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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從青年的角度來說,《人民團體法》更是徹底的人民參與殺手,除了這是一部戒嚴時期留下來的,「掌控」而非「保障」,更不是理應的「支持」人民組織團體的權利。另外,國家對於未成年人結社權利,常以保護為由,限制其相關權利。另外還包括:集會遊行權利與參與政治事務權利。
●現況:
1.未滿20歲,不得組織人民團體,不得以會員名義參與人民團體,不能行使人民團體理監事或組織幹部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2.雖所有受雇者皆可參與工會,並得選舉/被選舉成為勞資會議代表,但工會幹部之選舉/被選舉權被剝奪。
3.無法以法人名義行使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包括:借用場地、申請任何國家資源的補助、申請公開勸募。
4.無法開立正式收據,影響民間資源支持的意願。
5.只能以其他組織或成年人的名義。
●建議:
1.取消參與人民團體(成為正式會員)之年齡限制,或至少降低至16歲,並得行使完整之會員權利。
2.取消發起人年齡門檻,或至少降低至18歲。
3.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以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名義,行使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這些權利給予的年齡門檻(20或更高),有別於刑事完全責任年齡(18)、有權工作並被視為成年人也需要繳稅(16)、服兵役義務(18)、結婚年齡(18),多因為直接引用《民法》成年年齡。
成年門檻是在距今88年以前制訂,不僅國民之教育程度、發展與國際趨勢差異甚大,也和兒少特別保護、弱勢兒少補助等18歲門檻有差異,導致許多18~20歲的未成年人陷於不利之處境,如:需自立離開安置機構,卻無法獨立租屋。
許多民事行為,還能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共同行使。但許多行政程序行為,卻因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而被完全剝奪。不僅無法成立法人,也無法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以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名義,行使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如:集會、遊行、組織人民團體等)。而且目前政府用非常低位階的「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限制成為社會團體的會員,必須年滿20歲。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在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依據內政部所發布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民國97 年01 月23 日 修正)第3點第3款規定:「宗教團體:以實踐宗教信仰為目的之團體。」[1]申請宗教團體許可立案,應檢附下列文件:(一)教義及經典。(二)教主及其生平事略。(三)宗教儀規。(四)傳教沿革(同作業規定第2點第5款)。足見宗教團體是指傳播宗教之教義,舉行宗教儀式典禮、以及教化養成信徒為主要目的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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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評析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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