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癌症留職停薪勞健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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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癌症留職停薪勞健保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癌友有嘻哈 謝采倪,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關於在生病後,被公司資遣、被自願離職的那些故事,你怎麼看待?」 今天是端午連假第一天,許多上班族正享受這難得的假期,心想著「真希望日子過慢一點,不想回去上班。」 但有另一群人,或許是正在做治療的病友、也或許是發生了什麼重大事故正在休養的人⋯ 他們現在心想的可能是: 「端午連假是什麼...

  • 癌症留職停薪勞健保 在 癌友有嘻哈 謝采倪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6-07 20: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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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在生病後,被公司資遣、被自願離職的那些故事,你怎麼看待?」

    今天是端午連假第一天,許多上班族正享受這難得的假期,心想著「真希望日子過慢一點,不想回去上班。」

    但有另一群人,或許是正在做治療的病友、也或許是發生了什麼重大事故正在休養的人⋯

    他們現在心想的可能是:
    「端午連假是什麼?」
    「我還有回去上班的那一天嗎?」

    今天稍早接受了記者的訪問,久違的又聊到關於生病後,在職場上遇到種種困難的話題。

    朋友說,
    她還記得在癌症發病治療後,她好久一段時間,都住院躺在病床上休養。

    一天,公司的同事前來探望她,拿著大大小小的禮物來訪,噓寒問暖了一番。

    接著告訴她,
    他們不知道她何時才會好,目前的她看起來也沒有辦法馬上回來工作,無法有產值,可能無法繼續等她了。所以必須請她簽自願離職。

    朋友說她當下笑笑地說可以理解,
    一邊爽快地拿起筆簽完文件。

    他們補充:之後她想回去還是可以的。

    等到同事離去後,
    她在病床上崩潰大哭。

    一個「可以回去的地方」,不見了。
    對一位年輕人而言,
    是多大的不安和衝擊?

    但其實沒有人想當壞人呀。

    也不是不能理解,身為資方,每個月必須繳交留職停薪員工的勞健保——除非公司超有錢,不然這樣的成本,確實對一家公司的經營是個負擔。

    我可以同理朋友的難過,
    但也可以理解資方的決策。

    這樣講的我,也不是受惠的勞方。
    我也曾因為罹癌後,「被迫自願離職」而感到憤恨不平。

    但憤怒之後,會思考的是:
    「難道沒有更好的做法嗎?」
    「難道沒有能夠兼顧資方勞方雙方立場的解法嗎?」

    我問朋友,
    其實妳也不是不能理解他們的為難處吧?
    如果當初他們怎麼做、或是把話怎麼說,妳心裡會好受些?

    她說,
    她其實希望對方能告訴她「實話」。

    告訴她,希望她離職,是因為公司沒有辦法承擔「她的勞健保費用」,所以希望她離職。

    而不是告訴她:「因為不知道妳什麼時候會好起來,所以要請妳離職。」

    前者會讓病友方明白,這個決策是公司經營面的難處。
    後者只會讓人覺得:「所以我的病不知道什麼時候好,是我的錯?」

    身為病友勞方,
    得病是自己千百個不願意,如果可以趕快好起來,回去上班工作,誰不想?

    身為資方,
    哪怕多釋出一些善意,多有一點創意,都可以讓離職場面不要那麼難看、或是替病友勞方開拓一條新的生路。

    正面的例子可能像是:

    讓病友勞方先從正職暫時轉遠端約聘或時薪計費,給予適當的工作量,但也顧及到身體狀況。

    既能幫資方每個月承擔一些勞健保成本、也不至於把病友逼上心靈的斷崖。

    不想承擔「資遣生病員工」的負面形象,也至少可以和「被迫自願離職的員工」談好可以幫忙補貼的勞健保費用或醫藥費用,而不要讓暫時完全無收入的病友,陷入經濟的絕境裡。

    說實話,上面的解法,我也不知道是不是合法或是正不正確,可能破綻百出,很有問題。也只是我的個人淺見。

    但我想表達的是,
    如果勞資雙方彼此能多點同理心、多一點換位思考——那麼病友不用一直把自己視為「可憐的受害者」、資方也不用一直被迫扮演一個「冷漠的壞人」。

    我期望,
    未來我和夥伴能夠夠有肩膀、夠有口袋,
    打造一個80%以上都雇用病友的社會企業。

    既然現有的公司,還沒有這樣的正規制度,
    那何不自己打造一個?

    若看的人,正巧也是資方,
    希望你也可以留給不幸生病的員工,保有後路兼顧彈性的工作機會!

