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前解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前解約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前解約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前解約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疫情期間,繳不出房租、店租怎麼辦❓ 要解約卻要負擔高額解約金,還有什麼路可以走❓ 這些問題,現行法律能幫到我們的非常少,一定要透過修法,才能讓「共體時艱」不是口號,具體協助弱勢者度過難關。 這篇文章來告訴大家,現行法律工具為什麼不夠,以及我們提出的修法草案,能夠怎麼幫助到大家。 ℹ️ 重...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邱愛莉House123,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05:18 🔺租賃新制:《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106/12/27 👉施行日:107/06/27-正式上路! 👉107/06/27新制上路以前: 06:17 1.一般房東=自然人,沒有開公司,不是以公司名義租房給房客。 C2C(Consumer-to-consumer):指個人對個...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前解約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05 11: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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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間,繳不出房租、店租怎麼辦❓
    要解約卻要負擔高額解約金,還有什麼路可以走❓
     
    這些問題,現行法律能幫到我們的非常少,一定要透過修法,才能讓「共體時艱」不是口號,具體協助弱勢者度過難關。
     
    這篇文章來告訴大家,現行法律工具為什麼不夠,以及我們提出的修法草案,能夠怎麼幫助到大家。
     
    ℹ️ 重點說在前面:
     
    1️⃣現行民法有「情事變更」和「違約金酌減」的規定,但面對疫情遠遠不夠。
     
    2️⃣五月本土疫情爆發前成立的契約,要有合理調整的空間。
     
    3️⃣不動產契約,如果當事人不能協議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要讓承租人可以無痛解約。
     
    4️⃣租賃住宅出租人如果要以承租人積欠租金為由終止契約,疫情期間要有四個月的彈性。

    *️⃣要讓房東的貸款等債務可以適度展延,作為3、4的配套措施。
     
    ——正文開始——
     
    疫情期間,不少公司行號都受到影響,也讓眾多從業人員被迫減班休息甚至被解僱。不少在景氣尚可的情況下締結的民事契約,更因為大環境的變化,難以再依原本的約定繼續下去。
     
    對於這樣的問題,有很多人問:法律上,能怎麼辦?
     
    ⚖️現行法律之下,能怎麼辦?
     
    一、請求酌減違約金 💰
     
    不少契約約定,如果沒有依照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履行契約,就要給他方違約金。
     
    👉 依據民法規定,如果債務已經部分履行,或者違約金真的太高的狀況下,都可以請求減少違約金。
     
    ⚠️ 注意
    如果債務人已經「自願依約履行」,那就沒辦法在付錢之後,那對於已經付的部分,也不能請求返還。
     
    💢 但是,並不是契約終止要給對方的錢,通通都是違約金。最高法院也有判決認為:「若當事人約定一方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向後或溯及消滅契約為目的,屬於保留終止權或解除權之代價」。
     
    例如租賃契約有時候會約定,承租人可以提早解約,但是要給房東剩餘月份的租金等等。如果法院認為不是違約金,就不適用「酌減違約金」的規定了。
     
    二、依據情事變更調整契約
     
    其次,針對契約成立後發生各種天災人禍或重大社會經濟狀況,民法有「情事變更」的規定。
     
    👉 只要契約成立之後,出現各種不可預期的狀況,並讓原本契約的約定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以告到法院,請法院變更金額高低或其他法律效果。
     
    💢 但是,這條的規定非常嚴格,特別是「情事變更」、「非(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這兩個要件。
     
    以疫情為例,台灣早在去年1月15日就將肺炎列為法定傳染病,並在1月20日開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WHO後來也在3月11日就宣布「全球大流行」。
     
    在傳染病確定大規模爆發,台灣也陸續有確診案例甚至群聚感染的狀況下,究竟是不是「情事變更」都有問題,更不要說「非當時所得預料」。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也就無法請求法院調整契約。
     
    👉 接下來,就是修法的事了。
     
    ❓ 法律還能怎麼修正?✒️
     
    1️⃣ 讓被疫情影響且顯失公平的契約,有調整的法律依據
     
    面臨疫情,有的契約當事人可以共體時艱。例如有房東主動減少租金、分期收租。但也有人堅持一毛不少,讓已經陷入困境的相對人,只能咬牙苦撐或無奈終止契約。甚至有人拿到政府紓困之後,馬上就得交給房東。
     
    因此,我認為應該透過立法,讓契約可以變更的要件減化。只要在疫情確定爆發以前(5月10日)以前成立的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就要讓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2️⃣ 讓不動產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協議和無痛終止
     
    不少不動產租賃契約約定,承租人如果要終止租約,必須給出租人違約金或者剩下租期的租金。因為這些條款,出租人其實享有非常有利的地位,也就沒有太多和承租人談判的動機。
     
    面對這樣的狀況,應該要讓承租人有和出租人談判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的機會。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也要讓出租人可以終止契約,而且不用負擔雪上加霜的任何違約金等負擔。
     
