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監護人扶養義務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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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護人扶養義務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15 19: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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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米法律教室
    夫妻離婚之後,小孩要跟誰呢?

    雖然 #疫情警戒三級,服務處的法律諮詢服務暫停,但鄉親遇到的法律問題,不曾停歇

    今天的春米法律教室,就來跟大家談談夫妻感情生變,要結束婚姻關係時,孩子要跟誰呢,這個最困難的問題。

    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親權,俗稱監護權。雖然我們常用「監護權」這個用語,但法院的判決會使用「親權」,也就是條文中寫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監護權,是用於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的情況下,另外設置監護人來幫忙的情形。

    當婚姻走到終點,不管是協議離婚或是判決離婚,都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來決定小孩親權的行使。協議的方式,可以讓男方或女方單獨行使,也可以共同行使。但如果無法雙方意見不同,無法協議成功,就要由法院來決定了。

    ‼那麼,法院是怎麼決定要把小孩判給誰?

    民法第1055-1條要求法官要以「子女最佳利益」來做決定。圍繞著這個概念,民法也提出一些應該特別注意的事情。

    包括:
    一、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行為。
    七、各族群的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官在調查過程中,除了參考雙方的意見外,也會請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提出訪視、調查報告來參考。

    ‼要考慮的因素很多,如果男方條件跟女方差不多,法院其實也很難下決定。

    所以法官會希望雙方多協調、多討論,儘量讓夫妻可以自己做決定,萬不得已,磨到最後,才由法院為雙方做一個決定,下一個判決!

    不管最後小孩的親權交給誰行使,沒有行使親權的那一方,都還是要分擔扶養費用,原則上也有定時會面交往的權利。

    即便雙方離婚各自走上自己的人生,對小孩還是有共同的義務存在,呵護小孩在溫馨、安全、健全、快樂的環境下成長,是我們大人的責任。

    沒有爭取到親權,並不是一種否定,法院的決定也未必正確,只能說是法院認為現階段,另外一位更適合一些!

  • 監護人扶養義務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23 13: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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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權(親權)跟扶養權有什麼不同?離婚協議書上該怎麼寫呢?

    我們常常被問到監護權跟扶養權的不同,先說明一般大家所認知的監護權比較接近民法規定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而其實民法中所謂監護人通常是指成年以後因精神障礙被裁定監護宣告後的法定代理人,但為了大家口語上的方便,我們在這裡也就先簡稱監護權。

    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戶政機關都會要求登記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人是父方還是母方,是單獨監護還是共同監護。

    所以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上即以正確的名稱書寫,也就是「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男方單獨(或女方單獨或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

    單獨監護跟共同監護的差別在於,登記共同監護時有關未成年子女的一些生活事項,譬如戶籍、就醫、辦理護照、銀行開戶等主管單位可能會要求兩位法定代理都要出具同意書,如果在父母雙方溝通不良的狀況下,會造成主要照顧子女的一方在處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事項時,處處受到阻礙,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其實是有妨礙的,所以近年來法院裁定共同監護的比例其實已經遠少於單獨監護了,但相對的在裁定單獨監護時,更需要謹慎審酌究竟由哪一方單獨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事項對子女比較有利。

    但不可諱言的,在簽立離婚協議書時,常常會有一方顧及如果簽下由對方單獨監護,會不會小孩長大了,就認為被其中一方給遺棄了,所以在我們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反而相對的共同監護的比例會高一點。但是通常會在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的約定後面,另外書明,由其中一方負主要照顧義務,或與子女同住,另外一方則享有探視權,並且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

    例如:
    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與男方(或女方)同住,負主要生活照顧義務,扶養費共同負擔,女方(或男方)得於不妨礙未成年子女就學及生活作息下與子女會面交往。