    #豪願訂下
    #築夢踏實慢慢前進

    #我有病我驕傲
    #我沒病挺有病
    #我們都有病

    #癌友有嘻哈

  • 癌症留職停薪勞健保 在 癌友有嘻哈 謝采倪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6-07 08:00:00
    有 683 人按讚


    「關於在生病後,被公司資遣、被自願離職的那些故事,你怎麼看待?」

    今天是端午連假第一天,許多上班族正享受這難得的假期,心想著「真希望日子過慢一點,不想回去上班。」

    但有另一群人,或許是正在做治療的病友、也或許是發生了什麼重大事故正在休養的人⋯

    他們現在心想的可能是:
    「端午連假是什麼?」
    「我還有回去上班的那一天嗎?」

    今天稍早接受了記者的訪問,久違的又聊到關於生病後,在職場上遇到種種困難的話題。

    朋友說,
    她還記得在癌症發病治療後,她好久一段時間,都住院躺在病床上休養。

    一天,公司的同事前來探望她,拿著大大小小的禮物來訪,噓寒問暖了一番。

    接著告訴她,
    他們不知道她何時才會好,目前的她看起來也沒有辦法馬上回來工作,無法有產值,可能無法繼續等她了。所以必須請她簽自願離職。

    朋友說她當下笑笑地說可以理解,
    一邊爽快地拿起筆簽完文件。

    他們補充:之後她想回去還是可以的。

    等到同事離去後,
    她在病床上崩潰大哭。

    一個「可以回去的地方」,不見了。
    對一位年輕人而言,
    是多大的不安和衝擊?

    但其實沒有人想當壞人呀。

    也不是不能理解,身為資方,每個月必須繳交留職停薪員工的勞健保——除非公司超有錢,不然這樣的成本,確實對一家公司的經營是個負擔。

    我可以同理朋友的難過,
    但也可以理解資方的決策。

    這樣講的我,也不是受惠的勞方。
    我也曾因為罹癌後,「被迫自願離職」而感到憤恨不平。

    但憤怒之後,會思考的是:
    「難道沒有更好的做法嗎?」
    「難道沒有能夠兼顧資方勞方雙方立場的解法嗎?」

    我問朋友,
    其實妳也不是不能理解他們的為難處吧?
    如果當初他們怎麼做、或是把話怎麼說,妳心裡會好受些?

    她說,
    她其實希望對方能告訴她「實話」。

    告訴她,希望她離職,是因為公司沒有辦法承擔「她的勞健保費用」,所以希望她離職。

    而不是告訴她:「因為不知道妳什麼時候會好起來,所以要請妳離職。」

    前者會讓病友方明白,這個決策是公司經營面的難處。
    後者只會讓人覺得:「所以我的病不知道什麼時候好,是我的錯?」

    身為病友勞方,
    得病是自己千百個不願意,如果可以趕快好起來,回去上班工作,誰不想?

    身為資方,
    哪怕多釋出一些善意,多有一點創意,都可以讓離職場面不要那麼難看、或是替病友勞方開拓一條新的生路。

    正面的例子可能像是:

    讓病友勞方先從正職暫時轉遠端約聘或時薪計費,給予適當的工作量,但也顧及到身體狀況。

    既能幫資方每個月承擔一些勞健保成本、也不至於把病友逼上心靈的斷崖。

    不想承擔「資遣生病員工」的負面形象,也至少可以和「被迫自願離職的員工」談好可以幫忙補貼的勞健保費用或醫藥費用,而不要讓暫時完全無收入的病友,陷入經濟的絕境裡。

    說實話,上面的解法,我也不知道是不是合法或是正不正確,可能破綻百出,很有問題。也只是我的個人淺見。

    但我想表達的是,
    如果勞資雙方彼此能多點同理心、多一點換位思考——那麼病友不用一直把自己視為「可憐的受害者」、資方也不用一直被迫扮演一個「冷漠的壞人」。

    我期望,
    未來我和夥伴能夠夠有肩膀、夠有口袋,
    打造一個80%以上都雇用病友的社會企業。

    既然現有的公司,還沒有這樣的正規制度,
    那何不自己打造一個?

    若看的人,正巧也是資方,
    希望你也可以留給不幸生病的員工,保有後路兼顧彈性的工作機會!

    #豪願訂下
    #築夢踏實慢慢前進

    #我有病我驕傲
    #我沒病挺有病
    #我們都有病

    #癌友有嘻哈

  • 癌症留職停薪勞健保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4-01-04 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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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是有此權利是沒錯,但是,原公司是否願意「等」員工康復後再「復工」,就不得而知了~

    癌症治療可申請病假1年
    *請病假期間,勞健保依然繼續投保,被保險人僅須負擔部分負擔
    *超過1年以上,得辦理留職停薪處理最多1年(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再說一句話,此時更要注意勞保失能給付申請的可能性,別疏忽了~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適用勞保條例第九條而願意繼續投保者,投保單位應為其繼續加保
    勞委會81年6月2日勞保二 字第 11604 號函
    查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應徵召服兵役、出國考察研習服務、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在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因案停職或羈押之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此係規定被保險人屬自願性之加保,對該勞工並無強制性,惟勞工如願續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報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本案端視其勞動契約是否存在為前題。若勞動契約存在,投保單位即有承諾之義務,並有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之適用。

    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
    勞委會76年12月11日台勞動字第9409號函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 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 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仍未癒者,雇主可終止契約
    內政部74年8月20日台內勞字第337966號函
    一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二 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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