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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罰款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以下哪些活動適用《高雄市於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A. 演唱會 B. 廟會遶境 C. 跨年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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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只有 #廟會遶境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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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大型群聚活動自治條例》管理的是人數1000以上,時間2小時以上的演唱會、音樂會、高空煙火、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活動。但是有七個類型的活動被排除在外,其中就包括 #宗教遶境。
結果是,演唱會跟跨年煙火都要依據自治條例提出申請,但是廟會遶境卻不用,從危險性以及對周遭居民的影響程度來看,這很不合理。
去年在三民東區有一場為期兩天的宮廟活動,期間服務處接到20幾個陳情,事後追蹤發現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總共開罰超過50萬。
但光靠罰款,並不能解決宮廟活動違反法規的問題。
上個會期我就提案,要求民政局參考台南市的做法,和消防局、警察局共同研議,訂出廟會遶境活動申請流程圖和裁罰表,並向宮廟宣導遵循,不過目前都還沒完成。
今天在議會的 #警消環衛部門質詢,我提出要透過修正《高雄市大型群聚活動自治條例》來改善這個問題。
目前《高雄市大型群聚活動自治條例》排除宗教活動的理由是,主管機關原本就有管理的作業程序了。那我們來看看宗教活動的主管機管民政局,對於宗教活動有什麼規定。
根據民政局的《高雄市政府輔導宗教活動友善環境要點》,宗教活動本身並不需要向主管機關民政局提出申請。如果要施放煙火爆竹,這部分要向消防局申請許可;要占用道路,則是向警察局申請路權。
當違反法規時,也是由消防局、警察局、環保局各自對宮廟開罰,民政局則只會視情況列入宗教團體績優事蹟表揚或宗教活動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或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也就是說,主管機關無法透過遶境活動申請的准駁來要求宮廟遵守法規。就算宮廟前一年嚴重違規,隔年還是可以如常申請。顯然,現有的作法對於廟會遶境的管理還有很大的不足。
因此,這會期我預計會提案修正《高雄市大型群聚活動自治條例》第三條中的排除條款,讓宮廟遶境受到更有效的管理。
這麼做,是為了保護好的廟會文化,今天質詢我也要求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跟我一起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