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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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89的網紅每天稅法5分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免徵貨物稅車輛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種機動車輛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以免徵貨物稅;但嗣後如變更用途或轉讓時,則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

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 在 微晟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9-07 18:03:45

0901 我發現好多朋友 要考11月記帳士 這些是我最常見到的考題 和新修法的內容 啊沒考不要怪我 記帳士稅法預測及基本題型 稅捐稽徵法 §10 疫情延後繳納期間 §11-1擔保品修法的第四款土地部分 §26 因疫情延期或分期繳納時限 §27 因26條延分期仍未如期申報者應一次還清時限 稅務...

  • 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 在 每天稅法5分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0 0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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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徵貨物稅車輛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種機動車輛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以免徵貨物稅;但嗣後如變更用途或轉讓時,則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補繳貨物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經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補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加計利息及補繳貨物稅,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 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08 13: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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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度租金補貼第二次受理 110年1月18日至110年2月5日

    詳細內容:依據:
    一、內政部109年6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90809733號函。
    二、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0年1月18日(星期一)起至2月5日(星期五)止。
    二、本次租金補貼辦理戶數(附件一):本市2,833戶。
    三、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詳附件二,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
    四、評點方式:詳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附件四之一)。
    五、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一)臨櫃申請:至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申請。
    (二)線上申請: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cpami.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
    (三)掛號郵寄申請: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六、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附件五):申請人租賃住宅所在地或欲租屋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七、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二)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申請書表。(三)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八、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1、申請人。
    2、申請人之配偶。
    3、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7、本補貼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8、本補貼所定戶籍或戶籍內,為同一戶號之戶內。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附件六之一)。
    3、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4、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5、租金補貼申請人之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如包租代管)承租戶,該家庭成員應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九、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若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同時為接受租金補貼者,住宅所有權人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以提高其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詳請可向本府1999 服務熱線洽詢。
    十、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主管機關於審核住宅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十二、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
    聯絡人 :幫工程司 郭光明
    聯絡電話:03-3324700-1102
    傳真號碼:3324668

  • 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26 2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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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09年度住宅補貼」第一次受理申請(8/4-8/31)

    依據:
    一、內政部109年6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90809733號函。
    二、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9年8月4日(星期二)起至109年8月31日(星期一)止。
    二、本次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10萬戶(本市1萬4,167戶)。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4,000戶(本市693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00戶(本市365戶)。
    三、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詳附件二,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
    四、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詳附件三。
    五、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詳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
    六、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一)臨櫃申請:
    1、至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申請。
    2、至本市各區公所送件。
    (二)線上申請: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cpami.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
    (三)掛號郵寄申請: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七、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附件五):
    (一)租金補貼:申請人租賃住宅所在地或欲租屋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八、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
    (二)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至本市各區公所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四)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九、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1、申請人。
    2、申請人之配偶。
    3、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7、本補貼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8、本補貼所定戶籍或戶籍內,為同一戶號之戶內。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附件六之一、附件六之二、附件六之三)。
    3、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租金補貼: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所有、其配偶所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4、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5、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申請人之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如包租代管)承租戶,該家庭成員應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十、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十一、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二、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十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若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同時為接受租金補貼者,住宅所有權人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以提高其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詳請可向本府1999 服務熱線洽詢。
    十四、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主管機關於審核住宅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十六、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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