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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14: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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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邱派體系中的爭點整理階段,在做證據上爭點整理時,會先剔除278-281條等不需要證明的事項,之後法院在進行證據調查、言詞辯論階段的時候就可以不用爭執那些事項。

我的問題是280條第一項關於擬制自認:於在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是就體系上來看,證據上爭點整理時根本還沒進行言詞辯論,那怎麼有辦法確定何謂擬制自認之事項呢?

目前我的想法是,這裡的言詞辯論是否就是指實務上,法無明文的準備性言詞辯論期日程序?亦即此階段仍為準備程序的一部,只是是有行言詞辯論的準備程序而已?

有請民訴達人解答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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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sletter: 首先擬制自認的發生情形很多 01/21 00:36
dreamsletter: 不一定是280的情形才會發生擬制自認 01/21 00:36
dreamsletter: 依稀既得也有說被告答辯經闡明後仍不具重要性也會被 01/21 00:36
dreamsletter: 擬制自認的 01/21 00:36
dreamsletter: 再者280的存在應該是先於爭點整理被提倡吧 01/21 00:36
dreamsletter: 早在19年的民訴就有條文了(不過條號不一樣) 01/21 00:36
dreamsletter: 那個年代根本就還沒有程序階段化的概念吧 01/21 00:36
dreamsletter: 所以不太需要把準備型言詞辯論跟280扣一起 01/21 00:36
yuefan: 感謝分享想法! 01/22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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