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狗咬人動保法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狗咬人動保法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koalahao ()看板dog標題[心得]關於狗咬狗及狗咬人時間Sat Dec 26 02:0...
案由如下:
12/24我牽著小狗在河堤散步
突遭遇二隻大型犬衝過來
咬住我家小狗後腿
(一隻德國狼犬,一隻比狼犬大但未知犬種)
情急之下我用腳狂踢大狗
二隻狗跟人一樣大,我邊踢邊怕牠們反擊
並趕緊向在旁的大狗主人大喊「你的狗在咬人!」
只見大狗主人慢慢走過來趕走他的狗
對我說「你住這邊嗎?我在這邊7年狗都沒攻擊人。」
然後一句道歉也沒有,轉身就走。
我的小狗被咬到腳出血
當下非常生氣,隨即與在旁目擊民眾前往警局報案
警察雖有協助前往了解,但狗咬狗非屬其管轄範圍
屬民事賠償,除非主人刻意驅使動物攻擊人或物品,才涉刑事
因為民事賠償的小金額對惡劣狗主人根本不痛不癢
無法防止日後該大狗再次傷害人
所以我上網查詢相關法規與案例
並做出以下行動:
一、社會秩序防治法第70條第三項 (找警局)
二、動物保護法第7條、第20條、第29條、第32條(找各縣市動保單位)
三、民事賠償(地方法院)
一、社會秩序防治法第70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1、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2、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3、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我堅持他縱容他的狗嚇到我(事實也如此),完成備案動作。
此部分為狗對人
警局不涉動物的事情,一定要跟人有關才受理,涉及動物要找動保單位。
二、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及第32條第4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
財產。
請動保單為前往勸導,下次再犯即沒收他的狗
至於動保法第20條及第29條雖可開罰3-15萬
但攻擊性寵物的定義很死(獒犬、彼特犬等)
很難開罰,有興趣可自行上網了解
三、民事求償部分,後續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判決出來
我在依此求償,更有依有據
本篇的重點在於,狗咬狗警局是不受理的
但受害人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
強調已受到驚嚇
堅持報案
少發文,排版不佳,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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