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私隱條例錄音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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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條例錄音 在 ??????(貳拾貳)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7 17: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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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條例錄音 在 經濟一週 EDigest|投資、理財、經濟、商業資訊平台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11-19 04: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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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隱條例錄音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06 11: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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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4不會降級,報載法院被迫視訊開庭,"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將闖關"

    我處理法院委託的案子視訊開"庭"很多年了,

    廢話不多,這成本最低,又生產力最高,但法院要有guts外,

    留意法官的隱私,鑑定畢竟不是判決,法官受的壓力比鑑定人大些。

    —-----
    法院委託的工程鑑定我開視訊會議
    以往鑑定人怕被截圖錄音,當事人也抗拒,疫情中我這二天開了視訊會議
    廢話不多,這成本最低,又生產力最高,但鑑定人要有guts

    是說法院暫緩開庭,我們也不會delay到委託下來的鑑定

    疫情加速我推動環境的數位低碳化

    #love #pressconference #covid #forensic

    張渝江 章魚哥 Eugene Chang
    台大土木法律學碩士,芝加哥伊大財經MBA
    土木技師,土木技師公會副理事長

  • 私隱條例錄音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1 23: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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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私密影像 要保護,加重性侵罪 先部署!
    -
    今天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我在5月12日主持協商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修正草案」,針對竊錄性愛影片所造成的性侵害犯罪加重處罰!

    -#保護國人免受私密影像外流的侵害。
    -
    近年隨著科技與網路的發達,偷拍與私密影像外流,對人民隱私形成嚴重危害,去年3月傳出韓國N號房事件,國內許多婦女團體紛紛要求應該修法防堵。本席過去二十幾年來一直致力於婦幼保護,對於將這類型的犯行入罪多年來也奔走倡議。這次洪孟楷委員提出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修正案,本席很榮幸能在司法法制委員會主持本案的黨團協商,居中協調磋商,縮小行政、立法、司法間的歧見,終於促成這個法案今天三讀通過。
    -
    本次修法將加重強制性交的犯罪樣態,增加第九款「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也就是說,性侵害的犯罪如果同時錄音照相錄影,或性侵害加害人後續洩漏這些紀錄,將會受到本條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
    拜科技所賜,任何人以手機、相機,就可以記錄被害的過程,這些影像的外洩,對被害人是二度傷害。社會大眾對於這個存在已經的問題,都希望政府能介入保護;婦女團體更是倡議,性私密影像若非自願外流,要有專法管制。今天的修法,只是解決問題的開始,因為性私密影像外流,除了性侵害的加害人以外,還有許多躲在螢幕後面的鍵盤殺手,藉由二度、三度、四度分享被害人影像的方式,也帶給被害人無限的恐懼與更深的性羞恥感,這是本院後續要努力的目標,本席也有「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的立法提案,希望未來與本院委員同僚共同努力,促成保護國人免受私密影像外流侵害的完整法制。

  • 私隱條例錄音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06 18: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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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審判直播

    作者:李叡迪律師

    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與依同法第90條第3項規定:「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法律面上有直播審理過程之空間。憲法法庭就同性戀婚姻釋憲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4日首次直播言詞辯論。最高法院亦已於106年2月9日首次直播布農族獵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非常上訴案件之調查程序,後陸續也有公開特定案件之審理過程。

    近年來較有爭議的是「事實審之法庭直播」。106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4分組以21名委員中11名贊成,通過「事實審法院審理期間法庭直播」決議,期建立公開透明之司法程序。惟有論者建議應權衡公開直播之公益性與訴訟參與者之基本權,謹慎為之。不同於最高法院和憲法法庭辯論法律爭點,有其教育意義,值得直播,「事實審」不僅涉及法律見解的辯論,亦須進行證據調查,直播審理過程不僅會涉及訴訟參與者(例如:原被告、證人等)之個人隱私,亦有造成訴訟參與者額外心理壓力之虞,如此可能影響證人到庭作證意願,亦有導致被告面臨全民公審等問題。此外,現行審判程序原則上均為採公開審理並有全程錄音,似已可供檢視法官案件處理妥當與否,從而無公開事實審審理過程之必要。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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