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rk Light 工作坊|
📍|主題|
▫️ 法律系日常
📍|平常怎麼上課的|
▫️正課基本上不點名
基本上是不會點名的,也比較少有功課或報告,學期分數大多是「考試占100%」,所以要不要來上課就看個人!(有時候就是在期中或期末考的時候才會發現,同學原來你也有修這堂課喔⋯⋯)但除非你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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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法律系日常
📍|平常怎麼上課的|
▫️正課基本上不點名
基本上是不會點名的,也比較少有功課或報告,學期分數大多是「考試占100%」,所以要不要來上課就看個人!(有時候就是在期中或期末考的時候才會發現,同學原來你也有修這堂課喔⋯⋯)但除非你真的很聰明可以自己讀跟抓重點,必修課大家基本上都會來。
▫️佔位置刷一整排
如果是熱門教授開的課,上課前10分鐘踏進法律系館的教室大概只剩中後排的位置,甚至會沒位置,除非你有朋友幫你「佔位置」,沒錯法律系人們上課最常做的就是佔位置,有時候會發現一整排10個人的座位整齊的排好一張一張單薄的活頁紙,甚至是一支筆(有夠敷衍)!最荒謬的一堂課目前大概是大一陳聰富教授開授的「民法總則」,記得那個時候是早上九點十分的課,如果你以為你提早半小時或是一小時已經足夠那你就錯了!那時候甚至驚動我們系館的警衛,因為一群人早上6.的時候站在鎖住的系館外面等著進去佔那節課的位置。
▫️教科書「百花爭豔」
大家都知道法律系很注重「思辨」或是「論述」,所以導致很多答案都沒有「唯一」,有時要認定一種法律行為就會有各種天花亂墜的學說(多數、少數、實務見解等),所以其實上法律系的課大家並不會有「統一」的教科書!如果該堂教授剛好自己有出書,那大家通常就會選教授的那本書,但如果剛好沒有,有時教授就會在課堂上列出自己推薦的幾本教科書,然後讓我們自己挑。我們要不就是詢問上一屆的學長姐或朋友有沒有推薦的書,要不就是會自己跑一趟書局,然後把教科書都翻翻看,看哪一本的排版啊或是見解自己最喜歡!
▫️助教課
大學的課基本上會有助教協助教授處理一些行政上的事情、宣布考試、準備講義等等。跟其他系和一般通識課不太相同的是,法律系的課基本上助教都會是碩士生,因為針對必修等「助教會有課輔時間」,並不是為了跟不上進度的人準備的補救,比較類似助教會自己編講義,整理這堂課教授所教的重點。法律系考試都是以實例題為主,但是教授並不會在課堂上教導如何作答,因為這樣會上不完,助教這時候就很重要了,因為助教會教導我們考試的架構、如何開標、以及如何回答才能抓住考題的爭點等等!我自己覺得助教課對我來說真的超重要(很像大考前的那種考前衝刺重點整理),還記得去年12/30整棟系館每間教室都在上助教課(可憐的我們)。
📍|臺大法律系的一些冷知識|
▫️一些特別的另類傳統
可能因為我們系上的教授都是法學界的權威,教科書通常也都是系上教授自己寫的,大家多少都會有崇拜,在學期末最後一節上課的最後時,大家會超有默契的一起鼓掌,如果是特別喜愛的教授,甚至會有人拿著教授寫的書衝上台請教授簽名以及合照!
▫️讀書會
有時學長姊會開讀書會給學弟妹,針對不同議題討論,但最誇張的是大三的寒假,大三學長姐會搶已經考上國考或研究所的學長姊開的讀書會(真的是用搶的要瘋狂密學長姊),為的都是想要聽聽學長姐們的讀書方式或是重點整理等等!
