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相當因果關係侵權行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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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當因果關係侵權行為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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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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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當因果關係侵權行為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8 00: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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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es金法尤物Day⚠️
    最近有一則新聞,內容大概如下:108年間,有一位男子沒有依照規定穿越馬路,但這位男子的運氣不是很好,在穿越馬路的時候,被一輛急著要右轉而沒有禮讓行人的車子,不小心撞到而發生了車禍,男子因此受到左側胸、左側肢體有多處挫傷,男子便對駕駛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告訴」,民事判決近日宣判,結果為駕駛應賠償行人新台幣16,000元的精神慰撫金。
    上面的肇事事實與實際的判決結果,以旁觀者的角度看都相當正常,沒有不合理的地方,那會想要用這則新聞告訴民眾的事情是:「車禍的損害賠償金額,需要去審慎評估與車禍案件的因果關係」,否則就會像本件的男子一樣,被法院在判決中特別載明:「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會被特別載明的原因是因為:這位男子因為車禍所導致的輕傷,要求損害賠償達到1,999萬。其中比較特別的像是:「因為家裡有長壽基因所以請求『餘命』損害」、「因為車禍不能洗碗,要買洗碗機且2年換1台」、「因為車禍不能上健身房,損失未來62年的會籍費用」等損害。
    律師表示,因為車禍產生的損害並不少見,但通常雙方和解或是訴訟中,都會以單據實報實銷作為認定的基準,而不是以「車禍被害人」的需求作為認定,而且,如果被害人所提出的損害賠償金額過高,調解委員及法官都會透過言語跟雙方闡明:這個金額確實有點不太合理,並透過對程序的主導權,嘗試讓雙方同意和解的金額,以避免讓輕微的車禍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常見的車禍損害認列有:
    一、 車輛毀損的損害
    二、 受傷所生的醫療費用與可能需要的看護費
    三、 受傷而需要休養,致使無法上班的經濟損失
    四、 因為受傷造成未來的勞動力減損
    五、 精神慰撫金

    要特別提醒民眾的是,以上損害的認列與車禍的行為間,必須要有明確的因果關係,而且數額需要「合理」且「適當」,否則,就可能會因為一時的貪婪,提出不適當的金額,而被法院認為是「中樂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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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當因果關係侵權行為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15 14: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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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千公尺測驗突暈倒延誤送醫致癱 員警獲國賠1749萬餘元】

    📌新聞提要:

    109年5月13日報載基隆港務警察局辦理員警常年訓練3000公尺跑步測驗時,林姓員警中途突然昏迷倒地,由於現場未依「警察常年訓練跑步測驗注意事項」第6點調派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而導致錯過了4分鐘之黃金急救時間,造成該員警因缺氧性腦病變而有半身不遂等障礙。警察局辯稱,該注意事項並非強制規定,且當時現場亦有教官為CPR,並無延誤就醫之情事,案經三審判決警察局應國賠1749萬元。

    📌本案法院判斷:

    ✏️一審:即使現場備有救護車及醫護人員,未必能避免被害人發生缺氧性腦病變,因此認無因果關係,駁回被害人之請求。

    ✏️二審:依據醫學資料表示,人體發生呼吸心跳停止時,若在4分鐘內迅速急救確實做好心肺復甦術,將可保住腦細胞不受損傷而完全復原。故若於系爭跑步測驗現場,依規定備置醫護人員及救護車,可於被害人倒地之4分鐘黃金時間內,立即施以高品質之心臟按摩(CPR)並使用體外自動電擊器(AED),將氧氣帶入體內,可避免被害人發生缺氧性腦病變,或可增加該被害人恢復良好的神經學功能的機會,難認警察局怠於執行職務與該員警腦病變無相當因果關係,判決警察局應賠償被害人。

    📌 📌本案法律評論

    ✏️近期有關學生、軍警、消防員測驗或訓練時發生死亡傷害之新聞報導,時有耳聞,即使官方事先口頭上允諾一定賠償,但是最後常因金額無法達成家屬期望,而需走上法庭。

    ✏️本案被害人在二審始找出不利警察局之「警察常年訓練跑步測驗注意事項」,證明警察局因未按照注意事項規定佈置醫護人員及救護車,此部分警察局即有過失,因過失未備置,致損害擴大部分,亦可為求償之標的。

    ✏️被害人跑步中途昏倒可能係本身病變導致,於此情形,若主張警察局對「損害之發生」有過失責任,舉證上幾無可能。此時,在訴訟上,被害人應主張警察局未依法備妥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致未能在黃金4分鐘進行急救,而導致延遲就醫(損害擴大,而非損害發生)所致損害,而警察局則可以主張僅就「遲延就醫」與「未遲延就醫」之差額為賠償。

    ✏️至被害人若本身身體不適而未告知主考官,仍強為跑步測驗,機關亦可主張民法第217條之與有過失依比例分擔責任。

    📌新聞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513/1713023.htm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國家賠償 #延遲就醫 #侵權行為 #相當因果關係 #警察常年訓練跑步測驗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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