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突然離職違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突然離職違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突然離職違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突然離職違法產品中有4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乍看之下是谷底的空窗期 前兩天在IG限動舉辦問答,有讀者朋友問到空窗期該如何自處。她指的是自己並不喜歡目前工作且早就心累,但還是需要薪水卻被迫放無薪假的這段空窗期⋯⋯ 「被迫接受的空窗期」誰都想避掉吧?! 以前有段時期我動不動會去找「渋谷の母」算命,某年她告知我已進入「天中殺」時期,翻成白話是...

突然離職違法 在 Oli 歐力 |美國留學| 行銷 | 旅行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8:50:41

【近況更新】 本篇文長,想跟大家聊聊近況,還有開宗明義地跟大家報告 這將會是 #厭世電商人生 的最終章了。  雖然不管是我個人帳號還是Oli這個公開帳號,大家都超愛這系列,有人甚至跟我說超精彩是小粉絲😂  但說真的這份工作讓我身心俱疲,所以我決定離開了。 主要想分享一下離開的原因,還有...

  • 突然離職違法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12 08:28:22
    有 3,339 人按讚

    乍看之下是谷底的空窗期

    前兩天在IG限動舉辦問答,有讀者朋友問到空窗期該如何自處。她指的是自己並不喜歡目前工作且早就心累,但還是需要薪水卻被迫放無薪假的這段空窗期⋯⋯

    「被迫接受的空窗期」誰都想避掉吧?!

    以前有段時期我動不動會去找「渋谷の母」算命,某年她告知我已進入「天中殺」時期,翻成白話是不管做什麼,上天都不會站在我這邊。

    「該如何對應呢?」我不當一回事問
    「什麼都別做就把今年當成空窗期。無論上進心或衝勁這種時期最好丟掉,妳做越多只會越慘,不管愛情工作都是,請務必安靜低調的過完今年」

    那是第一次在算命時我覺得被對方觸了霉頭,內心不爽到極點😒
    「開什麼玩笑,每一年都這麼寶貴,她竟然鼓勵我擺爛?以後再也不來了」

    很遺憾,從結果論來說,「渋谷の母」講的事情全中!

    那年夏天因種種因素交叉影響,暈眩症開始找上我。暈眩第一次發作是通勤途中,下電車時突然天旋地轉而在虎之門月台上倒下。

    「應該是中暑,今天不如請假多喝點水回家休息吧」站務員好心跟被送進休息室的我提議

    過了一會兒我覺得已經沒事,所以硬著頭皮前往公司上班。不過身體很奧妙喔,即使心覺得沒事,但身體就是狠狠記住了暈倒的恐怖記憶,所以當天下班再度走回月台時我又開始暈,那之後就是天天暈眩。

    這中間我看了各種科別、拿了各種藥都沒效。

    一開始還能勉強去公司,後來發現光出門對心理都是負擔,沒多久我決定辭掉工作。

    當時本人是個月光族,手邊沒什麼存款不能休息太久。所以辭掉工作後我馬上開始找下份工作,尤其大家知道外國人有就勞簽證壓力,你不可能放任自己休息大半年一年,就法律面來說那就是違法滯留!總之找工作、簽證、生活費等各種問題一口氣襲擊而來,暈眩會好才怪。

    唯一幸運的是,我很快拿到採用,雖然跟以往喜歡的廣告公司性質不同,但此刻只能先求有再求好,尤其社長給了我兩個月緩衝期,他希望我順利康復後再去上班。

    當時已進入三十代,身邊朋友結婚的結婚、工作上站穩的站穩,可自己卻什麼都沒有(尤其那年還離婚)

    大家在確實向前進,我卻只能朝著歸零邁進。

    「原來這就是天中殺!」說沒有節節敗陣感是騙人的😔

    由於實在沒自信能順利康復,加上生活費不夠,我決定暫時回台灣給媽媽養。
    (超丟臉的,幾歲了還如此狼狽)

    在台灣休息兩個月經歷各種治療後(連找法師作法都做了)暈眩沒好,身體和心也還沒存夠回去當東京上班族的自信。

    「難不成空窗期要無限延長?就勞簽證該怎麼辦呢」我自問自答了好久,最後決定回日本先辭退原本要去的新工作、回學校唸MBA。

    我唸MBA完全動機不純,一來是想換個環境為自己爭取休息機會、二來唸書可以拿學生簽證。

    由於決定很倉促,在上網看還有哪些學校尚未結束招生同時我也查詢了助學貸款事宜,總之最後在春天如願進了大學院(碩士班)。

    當初完全沒料到從「天中殺」開始的空窗期就這樣持續了兩年多,可是從結果來看,那個空窗期還真是人生超級大轉機!畢業之後我進入大企業,工作幾年離職後搬離東京成了SOHO族,不只有了自由也有了穩定經濟力,這是天中殺之前認份上班的我從沒想像過的事。

