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 畫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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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646的網紅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電子工程學系及電子研究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交大電子研究所-智慧視覺系統設計實驗室 誠徵計畫研究助理1名 一、 職稱:計畫研究助理 二、 工作項目: 自駕車系統開發與設備電源系統配置設計、自駕車感測器與設備機構安裝設計,專案系統整合與場域驗證,以及主管交辦其他事項。 基本條件: 1. 機構金屬件設計繪圖(SolidWorks、AutoCAD、...

  •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 在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電子工程學系及電子研究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21 08: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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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大電子研究所-智慧視覺系統設計實驗室 誠徵計畫研究助理1名
    一、 職稱:計畫研究助理
    二、 工作項目:
    自駕車系統開發與設備電源系統配置設計、自駕車感測器與設備機構安裝設計,專案系統整合與場域驗證,以及主管交辦其他事項。
    基本條件:
    1. 機構金屬件設計繪圖(SolidWorks、AutoCAD、FreeCAD…)
    備註:需有能力自行繪出工程圖給工廠製作機構金屬件
    2. 系統線路配置與系統整合
    3. 專案的相機與鏡頭的選配
    4. PCB電路板Layout佈局(Altium Designer、OrCAD)
    5. DIY基本工具操作:烙鐵、電鑽、電動起子、砂輪機
    加分條件:
    1. 工業配線(乙級或丙級)
    2. 工業電子(乙級或丙級)
    3. 室內配線(乙級或丙級)
    4. 機電整合(乙級或丙級)
    5. 具自駕車系統相關工作經驗
    6. 具AOI影像檢測工作經驗
    7. 具系統設備維修工作經驗
    三、 僱用期間:自奉核後起聘,僱用期限依計畫執行期程。
    四、 待遇:依本校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辦理(學士級34,120元、碩士級40,965元起薪),相關工作年資依本校規定辦理提敘。如具相關經驗者,薪資從優面議。
    五、 福利:週休二日、享勞健保、年終獎金1.5個月(依到職比例計算)。
    六、 資格條件:
    (一) 學士或碩士學位畢業,電子、電機、資訊、機械等相關領域佳。
    (二) 精通中英文
    (三) 有助於業務執行之專長或證照
    七、 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彈性上班時間(08:00-17:00或09:00-18:00)。
    八、 特別休假: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之規定。
    九、 應徵方式:意者請備妥下列資料 (請合併成單一檔案之PDF格式),並註明應徵職稱及工作項目類別,自即日起至110年1月31日前Email至韓小姐 / 927sugi@gmail.com。
    (一) 個人履歷、自傳(附照片)
    (二)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應屆畢業生請附上成績單。
    (三) 英文檢定成績或相關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資料隨到隨審,合格者將通知面試,如資格不符者時,恕不另行通知。

  •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13 09: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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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部創新科技防疫場域驗證計畫徵求

    🎊鑒於新冠肺炎疫情於全球擴散,針對防疫需要急需新科技產品或服務能快速投入支援,以解決實務場域問題。科技部規劃結合學研機構、實驗場域、營運公司及科學園區廠商等跨界合作,快速落實新科技運用到場域進行驗證,解決實務場域防疫需求。

    對象/資格:計畫申請機構需符合科技部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受補助單位,⛳️科學園區廠商或新創公司得與之合作提供產品或服務之營運🤝🤝;申請人需符合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資格者。

    ⏰徵求期間:隨到隨審。
    ⚜️計畫經費:每案補助經費原則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申請機構有自籌配合款者優先考慮。
    ⚜️補助期程:以6個月內為原則,最長不超過1年。以計畫能快速完成新產品或服務場域驗證,投入防疫運用者,優先考慮。

    ☎️聯絡方式: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黃文珍助理研究員,電話:(02)2737-7418

    計畫相關資訊及申請文件,請參考科技部官網

    https://www.most.gov.tw/folksonomy/rfpDetail/16ca1dc3-79e8-495d-888f-9871c0fd47a5

  •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3-31 15: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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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點:於傷害致死罪中,基本傷害行為之既未遂,是否影響加重結果犯之成立?

    一、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其實並沒有對這個問題有深刻的討論。就目前的最高法院判決來看,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行為既遂為必要,若基本行為未遂,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有處罰未遂的規定,因而產生加重結果者,仍有成立加重結果犯的可能性。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判決

    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如基本犯罪未遂,並設有處罰未遂犯規定,因而發生加重結果者,即屬構成。倘基本犯罪未遂,亦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時,雖加重結果已發生,仍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此時應視刑法對於該加重結果是否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或有無合於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而分別論處。

    二、學說見解(註)

    許恒達老師認為,加重結果犯之所以提高刑罰,是因為行為人在基本犯罪實現的過程中,難以控制行為產生的風險實現程度,從而引發加重結果。因此,參考德國學者Jakobs的見解,指出加重結果犯成罪的關鍵:損害流程與風險具有「同一性」(Risikoidentität)。詳言之,加重結果於客觀上必須源於基本犯罪的同一風險;而主觀上,行為人必須誤判風險實現程度,才能適切說明加重結果犯提高刑罰的原因。

    而在傷害致死罪中,行為人要構成該罪,故意傷害行為(基本犯罪)與致死或致重傷之結果(加重結果)必須源自同一風險流程,故意傷害行為的風險必須在傷害結果中實現,接著再實現於致死或致重傷之加重結果,始足當之。倘若加重結果並非源於基本犯罪結果的同一流程,兩者須論以想像競合犯,而不能論以加重結果犯。

    註:整理自許恒達,論傷害致死罪的歸責基礎——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04號判決,重新省思結果加重犯的歸責基礎(第2年),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期末報告(計畫編號:NSC 102-2410-H-004-100-MY2),查詢網址: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115012/1/102-2410-H-004-100-MY2.pdf(最後瀏覽日:2020.3.31),頁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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