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社會團體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社會團體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社會團體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社會團體法產品中有3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5萬的網紅高嘉瑜,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三讀通過✨ 在今天下午的立法院院會中,嘉瑜所提案的「民法第12條修正草案」,與其他相關委員提案併案後,三讀通過!成年年齡將從20歲下修至18歲,不分男女結婚年齡訂為18歲、訂婚年齡訂於17歲,設有兩年的緩衝期間,自112年元旦起施行。 過往18歲青年們必須負擔公民責任卻無...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社會團體法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7:46:09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怎麼修?〕  ▌台灣法律年齡規定的差異  記得2018選舉時有三張選票,一張縣市首長、一張縣市議員還有公投票,大家都努力宣傳「18歲就可以投公投票!」的情景嗎?  這場選舉顯示出台灣法規對於年齡限制有著弔詭的差異,憲法規定20歲才具有選舉權;...

  • 社會團體法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25 21:05:41
    有 6,851 人按讚

    ✨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三讀通過✨

    在今天下午的立法院院會中,嘉瑜所提案的「民法第12條修正草案」,與其他相關委員提案併案後,三讀通過!成年年齡將從20歲下修至18歲,不分男女結婚年齡訂為18歲、訂婚年齡訂於17歲,設有兩年的緩衝期間,自112年元旦起施行。

    過往18歲青年們必須負擔公民責任卻無公民權利,缺乏政治及社會參與的管道與發聲機會,甚至在公共政策的形成過程中被忽視,今天所通過的民法部分修正草案,是打破這些陳腐過時規範的第一步,接下來,嘉瑜也會持續追蹤18歲公民權相關法案的審議進度,希望能早日「歸還」青年朋友們應享有的權益,讓社會資源分配不再因年齡而產生不公平。

    👉力推18歲公民權,嘉瑜提案進度:
    🌟民法第12條:三讀通過,112年元旦起施行
    🔺社會團體法:一讀通過,委員會待審
    🔺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一讀通過,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4條及24條:一讀通過,委員會待審。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11條及第23條:一讀通過,委員會待審。

  • 社會團體法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21 19:46:12
    有 310 人按讚

    沈發惠委員提案修正人民團體法,要廢止當中政治團體的規定,在婦聯會還在司法救濟中,就要刪除人團法相關規定,這種以轉型正義為名的追殺,既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也違反人民的結社自由,更是修改法律以求勝訴,不尊重司法。我提出質詢,並且在今天審查法案時,成功要求我的修正動議和沈立委的提案必須併案,送黨團協商。

    我質詢內政部徐國勇部長,目前正在清算的政治團體有多少個?有「政治團體」制度的國家有多少個?政治團體退場配套的「社會團體法草案」送來立法院了嗎?這三個問題,#徐部長當場都無法回答,卻要以模糊的「政治團體是威權遺緒」進行控訴,還對沈立委有違憲疑慮的修法提案「敬表同意」!

    內政部答詢和沈立委提案,一再強調對政治團體是通案處理,本來就規定全面退場,沒有針對、追殺的立法。這種說法根本是倒果為因,混淆視聽!立法院106.5.24(三)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時任內政部長葉俊榮說:「至於政治團體的部分,未來我們該怎麼處理?...如果他根本不想參與選舉,有其他想要成為的團體,不管他是對公共政策議題的關心或是各方面等等,其實他成立任何社會團體都沒有問題,這本來就是他的自由。」所以本來就是應該等社會團體法草案立法通過,讓既有政治團體想要轉型成什麼組織型態、就轉型成什麼,不是逼迫一定要轉型成政黨,方是正辦。現任 #徐部長倒果為因,忽略當年內政部尊重結社自由的承諾,#扭曲政黨法立法過程。

    目前婦聯會因為取得法院停止執行,是合法存續的政治團體。憲法對於已經判處的死刑犯即使關在監獄裡,都還保障其人格權不受虐待;婦聯會正在司法救濟,沈立委就要修法把保障法人人格存續的條文連根拔起?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119號裁定說:「根據政黨法規定,尚無法認定於政黨法公布施行後...即不容許人民依據人民團體法成立或存續任何類型之政治團體。」今天行政法院根據還存在、有效的人團法政治團體規定,表示出訴訟上有利於婦聯會的見解,執政黨立委就要把這個法律廢掉,這樣不是專門對付司法嗎?#一般人民誰能打官司快敗訴,#就趕快修法讓自己勝訴?在婦聯會還有爭訟,廢除政治團體相關法律規範會影響該法人人格權的現況下,這 #顯然就是針對個案立法!違反國會不得針對特定主體,以立法剝除權利的權力分立原則,違反國會不得制定「禠權法案」以法官自居的憲法限制!

    今天我提出沈立委修法提案的修正動議,主張社會團體管理制度的法律立法前,依法存續的政治團體應繼續適用人團法規定,保障其法人人格權,並且成功爭取保留黨團協商,阻止在今天就通過廢除政治團體的法案。

    #我也不曉得今天到底是在急什麼

  • 社會團體法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12 21:02:08
    有 4 人按讚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怎麼修?〕
    
    ▌台灣法律年齡規定的差異
    
    記得2018選舉時有三張選票,一張縣市首長、一張縣市議員還有公投票,大家都努力宣傳「18歲就可以投公投票!」的情景嗎?
    
    這場選舉顯示出台灣法規對於年齡限制有著弔詭的差異,憲法規定20歲才具有選舉權;然而公投法規定卻是18歲。
    
    不僅是這些差異,台灣民法20歲成年、刑法18歲成年,導致一個人要負完全的擔刑事責任、卻不能自己到銀行開戶。
    
    除了民法規定外,社會團體法、集會遊行法的年齡限制也都是20歲。
    
    
    ▌十八歲公民權!
    