    說到底暈眩症並沒有完全根治,但經過兩年脫離軌道的生活,我的心有了重新注入能量的機會,不誇張!就像徹底換了一個正向磁場似的。

    之前有讀者問我做過最勇敢的事是什麼?
    我覺得應該是「休息的勇氣」
    那兩年多欠了媽媽不少錢,還有貸款及信用卡債,重回職場後所有債務沒多久還清就算,我再也沒有欠款體質,之後的存款完全是直線起飛氣勢😏

    從結果看,其實好感謝「天中殺」那段強制被按下煞車的空窗期。我深信沒有那段時期,後來的人生不會如此順利。

    心療內科山本晴義醫生說過一段話
    「只是消除身體負擔那叫做消極休養,比如睡眠。另一種能讓身心回到輕盈狀態的才是積極休養,我們渴望成就好的工作好的人生,就必須採取積極休養」

    如果有人目前處在被迫空窗期,不妨心一橫,試著讓這段時間轉換成積極休養期吧💪🏻

    中古小姐IG帳號welovesheep

  • 突然離職違法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24 16:30:49
    有 702 人按讚

    【關於盤查臨檢要件】以及【罵盤查不合法的員警「臭俗辣」而不起訴處分之案例】

    關於第一線警方執法注意事項與講義,其實作者在職時就已經在個人臉書有很多公開貼文,粉專之前已經寫了一篇網誌,只是後來FB取消網誌功能,該文經搬遷到方格子並多次公告提供了,但是因為很多人在問,所以再一次提供連結:https://bit.ly/37gXhwy
    請有心學習的警職讀者自行前往爬文。

    至於想要了解為什麼台灣警察無視警職法要件而瘋狂盤查的原因,在《扭曲的正義》( https://bit.ly/38JfGSD )第二部中有詳細說明背景因素。說來話長,我們就不在這裡開花了。
    對於現狀不滿,一個法治國公民能做的事情,不是只有謾罵,更應該了解問題原因,一起改革我們的體制、國家與社會!

    至於這兩天引發媒體與大眾關注的「很蠢」新聞,
    請參考以上連結文章的「貳、警察機關演講/教學講義(公開版)–*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該講義部分內容涉及個案辦案技巧,雖然已經離職但在職業倫理的要求下仍認為不宜全部公開,但是該檔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室在去年發生「中和踹頭案」後,有徵得作者同意並將完整檔案發送給轄下各單位,如果是警職人員,可以透過內部管道取得。

    這兩天的「很蠢」時事,中壢分局有將密錄器影片提供給媒體,請參考:https://bit.ly/3erwoIf (本文圖片擷取自影片)

    從警方視角的影片來看,該員警自己也不知道是依照警職法第6條哪一款發動盤查,從頭到尾都在跳針「我沒有見過你」、「怕你是失蹤人口」、「你一直看我」之類顯然醉翁之意不在酒的鬼話;
    更沒有依照警職法第4條「告知事由」。
    依照警職法規範,盤查有其步驟和要件(請見「*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提出姓名、出示證件,本質上都是 #隱私權的干預,我國不是極權國家、台灣也不是中共、台灣的警察當然不是中國公安或港警,想當然耳, #政府沒有權力要人民無時無刻被檢查身分(請注意:警察代表的是國家權力),
    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我是依照法律的哪一條、什麼原因被盤查」,在盤查發動合法的情況下,人民才有義務提出證件、告知姓名。

    但遺憾的是,在本案影像檔案中,當事員警說不出盤查事由,也沒有依法告知人民盤查事由。
    影片中的當事人表達不服與抗議時,員警也應該要教示救濟管道「聲明異議」並使其填寫聲明異議表,但當事員警也沒做。

    穿著制服,卻不遵守白紙黑字的法律,
    #你不蠢嗎?