    就是一個常見的寫法,但因為寫的比較簡要,所以是適合離婚雙方都還能理性溝通的狀況。如果雙方就未成年子女的事項決定常常有衝突,或許就需要單獨監護,或是再約定更明確詳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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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護人扶養義務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9-29 13: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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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他不養小孩,小孩憑什麼姓他家的姓,小孩也有一半我的血統,我可以讓小孩改跟我姓嗎?」

    真的,以前相信虎毒不食子,怎麼可能有父親不養自己的小孩?後來事務所的婚姻事件辦多了,才發現,不但有,還真不少,甚至為了不讓自己的收入或財產被強制執行,脫產的脫產,退勞保的退勞保,就是一毛錢也不出。

    結果,不少單親媽媽(畢竟多數家庭,小孩還是都跟父親的姓)把心一橫,乾脆跟對方劃清關係,想讓小孩改姓自己娘家的姓,可以嗎?

    首先,我們要提醒大家,

    不管是改姓還是單獨監護,生父的血緣關係依舊存在,假設單親媽媽這方過世了,依法監護權會自動回歸到生父身上,而子女繼承到的財產也會因此被生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管理,並無法由單親媽媽立下遺囑來指定其他監護人,而必須要由單親媽媽屬意的親人於單親媽媽不在世時聲請指定監護人,才能由其他人譬如說外公、外婆等來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單親媽媽擔心的話,可能要透過信託或遺贈的方式來杜絕,而我們昨天說的由繼父收養未成年子女也是種方式,但就看法院會不會裁定准許了。


    當然,以上的狀況換成單親爸爸也是同樣適用,當然不是鼓勵大家狠心斷絕血緣關係,而是提醒遇到不負責甚至家庭人格狀況很糟的生父或生母,的確有這層顧慮存在。


    我們來看看民法關於改姓的規定,是訂在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通常一般最常見的聲請改姓的事由就是其中的一跟四,而以父方不付扶養費的狀況最多。


    雖然在民國92年間『姓名條例』曾經修正為: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可以改姓。也就是說單獨監護的一方可以把小孩改成跟自己姓。但民國96年時又再度修正刪掉這一款。理由是不必於申請前告知或獲得非行使親權者之同意,致非行使親權者深感不受尊重;且未成年子女如不願改姓,而行使親權者仍執意為之者,反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

    當然,我相信那些氣前夫不養小孩的單親媽媽一定很不能認同。

    不管如何,現行的規定就是回歸民法,即使是在單獨監護的狀況下,如果對方不同意配合辦理改姓,則必須要離婚或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依子女的利益來聲請,過程會開庭,甚至會有社工來做家庭訪問,確認家庭狀況是不是改姓對子女比較有利,聲請人也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來證明小孩子的教養狀況。

    最常見的原因就是前夫都不來搭理小孩,而小孩跟娘家這邊的親戚相處很親密,認為改姓有助於小孩未來跟娘家這邊的人彼此的認同。

    我們來舉幾個改姓成功的例子: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31號裁定

    審酌聲請人甲○○與相對人早已於91年間離婚,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與聲請人甲○○同住,並由其照顧,依附關係密切,相對人已多年未給付子女扶養費用,亦未委託相對人父母親給付扶養費用,復未曾主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到庭表示希望改從母姓,認對其等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裁定

    兩造於103年7月31日協議離婚,嗣於103 年10月27日約定OOO親權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惟相對人離婚後即於103 年10月28日返回大陸地區,迄今未曾回返台灣,不惟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外,亦未曾聞問關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入出境資料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申請書查明屬實,另審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聲請人進行訪視,其評估與建議略以:被監護人出生後,相對人未善盡教養及照顧責任,兩造於103 年間離婚後,相對人未曾主動關心被監護人生活狀況,亦未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被監護人與相對人親子關係生疏且無情感依附, 被監護人亦希望透過改成聲請人姓氏能給予被監護人重新建立新生活,經評估被監護人變更從聲請人姓氏,有助於增進被監護人權益等語,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9月24日新北社兒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認相對人自離婚後,未盡其扶養子女之義務,且OOO自小由聲請人照顧至今,依附關係深厚,聲請人親職功能良好,並無照顧不當之處,基於未成年子女對自幼生長家庭之認同及生活和諧美滿之考量,認為OOO變更姓氏為「李」對其較為有利,揆諸前開說明,應准聲請人變更子女姓氏之聲請。

