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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直系血親尊親屬刑法產品中有2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在餐廳大撒蟑有什麼問題? —— 前幾天,台北市的某間餐廳,被人潑灑上千隻蟑螂。 在進一步釐清事實前,我們針對媒體報導所得到的資訊來判斷當事人可能犯的刑法法條(就先不討論組織犯罪的問題了)。 —— 恐嚇危安罪? 刑法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類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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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尊親屬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5:23:5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在餐廳大撒蟑有什麼問題? —— 前幾天,台北市的某間餐廳,被人潑灑上千隻蟑螂。 在進一步釐清事實前,我們針對媒體報導所得到的資訊來判斷當事人可能犯的刑法法條(就先不討論組織犯罪的問題了)。 —— 恐嚇危安罪? 刑法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類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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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尊親屬刑法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0-26 19:00:09#記得打開CC字幕 #多重人格 #24個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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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47 什麼是多重人格?
01:16 DID其實只有一個人格?
01:51 DID患者可能面臨的危險
02:32 DID常見特徵有哪些?
03:11 為什麼會出現解離性身份障礙?
03:54 DID和精神分裂其實不一樣?
05:03 那有DID的人,可以主張刑事免責嗎?
05:36 可能構成「免責」或「減刑」的情況
06:03 可能無法「減刑」或「免責」的情況
06:45 我們的觀點
07:40 提問
07:53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
|腳本:+🐟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絲繡 & 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有「多重人格」?解開「多重人格障礙」17個秘密:http://bit.ly/2JlmtoS
→ 解離乃是一種心理防衛機轉:http://bit.ly/360vm0L
→ 多重人格障礙症及其治療:http://bit.ly/2PgaEUK
→ 無法自圓其說的故事:多重人格的真相:http://bit.ly/2W8hNb7
→ 《九分之一的我》:一位多重人格症(DID)患者的真實故事:http://bit.ly/33Va6HR
→ 【一件事】人格解離 (下集)│隱形香港 |01社區:http://bit.ly/31HCZWn
→ 【一件事:性侵】14歲遭性侵後人格解離:現在我只能看強暴片自慰:http://bit.ly/2PlGAHn
→ 精神分裂症:http://bit.ly/2Jj6qaU
→ 罪責之意義|三民輔考:http://bit.ly/2Jlnq0q
→ 心智障礙與刑事責任之謎(二):責任能力之謎—刑法第十九條的構成與內涵:http://bit.ly/2p8Db3P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維基文庫:http://bit.ly/2WaYNJ5
→ 從司法精神醫學觀點論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http://bit.ly/2W8v6Is
→ 感恩與吃苦|洪蘭:http://bit.ly/2Jjqx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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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尊親屬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在餐廳大撒蟑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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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台北市的某間餐廳,被人潑灑上千隻蟑螂。
在進一步釐清事實前,我們針對媒體報導所得到的資訊來判斷當事人可能犯的刑法法條(就先不討論組織犯罪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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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危安罪?
刑法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類的事情恐嚇他人(法律上叫做「惡害通知」),而且讓對方感到害怕。
過去曾經發生過有人對鄰居丟死蟑螂並罵「最好不要出門否則殺你全家」,被法院判決成立恐嚇罪(但重點是後面那句死全家,丟蟑螂只是輔助)。
跟蟑螂有關的恐嚇行為還有,某個人對鄰居說「我刀準備好了,下來我就給你死」,但後來卻在法院抗辯他其實是在跟蟑螂說「給你死」,法院當然不相信有人會對著蟑螂自言自語卻不殺死蟑螂,所以判決成立恐嚇罪。
丟活體動物的話,實務上比較常出現的其實是毒蛇,通常是為了討債,而行為人也都成立恐嚇罪(哇靠被丟毒蛇的話我一定嚇到烙賽)。
不過從過去來看,丟蟑螂似乎不會成立惡害通知,畢竟雖然上千隻蟑螂會讓人嚇到烙賽,但距離類似要你去死的恐嚇還有一段距離,恐嚇罪恐怕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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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暴辱?
有人認為,這會成立刑法上的強暴侮辱。
2020 年,唷如恩為了討債,跑到債務人家丟雞蛋、排泄物和蟑螂,法院認為,丟雞蛋、蟑螂、排泄物算是對被害人使用強制力,而藉這個手段進行侮辱,因此成立刑法上的強暴侮辱罪。
當然還是要看當事人怎麼想的,但如果照這個案例來看,強暴侮辱罪滿有可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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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
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丟蟑螂導致餐廳無法營業,也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但這其實也很難成立,當事人如果是要弄裡面的警察,而不是餐廳的話,很難成立強制罪的故意。
如果是要搞餐廳的話,當事人看起來比較像是要強暴侮辱,成立強制罪的可能性也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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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
有人提到,因為當時是警察的聚餐,所以對警察丟蟑螂可能犯了妨害公務罪。
不過,妨害公務罪的前提是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假設你看到一個下班後在家裡附近遛狗的警察而揍他,因為他這時候並不是在依法執行職務,所以只會成立單純的傷害罪。
同樣的道理,聚餐中的警察應該不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所以對他們丟蟑螂並不會有妨害公務的問題。
——
看完了想用聽的嗎?最新一集法客電台聊了這件事。
另外母親節要到了,台南一名 58 歲的母親,聲稱患有關節病變、憂鬱症等病無法工作,還得扶養高齡 90 歲的媽媽,要求前婚姻所生的子女支付扶養費,不過子女主張該名母親對其子女不聞不問 29 年沒有盡扶養義務。
在法律上,什麼情況子女不需要對母親負扶養義務嗎?若未盡扶養義務,會被告遺棄罪嗎?