    3️⃣ 租賃住宅承租人欠費終止契約,至少要到4個月的金額
     
    相對於商業租賃,租賃住宅承租人可以說更為弱勢。面對減班休息甚至解僱的狀況,欠缺財務彈性的無殼蝸牛,更沒有迴旋的空間。
     
    依據土地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只要承租人欠費到二個月以上的金額,出租人就可以終止租約。而隨著疫情管制措施的延長,這樣的狀況就可能越來越多。
     
    為了讓租賃住宅的承租人有更大的彈性空間,避免馬上被終止契約而陷入更深的困境,應該適度延長欠費的最低標準。
     
    4️⃣ 要讓房東的貸款等債務可以適度展延,作為配套措施
     
    契約風險的重新分配,不該讓房東因此面臨財務困境。畢竟,某程度上是要求房東出力「紓困」。
     
    因此,除了「紓困」的程度不能過當之外,更應該要讓願意和承租人協調或終止契約受限的房東,貸款等相關費用可以適度的展延清長期,並由政府補貼利息。
     
    疫情之下,共體時艱不是口號,而是如何讓整體社會度過難關的關鍵。
     
    我希望透過這樣的草案,拋磚引玉,讓大家一起來討論怎麼具體幫助最容易受到疫情影響的弱勢者。
     
    ——參考資料——
     
    ⚖️ 民法規定

    情事變更: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違約金酌減:
    民法第251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邱顯智辦公室紓困條例修正條文草案 ✒️
     
    紓困條例第9條之2草擬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以前成立之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紓困條例第9條之3草擬條文:
    (第1項)「不動產之承租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收入減少或全無者,當事人得協議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不能協議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出租人並不得請求違約金或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2項)「租賃住宅出租人,以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為由終止租賃契約者,遲付之租金或費用未達四個月之租額時,不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提前終止契約。但承租人非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難以支付租金或費用者,不在此限。」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成立之契約,亦適用之。」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前解約 在 House123 我有好室告訴你!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9-05 2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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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租賃新制下,我是房東/房客,如何保障權益呢?]筆記來囉!

    室友們久等呀~~~~

    [直播重點統整✍]

    🔺租賃新制:《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106/12/27
    👉施行日:107/06/27-正式上路!

    👉107/06/27新制上路以前:
    1⃣一般房東=自然人,沒有開公司,不是以公司名義租房給房客。
    C2C(Consumer-to-consumer):指個人對個人的交易形式
    規範相當少

    2⃣公司名義=房東,租房給房客
    =以出租為業的契約經營者企業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商家對消費者
    規範:受2016/6/23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

    ➡常見QA:
    Q:如果我跟建商買預售屋或買新成屋,簽買賣合約時,我是不是有合約審閱期?
    A:若是B2C,建商對消費者,就有合約審閱期,因為要保護消費者

    ➡若是跟一般的人/一般的法人(不是以賣房子為業)簽中古屋的買賣合約,基本上就沒有合約審閱期

    👉107/06/27新制上路-Now:
    1⃣公司名義=房東,租房給房客
    =以出租為業的契約經營者企業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商家對消費者
    規範:依然受2016/6/23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

    2⃣一般房東=自然人,沒有開公司,不是以公司名義租房給房客。
    C2C(Consumer-to-consumer):指個人對個人的交易形式
    房東為自然人之一般房東:
    🌟規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差異: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常見QA:
    Q:我一定要用內政部的合約範本嗎?
    A:基本上是!合約有效性:須用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Q:那可以改內政部的合約範本嗎?
    A:可以改:可自行排版、可增加「特別約定事項」(須符合應約定與不得約定的規範,不能違反,若違反,該約定失效,不是整份合約失效)、

    Q:在107/06/27新制上路前,已經簽好的合約,我需要重簽嗎?
    A:不需要,新制施行前已簽約的租約仍有效,房客不可要求換約,房東也不可要求換約

    🔺合約下載:
    (請見留言區)

    🔺不得約定事項:
    1.廣告僅供參考
    2.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能限制房客不可報稅)
    3.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不能限制房客不可遷戶籍,房客需要遷戶籍一定會告知房東,因為需要租約、與房屋稅單影本)
    (Q:本身房東的戶籍在該房子怎辦? A:建議出租的房子,房東的戶籍不要在那,因為相關政府文件會送至戶籍地址,容易有隱私問題;同址分戶:戶政事戶所辦理)
    4.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房東的房屋稅、地價稅、所得稅有增加,不可由房客負擔)
    5.押金最多2個月,違約金最多1個月 (僅「違約金」。設備、房間損壞賠償金額可另計)
    (提前解約,僅能賠償1個月押金,若是電費沒繳、設備壞、垃圾清運、欠繳管理費、欠繳租金,的求償費用不包含在1個月押金)