▫️只有期末考
沒有小考、很少科目有期中、也很少會有報告,所以每次考試都是一本一本在考,教授會覺得這樣回答比較有架構,也能考比較多整合性題目(之前最可怕的是期末100%,一題100分然後寫2個小時,真的是超級無助)
📍|關於系上的氛圍|
▫️ 一個相當龐大的系
雖然法律系表面上有分三個組(財法、司法、法學),但課都是不分組上課,意思就是那個分組只是分表面的,並不會因為你是什麼組所以上不同的課,大家的課都是一樣的!如果算上雙主修跟轉系的人,法律系基本上一個年級有將近200人!是一個人數相當龐大的系,而且法律系很少有課會分組報告,上課也不需要點名,所以基本上真的蠻難認識到系上所有的人⋯⋯ 自己讀到大二後會覺得法律系很像小型的社會,會有各自不同的小圈圈,大家也都有各自的目標!雖然會在辦活動時認識不少人,但其實也只佔了系上的1/10的人吧XD
📍|讀法律系的感覺|
結果發現前面說的好像都是有關課業的東西XD,不能否認的是法律系真的是一個以「讀書」為主的科系,因為未來的出路啊什麼的前提要件就是要先通過「國考」,而國考範圍就是大一到大四的必選修,如果沒有通過國考的話即使是台大法律系出來也沒有比較加分⋯即使未來不想進入公部門,取得律師資格也是未來找工作的入場券。但自己其實讀到目前最大的一個感受就是,讀書對於法律系來說固然很重要,但我認為參加大學的各種活動、在空閒時間選一些自己喜歡的外系的課、甚至加社團等都是不可或缺的,身邊有很多很厲害的人不僅是卷哥卷姐,同時也身兼活動跟營隊的好多幹部!所以我覺得是一個很好學習如何兼顧課業跟活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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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勞工保險申報制度/張桐銳(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實務上基於大量案件調查之困難,關於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原則上以投保單位之申報為準,縱使受雇勞工未離職,而雇主申報其離職退保,勞保法律關係亦停止。張桐銳老師於分析實務案例後,提出自身法律見解,例如申報行為之法律性質與事後救濟之類型。本文以行政實務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為例,檢討勞工保險行政與審判實務所採行之所謂「申報制度」,論理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工保險、申報制度、行政契約、公法上法定之債
✏摘要:
本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為例,檢討勞工保險行政與審判實務所採行之所謂「申報制度」。實務上基於大量案件調查之困難,關於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原則上以投保單位之申報為準,縱使受雇勞工未離職,而雇主申報其離職退保,勞保法律關係亦停止。本文認為,申報行為為事實行為,而非意思表示,勞保法律關係係公法上之法定債之關係,而非行政契約關係;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固然原則上以申報為準,但雇主之申報(通知)內容如與事實不符,被保險人應得透過訴訟救濟予以推翻,至於救濟之訴訟類型,應為確認訴訟。
✏試讀
🟧申報制度之概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
行政實務上認為勞保採申報主義,其規範基礎在於勞保條例第11條以及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當時施行之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前二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行政法院裁判: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相關裁判中,最早出現申報制度或申報主義之用語者,為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2762號判決,惟該裁判中係勞保局於答辯中主張勞保加、退保係採申報制度,並非最高行政法院援引申報制度作為駁回上訴之理由。事實上,於該裁判中,勞保局係主張勞保加、退保雖係採申報制度,勞保局依據投保單位所送加、退保表作書面審核,惟事後發生保險事故,經勞保局調查其資格有不合上開加保要件者,勞保局得依勞保條例第24條規定,以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而依法追還保險給付;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因此,本案之爭點係原告是否確係受僱於投保單位員工之認定問題。換言之,在勞保行政實務上,投保單位申報不實,如屬退保之情形,亦即被保險人仍在職,而投保單位申報退保之情形,以申報為準,勞保法律關係即告停止,事後不得舉證推翻,亦無法透過法院確認勞動法律關係始終存續之裁判而加以改變。
🗒全文請見:勞工保險申報制度/張桐銳,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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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9期 📌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廖大穎(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文探討之爭點聚焦於公司減資、法人意思形成之多數決與畸零股東意志等。藉由最高法院判決之內容,分析現金減資與提升經營績效、改善財務結構之目的與維護股東權益間之連動,具體分析判決之案例事實內容與所涉之法律爭議,廖大穎老師評析該最高法院判決之妥適性,並提出自身意見,值得一讀。
✏關鍵詞:減資、資本多數決、誠信原則、濫用權利
✏摘要:
民國(下同)104年初始陸續在報章雜誌上披露,相關臺灣商○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印書公司」)的新聞,例如「臺灣商○印書館於(去年)上月8日從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遷往新北市新店區……讓已有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的新店,更富文化色彩與書香氣息,而陪伴老主顧多年的雲五大樓,也將走入歷史。
✏試讀
🟧減資與企業策略
增資、減資是資本額增減的相對概念,即實務上之股本變動,在章程明定資本額(公司法第129條)與現行法採授權資本制(公司法第130條)的架構下,相關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的變動,與如何兼顧保護股東、債權人權益的議題,依法所定的程序,完成公司之增資、減資。至於減資,一則是因公司財報計算上,平衡公司資本總額與現實財產的不一致,例如公司營運發生巨額虧損,無法以公積填補該虧損時,依減資方式處理,稱為形式上的減資,但如此整理公司的財務狀況,縮小規模,並無實際資金之返還,僅在虧損作帳上的移轉,亦稱為計算上或名義上的減資。二則公司因事業未如當初預期或經濟環境變化,致生公司資金過多時,為整理公司過剩的資本,依減資程序,將公司現實財產,返還給股東,屬實質上的減資,明顯不同於因彌補虧損的形式減資,此為實務上俗稱的現金減資,以減少公司的積極財產,且實質上減資的操作。
🟧減資99.996%與特定股東外之所有股東全數畸零股效果
針對本件商○印書公司減資高達99.996%比重,雖非結束事業,全部返還股東股款,但因減資的結果亦造成除股東雲○基金會1人外,其餘的所有股東持股「畸零股化」現象;質言之,這減資結果的實收資本100元發行股數10股,雖亦非構成「股東不滿二人」,即公司法第315條之法定解散事由,但在減資計畫原本預期「剩10股,而僅股東1人持有5股,其餘股東全數都屬畸零股」之提案,在股份不可分性的設計下,打破經濟部90年8月8日商字第09002168930號函釋所指摘「按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股東所持股份係為特別股或為普通股,則非所問。又依本部66年2月11日商03910號函釋規定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故一股為資本構成之最小單位……』,是以,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應以一股為計算單位」的大原則,思索如此減資動機,實令人費解。
🗒全文請見: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廖大穎(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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