    縱然改姓並無法斷絕與生父、生母間的血緣關係,但有時候改姓也的確影響了某些人傳宗接代、是不是自家血脈的刻板印象,其實對某些家庭來說還是蠻重要的。

    譬如說離婚單親的女性或許將子女改為娘家姓,有機會讓子女得到更多來自娘家的資源,無論如何,還是希望這些舉動都是為了子女著想,而不要作為雙親間的報復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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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護人扶養義務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12-05 21:02:59

    本集主題:「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親友失智了,在法律上怎麼保護他們、也保護自己?」介紹
           
    訪問作者:黃麗容 律師
       
    內容簡介:
      財產遭侵占、誤入詐騙陷阱、被控竊盜或性騷擾、情緒失控攻擊人……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日益增多,法律上應該如何防範與應對?!
      
      •擔心失智症家人的財產遭有心人士侵占、詐騙或非法移轉?
      •失智症患者情緒失控攻擊人怎麼辦?
      •父母失去行為能力,該如何保障他的權益?
      •失智症患者被指控偷竊或性騷擾如何處理?
      •失智症患者長期走失或失踪該怎麼辦?
      •雇主可否以員工患有失智症為由解雇員工?
      •失智症患者立的遺囑有效嗎?
      
      國人的平均壽命為80.4歲,根據衛福部最新調查顯示,台灣65歲以上的長者,每12人就有1人患有失智;而80歲以上的長者中,每5人就有1人患失智症,全台估計有超過27萬失智人口,預估未來平均每年將增加1萬人!
      
      由於失智症病情只會越來越壞,加上患者判斷力下降,在病程中逐漸會對金錢、財產以及生活上的基本行為失去辨識與處理能力,易遭不肖份子騙取財物,小則銀行存款、大則千萬房產,有時不僅是被詐受害人,甚至是被利用成為幫助犯。
      
      根據監察院2018年公布的「國內失智者人權保障調查報告」指出,失智症的民事案件,近10年來從115件增至1990件,飆升17倍;刑事案件則由94件增至368件,飆升近4倍,其中除了遺囑糾紛,還有許多詐騙案件、傷害案件…等。
      
      有鑒於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居高不下,本書特別搜集因失智症而受害的病人及家屬最常遇到的法律議題,內容用字淺顯易懂,並採用大量的實際案例作為輔助,為了自己、也為了家人,你需要知道「面對失智症」的相關法律與規劃,以避免失智症家人「無心」、「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例如:
      
      ▲失智症母親確診後應該怎麼做?什麼是輔助宣告?什麼是監護宣告?二者差異為何?
      ▲子女原本就應該善盡扶養義務,如果同時也是監護人,可以請求報酬嗎?金額會受到扶養義務的影響嗎?
      ▲失智父親老是喊餓,也眼見大哥拿父親的退休金在家中聚賭,當初選大哥擔任父親的照顧者與監護人是對的嗎?
      ▲女兒經法院宣告為失智症病友的監護人,竟然無法提領失智症母親存在銀行的定存,這可是救命錢?!
      ▲兒子很擔心失智父親亂投資,但亂投資或放在銀行存著都不是好辦法,該怎麼做才能讓父親的退休金成為生生不息的養老金呢?
          
    作者介紹:
    林致平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士
      
    方瑋晨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黃麗容
      中正大學會計資訊與法律碩士專班商學碩士,臺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曾就讀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班、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廖國翔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李佑均
      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學士、臺灣大學經濟學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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