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理事監事差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理事監事差別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理事監事差別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理事監事差別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們的專業 我們的工會」 咦!為什麼田知學醫師和吳欣岱醫師會在一起呢? 因為今天「全國醫師醫療產業工會」正式成立! 歡迎加入「全國醫師醫療產業工會」! 感謝各位醫師的參與及協助,全國醫師醫療產業工會(以下簡稱全國醫師工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會員大會終於在2021年1月3日正式召開!會議中我們...

  • 理事監事差別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03 22:23:27
    有 3,208 人按讚

    「我們的專業 我們的工會」

    咦!為什麼田知學醫師和吳欣岱醫師會在一起呢?

    因為今天「全國醫師醫療產業工會」正式成立!

    歡迎加入「全國醫師醫療產業工會」!

    感謝各位醫師的參與及協助,全國醫師醫療產業工會(以下簡稱全國醫師工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會員大會終於在2021年1月3日正式召開!會議中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會長黃致翰以及秘書長廖郁雯出席,和我們分享工會甘苦談及給予建議。

    有鑒於醫師醫療產業特性差異甚鉅,不同科別、不同醫療院所(公私立醫學中心或區域、地區醫院、及診所等),和不同醫師身份(主治醫師、總醫師、住院醫師)面臨到的困境常常有很大的差別,全國醫師工會希望能透過不同會員的參與及溝通來匯集醫師們的力量,以改善醫師勞動環境及改革健保制度。

    👉🏻以下是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名單:
    理事長:吳欣岱
    理事:田知學、吳怡慧、陳昱彰、陳冠榮、陳信諭、蔡卓嫙、蔣宜鈞、謝函潔
    監事:陳璿羽、黃明山、曾家琳
    (依筆畫排列)

    👨🏻‍⚕️👩🏻‍⚕️衷心邀請各位醫師的加入,讓我們一起改變現況!

    入會連結:https://reurl.cc/EzqRjg

    #全國醫師醫療產業工會
    吳欣岱

  • 理事監事差別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2-14 16:01:04
    有 73 人按讚

    瑩真律師昨天上傳的「華航罷工」影片看了嗎?
    有許多網友提出疑問
    到底「工會」與「公會」差在哪裡?
    它們是一樣的嗎?
         
        
    當然是不一樣的唷!
    它們之間的差別可大了
    這邊幫大家整理比較表格
      
    喜歡法律小知識圖文分享的
    記得按個讚 分享給你的朋友唷
    完整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iKFEmAeni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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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補充↓
    《工會法》
    📌第1條(宗旨)
    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6條 (類型)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第11條(組織方式)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
    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商業團體法 》
    📌第1條(宗旨)
    商業團體,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 3 條 (類型)
    商業團體之分類如左:
    一、商業同業公會:
    (一) 縣 (市) 商業同業公會。
    (二) 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
    (三) 全國商業同業公會。
    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一) 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二) 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一)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
    (二) 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商業會:
    (一) 縣 (市) 商業會。
    (二) 省 (市) 商業會。
    (三) 全國商業總會。
        
    省 (市) 、縣 (市) 各級商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全國性商業團體,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 各業同業公會,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地方機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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