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2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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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產業創新條例第產品中有4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89的網紅每天稅法5分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金額有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們支持產業升級轉型,政府也應該扮演積極角色。但是,給予租稅減免實質上是用納稅人的錢進行補貼,獎勵的必須是值得獎勵的廠商,而非危害環境或傷害勞工權益的違法廠商。 依財政部的資料,去年(2016)全國企業透過《產業創新條例》所減免的稅額,就高達了112億。 因此,2014年,立法院修正《產業創新條...

產業創新條例第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06 07:13:58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06/19-06/25一周大事〕 ⁡ #政時事 ⁡ ❶川普前律師朱利安尼虛假陳述 遭法院吊銷執照 ⁡ 曾擔任紐約前市長,同時為川普前私人律師的朱利安尼,6/24被紐約最高法院以於去年總統大選做出「虛假和誤導性聲明」為由吊銷其律師執照。 ⁡ 在美國去年的總統大選後,川普陣營持續...

產業創新條例第 在 許毓仁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10 10:05:21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完成三讀,讓我們一起迎接2018年FinTech元年】 今天是歷史性的一刻,非常開心能夠見證歷史。在朝野黨派的共同努力之下,三讀通過了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從今天開始,台灣將邁入一個新紀元,2018年,讓台灣進入FinTech元年。 我從新創圈走入立法院...

產業創新條例第 在 許毓仁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10 10:05:28

昨天,我帶著金融科技創新團隊,一行數十人,拜會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並提出建言。當現在全世界有1/5的央行或金融主管機關都在把握機會注意FinTech的發展及趨勢,不管是Blockchain、CryptoCurrency,都希望能夠掌握這些全球性的新趨勢,唯恐落後這一波金融科技浪潮,台灣更不能置身事外。...

  • 產業創新條例第 在 每天稅法5分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7 08: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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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金額有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不及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完成投資,亦可在最後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以107年度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於申報107度未分配盈餘後始完成投資之情形者,可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5月29日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並自行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50萬元,於110年6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更正實質投資減除金額計1億1千萬元,經該局審理結果,甲公司係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進行廠區擴建、購置生產用機器設備、儀器等,最後一筆支出之投資日為109年11月1日,符合實質投資之範圍、一定金額、投資日、申請更正期限等要件,重新核定甲公司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為0,退還溢繳稅款55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金額須在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資,如在申報後始發生投資,則須在最後1筆投資日起算1年內,向營利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申請書)下載,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 產業創新條例第 在 資誠(PwC Taiwa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3 11: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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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使投資人請留意 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金額應計入個人AMT

    🏦財政部8月2日公告新增:個人於111年1月1日後依產創條例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AMT)。

    💡資誠林巨峯會計師說明四重點:
    ✅個人現金投資成立未滿2年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減除上限300萬元
    ✅新規不溯及既往;自綜合所得額減除金額,111年起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一年仍有670萬的免稅額
    ✅若有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才需繳納基本稅額。因此,天使投資人若要評估此新規稅負影響,建議諮詢專家並討論因應方式👉https://pwc.to/3loEUwx
    🏷 IG 搜尋 pwc_tw
    🏷 TG https://t.me/PwC_Taiwan

  • 產業創新條例第 在 Findit平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3 21: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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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創園地專欄-黃沛聲】報稅季配上新冠疫情!新創公司的稅務優惠,你可能忽略掉的重要權益!

    對於草創初期的新創而言,最需要的是資金挹注💲;但站在投資人的角度來看,投資新創企業一直都存在高風險🌪,尤其是以投資某些早期高風險創業項目的個人天使投資人為最。政府也在106年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希望能透過提供個人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以利活絡民間資金推動新創團隊在資金短缺上的困難。這個稅務優惠,由今年的個人所得稅報稅即可開始適用,且適用期限已經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黃沛聲主持律師在本期專欄中,針對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中,提出新創團隊以及個人天使投資人應該注意哪些重要的規定,以期能實際達成政府、新創團隊及個人天使投資人三贏的局面!💪

  • 產業創新條例第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7-12-19 16:08:03

    我們支持產業升級轉型,政府也應該扮演積極角色。但是,給予租稅減免實質上是用納稅人的錢進行補貼,獎勵的必須是值得獎勵的廠商,而非危害環境或傷害勞工權益的違法廠商。

    依財政部的資料,去年(2016)全國企業透過《產業創新條例》所減免的稅額,就高達了112億。

    因此,2014年,立法院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以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的公司,投資在研究發展的支出部分,才能申請減免稅額。

    然而,經濟部工業局所訂「研發投資抵減及補助案件申請公司或企業之資格有違法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標準卻寬鬆到不行,形同放水。導致過去從未有廠商因違反勞工保護法令而無法取得補貼。

    以宏達電為例,過去三年「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總罰款超過360萬,仍繼續爽領租稅補貼;2016年,徐旭東的遠東新世紀公司也多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仍照領租稅補貼與補助。

    這種荒謬的結果,必須改正。今天,質詢經濟部部長,要求重新檢討認定標準。不應繼續拿納稅人的錢補貼無良財團。

  • 產業創新條例第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0-04-27 16:47:57

    20100416管碧玲批判產業創新條例第11條「小平頭條款」是為保吳敦義官位的投機法源,是在替產創條例被批評為獨厚大企業、犧牲中小企業、劫貧濟富時,為馬政府塗脂抹粉的投機立法,該條款與產業創新毫不相關,馬政府將此一短期措施採取立法長期執行的偽善作為,根本是看報紙、聽風聲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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