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政策目標是山域、水域全面開放(來源法務部公告),所以目前執行上,山域開放了,國家賠償法也修正了,自然公物不負賠償責任(來源法務部),不過在水域上,釣魚上,其實還是很封閉,原因如下:
法規上:發展觀光條例36條給予地方政府限制水域的權力,同法60條給予罰款的權力。
情理上:為了避免有人死傷控告政...
台灣的政策目標是山域、水域全面開放(來源法務部公告),所以目前執行上,山域開放了,國家賠償法也修正了,自然公物不負賠償責任(來源法務部),不過在水域上,釣魚上,其實還是很封閉,原因如下:
法規上:發展觀光條例36條給予地方政府限制水域的權力,同法60條給予罰款的權力。
情理上:為了避免有人死傷控告政府管理不當。
利益上:為了保障部分淡水河域船隻的觀光利益,保障海上漁民、娛樂船的利益。
所以水域跟山域的差距,應該只有利益上的差距,所以我目前解讀成因為漁民與觀光的利益衝突,政府選擇漁民與觀光船。
所以利用的法規上的優勢,持續封閉。
而最近新北市政府利用不正確的法規來限制水域浮具釣魚的活動,但是法規上並沒有這樣的法條依據。
我其實前幾年剛開始玩獨木舟的原因,就是看到日本Youtube影片,划的獨木舟,出去釣魚,然後到岸邊搭營,烤一尾自己釣的魚,但是當我開始瞭解法規之後,我就不敢再維持這一個夢想,因為才知道台灣法規上的限制。
山海永遠都在,人很渺小,永遠都會發生意外,所以才需要在教育上學習與山海共存。
登山會摔死,為何挖礦不用禁止,因為利益。
出海會溺斃,為何捕魚不用禁止,因為利益。
每種政策下,一定會有不同的受益者,透過受益者的多寡來決定政策,這是民主的一部份,不過這是目前的利益,還是長期的利益,這是大家需要思考的,荷包上的豐盈,還是精神富足與身體強健,就看大家如何取捨。
賺錢養家是必須的,運動遊憩調劑身心也是現代人必須的,就算利益歸利益,
台灣運動用品業產值:2018年470億台幣(來源 經濟部統計處,製造業的出口、內需),雖然無法查詢到台灣內需戶外產業的產值,但是可以用此想像如果台灣如歐美等國家開放,將有多大的成長空間,利益上來說,還是應該要開放。
目前 @還我親水權--台灣開放水域聯盟(開水聯盟)正在透過FB連署,透過這連署來跟政府請願,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60條,也就是台灣封閉水域的主要法源,如果你支持,請在這邊點選"參加",透過統計的數量,可以提高政府的重視程度。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618852895075081?ref=newsfeed
---參考資料----
發展觀光條例
第 36 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60 條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1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衝浪、潛水。
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24
立法院於 108 年 12 月 3 日三讀通過之 國家賠償法修正條文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37844/post
新北市政府公告
https://tour.ntpc.gov.tw/zh-tw/ContentPage/List?wnd_id=37&type=26&fbclid=IwAR27lgo_kvpMflpElZJP9CyAfK-w6v4mln5afd_fsJnc7_tXUxiqn-WKpc0
新聞報導:新北不撤禁止浮具釣魚公告 交部:牴觸中央法令失效
https://udn.com/news/story/121972/5221645
經濟部統計處:
https://www.moea.gov.tw/mns/dos/bulletin/Bulletin.aspx?kind=9&html=1&menu_id=18808&bull_id=6233
發展觀光條例60條 在 宜蘭勁好玩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本府轄管水(海)域及核准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業者,自9月28日至10月18日有條件開放水域遊憩活動。
依據: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
公告事項:
開放範圍:外澳水域、龜山島水域、豆腐岬灣內、內埤海灘南端到和平溪口(與花蓮縣界)水域、龍潭湖、梅花湖、冬山河(含舊河道及五十二甲)、安農溪、宜蘭河、二龍河。
開放種類:
非群聚情形、保持社交安全距離、及活動前後佩戴口罩下,開放從事衝浪、潛水(浮潛、水肺潛水)、海泳。
可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安全距離情況,開放操作騎乘器具之獨木舟、立式划槳、泛舟艇。
防疫措施:
防疫通則: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安全距離及避免群聚。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獨木舟、立式划槳,人次降載開放,1教練帶領8人。
泛舟艇,每艘舟艇乘載人數(含教練)降載至每名遊客須維持1公尺以上社交距離。
帶客從事潛水活動(包含浮潛、水肺潛水):帶客從事浮潛每人每次指導人數降為8人,水肺潛水每人每次指導人數降為6人。
其他:於開放範圍水(海)域,從事開放種類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循發展觀光條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及本府相關公告規定。
違反本公告之活動禁止事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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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閱讀看看,如果認同可以進去註冊點選附議😊
管理比禁止更重要,當然大家下水不論是溪、湖、海都應該秤秤自己的能力跟安全設備,浮具狀況以及救生衣,就像國外一樣大家應該要自行評估能力跟狀況,但是政府也是得要開放一定的空間。
#認同請分享 #認同請點入連結附議 #避免用禁止取代管理
✔️ 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條、60條,避免地方管理機關怠惰,任意限制水域遊憩活動、用禁止取代管理!
✔️ 發展觀光條例36條、60條得以廢除之前,觀光局應即刻修正其子法“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新增條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單位發布公告之前,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觀光局)核定” 。
由此避免為數眾多的地方管理單位誤用、濫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草率蠻橫發布水域禁令。同時避免資訊混亂,現有43個管理單位(含縣市政府、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發布的上百則水禁公告新舊雜陳,人民無所適從。
✔ 水域是大家的!遊憩活動與動力船隻如有互相干擾,應該互相避讓(參考“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而非濫用發展觀光條例36條,限縮水域遊憩活動範圍,讓動力船隻獨佔水域。
✔️ 全力支持環境保育!請水域主管機關確實利用保育相關法規,平等規範所有對象。不是只有水域遊憩活動可能干擾環境,其他觀光用或漁業用的動力船更不能免受規範!
海島台灣應該促進水域遊憩活動發展,成為全民休閒/體育,結果海島政府居然禁止/限制人民下水
發展觀光條例60條 在 張淵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支持「水域解嚴」!邀請大家一起參與連署!
廢除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及第60條。
行政院公共政策平台網址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87629654-2f3f-4660-9d2e-1321abcfef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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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點選網址 2、臉書或各種登入註冊3、按電子信箱及手機號碼取得驗證4、確認送出連署。
第 36 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60 條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