    相信只要有點法律觀念的公民,看完影片後,很多人心中也會OS:罵蠢都是客氣。

    在「*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與課堂中有一個真實的 #妨害公務不起訴處分 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接著雙方開始抬槓,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然後被認為辱罵公務員而逮捕了。

    抬槓的內容在偵查中也經檢察官勘驗,隱去當事人姓名摘錄如下:
    警員B:阿不開門?
    被告:阿關我什麼事,我找朋友的,你叫什麼名字?(指警員A)
    警員A:你有查她身分了嗎?
    警員B:我有什麼義務要跟妳講我的名字嗎?妳依據哪一條法 律要找我的名字?
    被:(問朋友)要投訴警察的電話是「119」嗎?
    A、B:打「110」啦。
    A:你打,沒關係,119是消防隊,讀一下書好嗎?
    被:我沒有讀書捏。
    A:我看得出來。
    A:(對被告友人問)你是她的誰?你是她的朋友嗎?
    被告友人:什麼朋友?
    (被告撥打110勤指中心投訴,與勤指中心通話)
    被:喂,我要報案,OO路OOO巷,哪個地區喔?
    A:新莊區啦。
    被:新莊區,我要投訴你們你們那個警察態度惡劣,那個 你們派人過來,我要投訴他。
    A:我人就在這邊了啦,是要派什麼人。
    被: OO路OOO巷X之XX號。
    A:X到XX號啦。
    被:X到XX號。
    A:妳直接說X號就好了。
    被:(問A)你叫什麼名字?
    A:我為什麼要跟妳說我叫什麼名字?妳自己去查阿。
    被:你「臭俗辣」。
    警員A與B旋即逮捕被告。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本案員警在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發動盤查的依據」 #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到庭員警也不認為被告案發時走在公寓裡、路上有什麼危害。

    而妨害公務罪章中,包含侮辱公務員罪、對公務員施暴罪等的要件解釋,成立犯罪的前提都是「公務員合法執法」,如果不是合法執法,該公務員在違法時代表的不是我們的法治國家,那麼對違法在先的公務員施暴、侮辱等,不應成立妨害公務罪章的罪名。
    該等公務員代表的是他自己,他如果想要興訟的話,應該提告公然侮辱或其他個人法益的罪名,讓檢察官和法官判斷看看這算不算侮辱、又或是 #合理評論。

    而在以上新北檢的案例中,員警並沒有提告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認為,本案不符合盤查發動要件,警察並非依法執法,因此為 #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原文很長,內容涉及個資者也不宜列出,
    僅摘錄講義中提到的不起訴處分理由:

    「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之立法目的為使公務人員得以順遂執行公務,且避免公權力之行使受到重要性之貶低,而非要求人民進退應對無時無刻均彬彬有禮。」

    「被告與執勤員警發生爭執之原因,在於被告對於上開警察法規並不熟稔,其主觀上之用意在於質疑盤查程序,但其並不瞭解其可以觀看員警臂章判斷員警身分、要求員警於不影響執勤安全下提出警員服務證、或表示「聲明異議」要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並記載員警姓名。......

    而依本署檢察官之經驗,時有民眾在法治教育不足之情況下,誤以為撥打110報案電話可以進行全方位的各類案件「投訴」,或找檢警進行各類糾紛之「陳情」等案例,而本案執勤員警於值勤時,在被告自承「沒讀過書」之智識程度下,仍未能理解被告要求知悉警員姓名真正之用意,始發生如上開譯文雞同鴨講之誤會,而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其主觀上認為執勤員警不敢透露姓名,因而於一時情急下脫口而出不雅之用語,衡情亦未違背我國之社會生活經驗。
    本署檢察官於本案偵查中業已提醒相關員警,爾後面對民眾時,依照我國之社會文化背景,難以要求民眾使用專業之用語,是以必須揣測民眾真意,在盤查或臨檢發生爭執時,於不影響安全情況下,提醒民眾注意警察制服之編號或提出警員服務證,並在民眾表示不滿時當場教示不服警察職權行使時之救濟方式,以避免再發生類似之衝突。......」

    「......觀之被告與A、B你一言、我一語、答非所問、近乎「抬槓」而令人啼笑皆非之上開對話內容,難認被告主觀上有針對員警執行勤務而為攻訐與謾罵等妨害公務之惡意存在。從而,被告所為顯非純屬空泛攻訐、無任何思想或意見表達之言論,亦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其對於員警執行盤查之程序有所不滿,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之範疇,尚無從以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相繩。......」