    🔺轉租規定:
    107/06/27新制上路以前:限制不得轉租,否則皆可轉租
    107/06/27新制上路以<現在>:需取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才可轉租

    🔺房東可提前解約(不需違約金):
    1.房客毀壞房子
    🌟2.遲繳租金>2個月 (不含押金扣抵)
    3.未經同意而轉租
    4.未經同意而裝修(裝修不是修繕;裝修是變動格局、拆牆等等)
    5.建物改建

    🔺房客可提前解約(不需違約金):
    1.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要有醫院證明)
    2.房子該修繕而未經修繕(Ex:漏水,請房東修,卻不修繕
    3.房子滅失(發生天災人禍,房子無法住)
    4.房子有其他人主張使用權(Ex:一屋二租、侵占;買賣不包含)
    5.承租人死亡

    🔺常見QA:
    Q:我是個人房東,委託代租公司出租,那麼,我簽約時是用哪個版本?
    A:是 C2C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因為你還是當事人

    Q:我是個人房東,租給包租業者,我跟包租業者簽約時是用哪個版本?
    A:是C2C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因為你還是當事人

    Q:承上,包租業者跟房客簽約時是用哪個版本?
    A:是 B2C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因為她是企業經營者

    🔺工商時間:
    吉姆羅傑斯-趨勢投資講座 :
    9/07 (五) 高雄 13:30-17:30
    9/08 (六) 台中 14:00-18:00
    9/13 (四) 台北 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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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前解約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11-29 12:33:38
    有 2 人按讚

    171129台視 杜絕惡房東 押金上限2個月資訊透明化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DK003qwr1L0

    立法院今天(28號)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為了杜絕惡房東,設下押金上限兩個月門檻,若出租廣告和事實不符,除了處最高5萬元罰鍰,民眾還可要求損害賠償,刊登廣告的媒體也要連帶負責,另外,為了防止惡房客,新法也祭出,毀損遲付租金兩個月,房東可在30日前通知終止契約,至於房東優惠,政府祭出月租金6千元以下,免徵所得稅,2萬以內,以租金53%計算。但房仲業者認為,這些優惠,房東看不到吃不到。

    記者 黃品寧、梁智翔 採訪報導……↓

    找房,租房,國內有285萬租屋族,租賃需求不小,為了擴大市場,立法院28號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對於房客更有保障,杜絕惡房東,押金上限最高2個月,如果要重新建築,收回房子,需要3個月前提早通知,另外,出租資訊若與事實不符,可罰最高5萬元,房客更可要求賠償,就連廣告刊登者,也有連帶責任。

    除了惡房東,也會有租霸惡房客,新法規定,如果房客毀損房屋不賠償、遲付租金達2個月,房東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就可提早解約,另外也祭出所得稅優惠,月租6千塊以下不用繳,2萬元內,以租金打53折,但房仲認為看得到吃不到!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都會地區你不太可能有一個單一門牌的房子,月租金是低於6000千塊,很多的政策規定都有點綁手綁腳,對房東是比較嚴格的,但是對房客來講是相對有保障的。」

    針對非租賃住宅服務業,非法經營包租、代管,可處最高20萬罰鍰,並按次處罰,最重可勒令歇業,租屋爭議,層出不窮,隨著新法上路,給房東與房客們,彼此多些保障。

    新聞網址→https://www.ttv.com.tw/news/view/10611280027800N/568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7/11/171129-2.html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前解約 在 邱愛莉House123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09-05 10:53:32

    05:18 🔺租賃新制:《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106/12/27
    👉施行日:107/06/27-正式上路!
    👉107/06/27新制上路以前:
    06:17 1.一般房東=自然人,沒有開公司,不是以公司名義租房給房客。
    C2C(Consumer-to-consumer):指個人對個人的交易形式規範相當少
    2.公司名義=房東,租房給房客
    =以出租為業的契約經營者企業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商家對消費者
    規範:受2016/6/23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
    👉107/06/27新制上路-Now:
    10:51 1.公司名義=房東,租房給房客
    =以出租為業的契約經營者企業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商家對消費者
    規範:依然受2016/6/23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
    2.一般房東=自然人,沒有開公司,不是以公司名義租房給房客。
    C2C(Consumer-to-consumer):指個人對個人的交易形式
    房東為自然人之一般房東:
    🌟規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差異: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1:55 🔺常見QA
    15:40 🔺不得約定事項
    21:20 🔺轉租規定
    21:55 🔺房東可提前解約(不需違約金)
    24:57 🔺房客可提前解約(不需違約金)
    26:38 🔺常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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