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瓦斯鋼瓶過期罰則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瓦斯鋼瓶過期罰則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huhao83 (不想改變)看板LAW標題Re: [問題] 檢舉店家在巷口放置瓦斯桶時間Wed...
※ 引述《liuliuspa (牛奶西斯狐)》之銘言:
: 巷口有麵店在戶外放置了五桶瓦斯,晚上無人保管
: 又是無尾巷放一發生遭人縱火或是意外瓦斯外洩氣爆很可怕
: 我上了市府信箱檢舉,因為以前有人來看過但都不了了之
: 但看了消防局的回覆看了很生氣
: 明明是五桶,他們去看就變成三桶.那天他們看時是五桶,現在外面正放著的是四桶
: 這是他們的回答
: 您99年4月19日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我們辦理,有關您反***號
: 小吃店堆放瓦斯桶,有違公共安全,首先向您說明的是本局係針對場所
: 之瓦斯桶儲放量、過期鋼瓶等規定進行檢查,經派員於99年4月21日現場查勘結果,現場
: 擺放瓦斯桶計有20公斤裝共3桶,未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 全管理辦法」第73條第2項法定備用量80公斤及第73條之1使用安全之規定,已當場宣導業
: 者注意用火及用電之安全。
: 我查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全管理辦法
: http://60.248.95.25/%E6%B3%95%E4%BB%A4%E8%A6%8F%E7%AB%A0/html/03.htm
: 第73條
: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
: 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 第73-1條
: 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
: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斤者:
: (一)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
: 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 (四)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 我的疑問?巷口也算戶外空間,巷口可以任意使用
: 消防局只引用對他們有利的,店家並沒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 而且也沒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 桶數的爭議,以後我會每日一拍來證明
: 但我對該回覆真是心寒,與實際不符
: 我還會再申訴,但我找到的法條的版本不知是否為最近
: 還有我有可以再主張有力的論點嗎
: 謝謝!
基本上,糾正一下原po的觀念,瓦斯桶不會氣爆.....只有瓦斯外洩蓄積在一定濃度
以上才有可能氣爆(所以說室外是不會氣爆的),當然也不是沒有危險
(我只說不會氣爆,不是不會起火)我覺得放室內還比較危險
再者營業場所如原po所述連接燃氣設施(瓦斯爐之類的)可以放置1000公斤以下,
所以說一般瓦斯桶(20kg)為例:如果他放置4桶,一桶備用、三桶使用這樣是不罰的。
又如果說他放置各兩桶連接至兩個瓦斯爐的話這樣也是不罰的。
(計算公斤數以一個燃氣設施接幾桶為計算方式)
再者,以執法人員的觀點,可以勸導就會以勸導為先,畢竟一開罰就是兩萬
而且如果他有依法設置標示設備、滅火器及固定裝置他還可以放更多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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