    當然,不同的檢察官、不同的個案情節,也可能會各自有不同的見解和結論,
    而本案中壢分局員警用「逮捕」之術,來挑戰桃園地檢檢察官的意見,
    徵詢檢察官:「我蠢嗎?」
    勇氣可嘉,我們應該向中壢分局以及下手逮捕的員警表達敬佩之意。

    ------

    前情提要:https://bit.ly/3sKRGWo
    21世紀的台灣民主法治奇蹟:
    警察盲目追逐績效,以「陌生臉孔」為由盤查激怒民眾「罵蠢」,上銬逮捕移送;
    警官喝酒與黑衣人起衝突,警局遭大批黑衣人囂張侵門踏戶砸電腦,卻可以和解了事。
    這個叫做「警察尊嚴」。

    總統說可以對她大聲拍桌,承諾當選後抗議聲音可以被聽見;
    但是落單退警路旁按喇叭,卻被國安局認定「驚嚇駕車官」,警官指示警員設局「假摔」逮捕。
    這個叫做「民主價值」。

    好混亂的台灣價值。

    這是法治國還是人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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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二部,聯經:https://bit.ly/3uDtBmC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37gXhwy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獎懲不公所踐踏的「法治國警察形象」:
    〈違法踹頭獲表揚,依法調查被懲處?被體系踐踏的「警察形象」〉:https://bit.ly/35U5ILf
    ★踹頭事件: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 吳忻穎〉:https://bit.ly/3ajvLvW
    〈中和警「踹頭」事件:警方的私刑,法治國的死刑?〉:https://bit.ly/2RyyECV

  • 突然離職違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2-16 23:35:37
    有 1,387 人按讚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開工前夕,如何延長年假

    明天就要開工了,這禮拜六還要補班。

    這麼痛苦的事情,有沒有治療的方法?
    ——
    ► 離職

    有,那就是離職。

    你和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基於「勞動契約」存在的,提離職就是勞工終止契約的方式,而勞基法規定,勞工要終止契約,原則上必須遵守「預告期間」。

    而這個預告期間,因為工作時間長短而有所不同:

    1⃣️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10 天前。

    2⃣️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20 日前。

    3⃣️ 3 年以上 ➡️ 30 日前。

    如果簽的是超過 3 年的定期契約,在這 3 年內不能提離職,滿 3 年後,一樣要在 30 天前預告。

    當然,也是有一些不用預告期的例外:

    1⃣️ 老闆簽約的時候騙你,而且你真的上當導致權益受損。

    2⃣️ 老闆、老闆的家屬或代理人,對你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3⃣️ 契約規定的工作,對你的健康有重大危害之虞,而且叫老闆改善卻沒效果。

    4⃣️ 老闆、老闆的代理人或其他同事得到法定傳染病,對一起工作的勞工有傳染、而且重大危害健康的疑慮。

    5⃣️ 老闆沒有依照其契約付薪水,或是不給按件計酬的勞工充分的工作。

    6⃣️ 老闆違反勞動契約或是其他勞動法令,讓你有權益受損之虞。像是公司未經同意就片面調動你的工作、公司突然宣布停工而沒有適當的安排,或是片面減薪、沒有保勞保等等情形,都算是這裡所說的違法。

    如果是 1⃣️、6⃣️ 的情形,你必須在「知道有這回事」起 30 天內提離職;6⃣️ 稍微特別一點,也可以在「知道權益受損」起 30 天內提離職。

    在 2⃣️ 的情形,如果家屬、代理人被老闆 Fire 掉,或是 4⃣️ 的確診者已經依法接受治療時,你也不能用這兩個理由來提離職。

    雖然法律沒有處罰勞工不遵守預告起的離職勞工,但如果沒有遵守預告起的規定提離職,造成雇主損害的話,雇主可以向你請求損害賠償喔!
    ——
    ▷ 分手需要對方同意嗎

    答案是不用,依照民法規定,你有片面解除勞動契約的權利。意思就是在跟老闆表明離職的當下,離職就生效了。

    即使先前有約定離職要得到同意,也會因為契約違法而無效。
    ——
    ► 該算清楚的還是要算

    如果離職的時候,當年度的特休還沒修完,可以跟雇主要求折算成工資。

    有些公司規定,特休沒修完就離職視為自動放棄而且不能折算薪水,這樣的規定是無效的。

    因此,在離職的時候,特休記得結清,保障自己的權益喔!

    一旦離職,等於年假變得無限長,是不是很吸引人呢?

    看到這裡,記得設鬧鐘、早點洗洗睡喔 ⏰
    ——
    #法律白話文運動 #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