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私校教師離職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私校教師離職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llenchi919 (阿佑)看板studyteacher標題私校<違約>離職注意...
私校教師離職 在 來吧!這裡是你高中數學的避風港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10-08 06:47:00
高中的時候,你想交男(女)朋友,你媽媽會說:「大學再去交!!」 你想去打工,你媽媽會說:「大學再去打!!」 可是到了大學有人教你怎麼談戀愛嗎? 有人教你如何投履歷找打工嗎? 甚至教你怎麼跟店長、同事相處呢? . 沒有!! . 但是爸媽講得一付好像到了大學開學典禮那一天,這些技能你就馬上都會了!! 難...
鑒於不少教師私校離職問題存在,綜合本身和旁人經驗,提出幾點建議給大家
不過,還是老話一句,如果有考量公立學校(正式或代理)就不要有先接聘再違約的想法,
在此也僅討論 <接聘後違約> 的建議事項,因為私校也是有其難度所在,
你本身痛苦,私校也痛苦,所以私校會對違約離職教師採取何種法律行為不得而知,
以下提供三種離職方式選擇
一. 合意離職 ==> 違約教師最不想用但是卻是最省事情
直接按照聘約賠錢,多少錢就多少錢且務必跟學校領取離職證明、考績證明等相關文
件,如有學校因為教師離職而拒發任何文件,不要懷疑直接教育部長信箱,請主管單位協
助,因為你本身已經提離職且支付違約金額,領取離職證明、考績證明是你的權利
且是學校的義務。
二. 違約離職且不想支付任何違約金額==> 違約教師很想用但怕被學校告
教育部94年5月5日台技(三)字第0940041097號函,「探討學校抑發教師離職證明適
法性及處理原則」,決議:學校對於未付清賠償、違約金之教師,得發給服務或年資證明
並得於該證明書上註明未履行之義務。也就是說,就算您本身違約離職,還是可以跟學校
申請服務證明且學校不得拒絕,只是學校可以在服務證明上加註,違約事實但是不能載記
非事實類的文字,如教學不力....等,所以要記得多數私立學校不會主動跟違約教師提起
可以領取服務證明,目的就是想要違約離職且不支付違約金教師付出代價,年資不計算,
但是其實這種想法很哀怨且也不切實際,因為您在私校服務過多少年是存在且不容抹滅的
事實,不會因為違約而放棄年資,私校以為不發給違約教師年資證明文件,教師年資就無
法計算,這是很錯誤的想法,因為教師還是可以<主動>提出申請服務證明,一樣可以續年
資和累積年資,至於私校會不會對違約教師提告,這就要看私校本身的財務能力,因為對
違約教師提告時,學校成為原告且需要提供法院違約教師離職造成學校的實際損害
實際損害這點就相當難以計算且曠日廢時且浪費金錢,所以一般來講不太可能這樣做,
因此違約離職且不想支付違約金額教師,務必請<主動>校學校申請服務證明。
提醒各位教師,不會因為違約離職被學校告而留下污點紀錄,進而連帶影響到日後求職,
這是非常錯誤的想法,只有刑事犯罪才會留下污點紀錄,違約離職僅是民事,所以不會有
汙點紀錄。
▲ 備註: 離職證明==> 辦完離校手續(各處室蓋章)才可以領取
服務證明==> 不須辦離校手續(各處室蓋章)就可領取
兩份文件上頭均會載記 姓名 性別 職位別 服務起訖年限 在校最後薪級,
只是服務證明上頭會載記您的違約事實而離職證明不能載記違約事實。
三. 違約離職但是覺得金額過高==> 違約教師最少用因為耗時且勞心勞力
一旦選擇這方法的教師,本身個性需要是相當能言善道且能為自己辯護,重要的是需
要多蒐集學校違法事證(能力分班、超時工作…等)且歷時時間比較久,可能最後免不了上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好處就是可以降低違約金額甚至可以不用賠任何一毛錢且拿離職證明
但是需要支付不到2000元的調解仲裁費用。
1. <縣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前往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勞工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屆時強制雙方都要出席針對違約
金額部分進行調解且調解成立等同於法院判決。缺點就是縣市政府派出的人未必具備相當
完備的法學背景但是時間比較快。
2. <法院民事調解>
前往學校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調解>,屆時強制雙方都要出席針對違約金額部分
進行調解且調解成立等同於法院判決。缺點就是時間比較慢但是陪同調解人員多為法律專
家,如書記官、法官。
3. <申請仲裁>
算是民間機構且需要學校和違約教師雙方同意才可以進行,方式如同上述。
結論
權益是爭取來的,否則原則上違約離職教師要跟學校好來好去是不太可能,因為就算
進入第三方公正單位來協助仍會考量雙方(學校和違約教師)的利益平衡,所以還是老話
一句,與私校簽約前請謹慎考慮
以上
祝福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243.1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439693551.A.D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