公開要素時就很容易會發生移花接木的論證瑕疵。
     
    🟧非公開要素的判斷
     
    基於人民的行動自由(特別是新聞自由)以及比例原則的考量,法律適用者在認定本罪時,斟酌主觀隱私期待的合理性絕對有其必要;亦即,個人主觀上不欲受到侵擾的願望,必須奠基於社會的認可之上。然而,本罪的構成要件並非「侵犯他人隱私」,而「非公開」與「享有合理隱私期待」二者在語意上亦不相同,由於罪刑法定原則的拘束,法律適用者只能在「非公開」要素的最大語意範圍內進行斟酌被害人的隱私期待,而不能直接以之取代、替換既有的成文要素。前開實務上的慣常推論,逸脫法律解釋的容許空間,本質上已屬刑法禁止的類推適用。本案的第三審判決雖然也意識到這種作法的不妥,但卻只有輕描淡寫地指出「原判決以公共場所亦有隱私權,進而用『隱私受侵害』取代『非公開』構成要件要素之涵攝,固有微疵,但不影響本件判決本旨」等語,同樣令人感到無法理解。
     
    🗒全文請見:三論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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