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竊盜罪告訴乃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竊盜罪告訴乃論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竊盜罪告訴乃論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竊盜罪告訴乃論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公視新聞網 http://news.pts.org.tw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http://pnn.pts.org.tw PNN 粉絲專頁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PNN Youtube頻道 http://www.yout...

  • 竊盜罪告訴乃論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2 18:03:49
    有 221 人按讚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108司律一試第31題】
    有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105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A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A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3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
    (B)3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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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0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1題答案】(A)
    【105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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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說明】

    這次放上的是很愛考的加重竊盜罪啦!老師認為,一試最重要的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這三款規定,一試都有考過,而且都有相應的實務見解要記,整理在底下: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竊盜因夜間侵入而加重其刑者......必須於未經侵入以前,即有竊盜之意思,從而以侵入為其竊盜手段者,始能成立。#若事前經獲允許住宿其內,#臨時見財起意,#竊物而出,#其於他人家宅之安寧並無妨害,#即不能謂之侵入。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仍不失為住宅。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 #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 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只要於竊盜或強盜時攜帶兇器,即構成加重竊盜或強盜罪名,因立法所規範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或強盜即屬於加重條件,而 #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 #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

    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 #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決】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Ps. 下一回就是最終回啦~~敬請期待!

  • 竊盜罪告訴乃論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9 12:56:46
    有 5 人按讚

    ❚ 菸癮很大?要到別人家偷菸?​
     ➜只好判你偷竊3個月徒刑囉
    ​#因為3包菸被判3個月
    -​

    🔻故事是這樣🔻​
    台南有位男子才剛因為竊盜罪服刑,出來後有天菸癮發作,真的真的好想抽菸忍不住看到路旁有人門窗沒關,就進去偷了3包菸,結果好死不死人家屋主有在家裝監視器,當然就被抓了。​

    雖然屋主事後撤告,阿不過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不是說屋主撤告就會沒事,不過法院有因為屋主不追究、損害小小等原因減輕那為男子的刑度,所以才只有3個月喔~​

    ☑️新聞本人​
     ➥https://reurl.cc/6aR18M​
    -​

    特別說一下,新聞內提到說「本件是公訴罪」,但正確來說應該是「非告訴乃論」。​

    🔹什麼是非告訴乃論👇🏻​

    ━​

    ❚ 非告訴乃論 ❚​
    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悉,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辦調查,並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起訴,不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停止偵辦。​
    如果檢警知悉不偵辦,會構成刑法第127條的瀆職罪。​

    ━​

    希望大家以後不要再亂說什麼「公訴罪」囉!​
    就跟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沒有什麼保留不保留,只有 #我笑你不敢告 😉​
    用語正確才不會被發現其實不太懂😉😉😉​

    另外那位男子的竊盜罪其實是「加重竊盜罪」,​
    因為他不止是竊盜,還是闖進別人家竊盜,規定在刑法第321條唷👇🏻​


    ━━━━━━━━━━━━━━━━━━━━━━━━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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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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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竊盜罪告訴乃論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26 08:57:44
    有 11 人按讚

    【偷東西一定都會是非告訴乃論罪嗎?其實不一定喔】

    根據法律,假如發生竊盜事件的是素昧平生的人,這樣的案件就會是非告訴乃論,但,假如今天發生偷竊的是父母與孩子之間,那狀況就會不太一樣。

    依據《刑法》第324條第一項的規定,假如是直系血親間、配偶間、同財共居親屬間犯了竊盜罪,是可以免除其刑的,而這邊所謂的同財共居,指的是住在同一個屋簷下……

    #法律 #偷竊 #刑法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