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我們整個憲法都還是以「省、縣」來打造的嗎?】
先來看一個故事。
在前幾年,有地方議員在議長選舉時亮票,被法院判決「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主要是因為我們的《地方制度法》在議長選舉上規定要「無記名」,所以如果有議員故意亮票,就被認定是上述的罪。
問題來了,亮票真的不對嗎?有人認為當...
【你知道我們整個憲法都還是以「省、縣」來打造的嗎?】
先來看一個故事。
在前幾年,有地方議員在議長選舉時亮票,被法院判決「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主要是因為我們的《地方制度法》在議長選舉上規定要「無記名」,所以如果有議員故意亮票,就被認定是上述的罪。
問題來了,亮票真的不對嗎?有人認為當然不對,因為法律已經規定無記名,怎麼可以亮票?
但也有人認為,選議員出來,就是要知道他的立場!為什麼在議長選舉上我們不能知道他要投給誰?
(例如我們立法院投院長,就是記名投票)
所以後來在 2016 年,中央的立法院將《地方制度法》修改成「記名」,乾脆地解決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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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中央這樣改,但有地方議會不太同意
雲林縣議會一直以來,在他們的《雲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中,就是規範選議長是可以「無記名」的,所以這下地方的「自治條例」和中央的「法律」就產生衝突了。
雲林縣議會認為,改成「記名」會增加買票的可能性,因為這樣買票者就可以透過記名來檢查你有沒有照命令投票。
因此雲林縣議會聲請大法官解釋。
而有趣的是,後來雲林縣議會條例也改成「記名」了,但是大法官認為這件事情非常重要,具有討論憲法本質的價值,所以我們還是要來好好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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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說甚麼?
首先,大法官認為這種「中央」和「地方」該如何劃分,要好好看一下憲法,憲法怎麼說就怎麼說,除非憲法說不清楚,那就按照事情的本質來劃分。
而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中,已經說:「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
也就是說,第 9 條提到的事項,是要交給中央立法來規範的。
其中一款就是:「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那麼《地方制度法》當然是中央立的「法律」,所以大法官最後決定尊重立法院的修法。
回到事件本質,到底該選擇「記名」還是「無記名」?立法院修法時會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投票賄賂,大法官覺得可以接受,所以,「由中央修法」《地方制度法》,規定「記名」選議長,整體都是合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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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覺得哪裡怪怪的?
來看一下憲法的規定,你就會有感覺了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有沒有覺得這寫省、縣很陌生呢?
你也覺得這些規定需要修正嗎?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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