現在打開你的 Podcast app 聽這一集:https://reurl.cc/qmEr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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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精彩重點】
✓ 潑蟑螂犯什麼罪?
✓ 和蟑螂有關的判決,司法蟑螂?蟑螂律師?
✓ 司法黃牛是什麼?沒有律師執照可以幫別人辯護嗎?
✓ 關於扶養義務及遺棄罪
✓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因而致死?
——
#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電台 #Podcast
直系血親尊親屬刑法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昨天早上的院會,終於開始處理先前受到議事杯葛而堆積如山的民生重要法案了!嘉瑜有四項法律修正案通過院會表決完成一讀,將交付委員會審查,包含:
#稅捐稽徵法第41條條文修正草案
由於現行稅捐稽徵法對於有心人士透過法律逃漏稅行為,刑事處罰過低且常發生刑罰與行政罰失衡情形,嘉瑜提案修正逃漏稅行為所課之處罰數額,希望能達到遏止逃漏稅之目的。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修正草案
汽機車汰舊換新補助政策將在明年1月7日到期,嘉瑜提案延長減徵貨物稅優惠期間5年,並放寬申請者親等限制至四等親,希望能減輕國人購車負擔,並汰換老舊染車輛,以降低環境污染負荷。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刑法規定殺害、傷害、加暴及私行拘禁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刑均有加重刑罰,但近年嚴重虐待或疏忽致兒少死亡案件漸增,前述法規僅限於尊親屬已不足以回應社會期待,嘉瑜提案刪除刑法第272,280、281、303條條文中「尊親屬」三字,使條文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皆可適用,希望能減少兒少虐待情形,保障兒少權益。
#房屋稅條例第9條修正草案
現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成因資格規範過於簡略,導致組成人員專業代表性或有不足,甚至造成不具有不動產評價專業之地方民代,亦可擔任不動產評價委員之怪象,嘉瑜提案修正要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委員組成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專業人員。
直系血親尊親屬刑法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心神喪失開小門 吸毒弒母改無罪)
安置無法源 國民法官也沒用
高源流/資深媒體人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認定一名砍下母親頭顱從十二樓住處拋下的梁姓男子,是因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喪失辨識能力,諭知他無罪,責付衛生局人員帶走安置。法院這樣的判決,無情地撤除了維謢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令社會不安。
法院以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的理由,做成這樣的無罪判決,讓我們不得不痛苦想起,法院也曾以酒喝得太多致酒醉至精神耗弱,而給酒醉後開車肇禍者減輕其刑的不堪回首往事。
我們社會經歷了酒後駕車肇禍,致重大人員死傷,肇禍者卻無法重判,以實現社會正義的慘痛經驗,修訂了刑法,在公共危險罪章中,訂立了酒後駕車的罰則,也加重了酒後駕車肇禍,致人員死傷的刑罰,使得我們的刑律、司法判決,能更貼近人民的情感,實現人民期待的社會正義。
歷經今年五月,嘉義地方法院法官以鄭姓男子在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的時候,是因「思覺失調症」發病,行兇時無辨識行為能力,處於心神喪失狀態,而判鄭姓男子無罪的衝擊,我們的司法、法院,依乎還關在司法象牙塔裡,渾然不覺社會已經對他們的審判失去信賴,到今日還以心神喪失理由,對一個殘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被告,做出無罪判決。
這時候,我們再來提「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已經沒有意義,也很諷刺。但我還是得提,我們的法院應自我警覺,他們存在的唯一價值,就是要能為社會排難解紛,預防及維護社會安全秩序。
高等法院昨天諭知梁姓男子無罪的理由,是他因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而心神喪失下行凶。這和喝醉酒後犯罪是一樣的。如果吸毒後的心神喪失能判無罪,那麼喝醉酒後的心神喪失呢?是不是也不管他開車撞死多少人,也不管犯的是強擄性侵,都能判無罪嗎?當然不能。
無論是喝酒或吸毒,都是一個人養成的惡習。他可以不喝酒,也能不吸毒。這樣的狀況,和一般精神病患的心神喪失成因及態樣,都完全不同。我們可以寛容生理及精神病變等的這種非起因於惡習的心神喪失,但我們的法律不應給喝酒及吸毒者,開這種刑法第十九條心神喪失的無罪小門。
或許有人認為,如果能讓選自民間的國民法官,參與這種案件的審判,整個判決可能比較能反映社會期待,但是我們的法律不修改,精神病者犯罪後的安置法源不確立,國民法官的參審,也改變不了這個困境。
這時候,我特別懷念已經不被採行的舊刑法第卅二條。這一法條有不得因酗酒而免除刑事責任之規定。我認為,東西不在新或舊,而在好用與不好用。我們刑法應該重修,把自醉或者自毒的行為,排除刑法第十九條的適用,才能根本紓解社會的不安。讓自醉或自毒者,判應得之刑,讓真正精神病患判入適當的安置場所,排除社會可能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