    因此,很多民間團體、政治人物都開始倡議「18歲公民權」。
    
    「18歲公民權」牽涉很多權利面向,包含最被人討論的「下修憲法投票權年齡限制」、「下修民法成年年齡」等等。
    
    希望能將權利交還給青年,避免廣大青年在滿18歲時要負擔多樣責任、卻沒有對應的權利。
    
    日本在2015下修投票權到18歲後,台灣就變成全世界民主國家中唯一一個20歲才能投票的國家,「18歲公民權」開始又被提起。
    
    本屆立法院開始,國民兩黨、民眾黨、時代力量都提出了相關提案,18歲投票涉及憲法的修改,到底是如何修憲的呢?
    
    
    ▌修憲怎麼修?
    ﹏﹏﹏﹏﹏﹏﹏﹏﹏﹏﹏﹏﹏﹏﹏﹏﹏﹏
    
    ❶ 經立法院全體1/4連署提出修憲案
    
    ❷ 交由修憲委員會通過(1/3出席、1/2同意):
    
    修憲委員會聽起來非常陌生,因為比起常聽到的常設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外交國防委員會.....),修憲委員會不一定會組成,僅在有修憲需求的時候組成。
    
    由1/3席的立委依照各黨席次比例組成。並經由1/3出席、1/2同意後,送交二讀、三讀。
    
    ❸ 二讀、三讀(全體3/4出席、3/4同意):
    
    此階段可以說是修憲程序最困難的關卡,必須有全體3/4出席、3/4同意,換句話說,只要有政黨佔有1/4的席次,然後只要不出席,就能否決掉釋憲案。
    
    ❹交由公民複決:
    
    通過困難的立法院關卡後,還要交由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必須過選舉人總額的1/2(大概900多萬票)。
    
    ﹋﹋﹋﹋﹋﹋﹋﹋﹋﹋﹋﹋﹋﹋﹋﹋﹋﹋
    修憲的門檻極高,高到成功修憲的機率幾乎微乎其微,然而「18歲公民權」也是難得的朝野共識,是有機會能有修憲機會的。
    
    除了期望能通過立法院的關卡之外,公民複決也是困難的關卡。
    
    由臺灣青年民主協會( @taiwanyouth )與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共同完成對高中生關於投票年齡下修的民意的調查中,有超過24,000人(65%)支持下修年齡限制,約有10,000人(29%)表示反對,也是歷次民調以來,支持度最高的一次。
    
    修憲的工程需要各方努力才能成功,除了立法院外,人民、利益團體是否接受、認同這項改變,也是修憲是否成功的關鍵,雖然在場的壯士可能都已經滿20歲,還是歡迎大家共同關注此項議題的動態!
    
    
    #政經八百 #政治 #公民 #公民權 #18 #法律 #選舉 #公投 #憲法 #修憲 #國民黨 #民進黨 #民眾黨 #時代力量 #立法院 #立委 #公民複決 #十八歲公民權 #投票年齡 #議題

  • 社會團體法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7-11-14 17:56:48

  • 社會團體法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7-10-16 12:43:17

    續查婦聯會
    從婦聯會整個架構來看,婦聯會之下捐助成立多個財團法人,分別是「婦聯社福基金會」、「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華興育幼院」、「振興醫院」、「華興中小學」,以及當初由婦聯會台北市分會捐助成立,如今運作已經形同獨立的「復興中小學」。
    根據內政部在今年7月24日的記者會,將於3個月內與黨產會及婦聯會所簽署的行政契約,未來婦聯會將與社福基金會合併,同時協議聽障文教基金會及華興育幼院也將納入政府公共監督。但行政契約卻遺漏了持有龐大不動產的振興醫院、華興中小學,以及復興中小學。
    董事會結構高度重疊!
    先暫撇開復興中小學借名登記問題不談,以下我整理了婦聯會、華興育幼院、華興中小學、振興醫院的董事會結構名單,可以發現成員高度重疊。
    振興醫院的董監事名單,除了少數幾位醫師代表外,其餘董事都與婦聯會成員重疊。且該醫院官網亦陳列與婦聯會創辦人蔣宋美齡的淵源,而現任董事長就是婦聯會主委辜嚴倬雲,包含院長也表示創院過程,獲得婦聯會的大力資助。
    協議既包含華興育幼院,沒有道理不包含華興中小學!
    華興中小學的董事名單不僅跟婦聯會名單重疊,也跟華興育幼院幾乎一樣。且從官方入口網站,及校史資料也顯示早年先成立華興育幼院,接著在其基礎之上又成立華興中小學,兩者就是同一所學校!
    再從衛星照片上也可以清楚看到,華興中小學與華興育幼院地址都在「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一段101號」,位於陽明山仰德大道、國安局旁邊。從地理位置、校史發展、董事會結構、組織章程,都有高度密切關聯。
    以上證據已足夠說明,這些組織當初的捐助過程就已經與婦聯會密不可分,涉及到高達900多億勞軍捐的資金流向,都應該納入這次協議討論的內容。
    轉型正義不是要談法律登記的形式主義,談的是這些婦聯會的附隨組織,是不是由過去不公義的勞軍捐所捐助成立。
    所以我要求內政部儘速清查婦聯會不將華興中小學與振興醫院納入公共監督的理由是什麼?務必繼續追查勞軍捐流向,還財於民。

  • 社會團體法 在 Kolas Yotaka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7-10-16 12:28:33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團體法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