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如何開公司然後財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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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成功的事業是許多人的夢想,每個人對成功的事業想法不同,有些人認為在公司裡拼命升遷,成為高層是他的夢想,有些人認為自己當自己人生的老闆才是他的職志,方法沒有對錯更沒有高低,只要可以品嘗成功的果實,那就是個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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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號最盛行
許多人...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如何開公司然後財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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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成功的事業是許多人的夢想,每個人對成功的事業想法不同,有些人認為在公司裡拼命升遷,成為高層是他的夢想,有些人認為自己當自己人生的老闆才是他的職志,方法沒有對錯更沒有高低,只要可以品嘗成功的果實,那就是個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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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號最盛行
許多人一開始開創的規模沒有這麼大,為了程序上的簡便,相較於成立公司,依照《商業登記法》成立獨資或是合夥商號,反而是最常見的類型。
如果只是做個小生意,按照商業登記法第 5 條規定,像攤販、民宿或是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的小規模商業,不需要進行商業登記。
坊間常見的工作室,其實就是商號的一種類型,不管是獨資或是合夥,對於成立的商業組織都需負擔「無限責任」,所謂的無限責任指的是,如果工作室或是商號若負債,這些獨資或是合夥的負責人都需要以個人財產將債務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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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歸公司,我歸我
成立公司在步驟上跟稅率上雖然都相對於商號複雜,但是在企業的永續性跟規模達到一定的程度,商號在實際運作跟管理上的靈活度都不若公司,更重要的是相對於獨資或是合夥的商號,不管是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者,在清償責任都僅負擔「有限責任」。
所謂的「有限責任」意思是當公司如果因為經營不善需要結束經營時,公司的債務會與股東分離,公司的負債只會用公司的資產來償還。而除了公司跟商號以外,2015 年《有限合夥法》提供的「有限合夥」方式,則在公司跟一般的合夥之間,開啟了一種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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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人士成立的事務所
而除了以上這幾種類型,像是律師、會計師、技師等具有公益色彩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除非法規上有特別規定例外像是會計師法有規定有限責任類型的法人事務所,或是依技師法可以成立的顧問公司類型,原則上都是以合夥或是獨資執行業務,性質上也因為不是營利事業所以不需要進行商業登記,不過還是需要依照各個專業類別的相關法規向個專門職業公會登錄、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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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你選擇什麼方式都需要讓一個可以步上軌道的好幫手
1908 創立於日本的 Brother,不僅是你的好幫手,更是你在創業這條路上,不離不棄的兄弟當年以縫紉機起家,100 年來,Brother 今日已經是全球皆有生產和銷售據點的大公司,來自日本的品質保證,從多功能事務機到標籤機,從噴墨到雷射印表機,出了名的耐用一定是你事業上的好夥伴。
多款事務機都具備了高速列印、雙面列印、掃描與傳真等功能,更酷的是高階商用機型可以按照企業的列印需求去選購超高容量耗材碳粉夾、也可以選配分頁器與擴充進紙匣,還有文件列印管理功能,彈性靈活又省錢,老闆免操煩。
這個疫情期間在家工作的你,除了可以考慮幫事業添購多功能事務機以外,在家中準備一台耐用的小印表機甚至是幫員工買一台都是很實際的想法,畢竟對於許多自由工作者來說,就算沒有疫情,總會有毫無預警的暴雨來襲,不方便出門工作的時刻。
不離不棄是我兄弟,Brother 就是你創業路上的好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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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追蹤 👀 @brother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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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Brother
無限清償責任 在 Taiwan Startup Hub 新創基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報稅季來啦 #財會 #稅務 #工商登記 #公司 #行號
你各位即將投入創業或正在創業的中小企業主們!5月報稅大魔王來勢洶洶,你...準備好了嗎😎?
上禮拜新創基地到台中辦了財會稅務主題講座,由於大樹老師重點實在太多(那講義有一百多頁!一百多頁啊!)就讓我循序漸進地跟大家分享吧~
創業的你一定想問:「設立公司還是行號好呢?」
這裡必須先了解✨企業組織型態的差異✨,再來做規劃與選擇
📍資本額與設立登記
☑行號:事業名稱同一縣市內不得重複,資本額不限(特許行業例外),登記時若資本額超過25萬需準備存款證明
☑公司:事業名稱全國不得重複,無最低資本額要求(特許行業例外),登記時不論資本額多寡都須準備會計師簽證
📍課稅方式及稅率
☑行號:股東需付無限清償責任,且盈餘一定要全部分配
▪營業稅率:免用統一發票1%(月銷售額未達20萬才可申請,需經國稅局核定)、統一發票5%(每兩個月報一次,1、3、5、7、9、11月報稅)
▪營所稅:併入個人綜所稅計算,無需另外申報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責任以出資額為限,有盈餘者次年6月底前完成分配
▪營業稅率:統一發票5%(每兩個月報一次,1、3、5、7、9、11月報稅)
▪營所稅20%(每年5月報稅)
📍組織出資說明
☑行號/有限公司:採現金
☑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人-現金、財產
▪普通合夥人-現金、財產、勞務或其他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財產、技術、債權(技術出資需要鑑價)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財產、技術、勞務(有限制額度),(技術出資不需鑑價,107年修法已取消信用出資)
📍股東資格與規定
☑行號:獨資1人/合夥2人以上,股東需成年
☑有限公司:1人以上,負責人要成年,股東可未成年
☑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人1人、無限合夥人1人,創立時股東都要成年,一年後可變更未成年
☑股份有限公司:原則是2人以上,例外可1(法)人,負責人要成年,股東可未成年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原則是2人以上,例外可1(法)人(同股份有限公司),創立時股東都要成年,一年後可變更未成年
Taiwan Startup Hub 新創基地 創業圓夢 Start-up Hub #創業第一站 #創業資源分享 #主題諮詢 #財會稅務 #盧大樹會計師
無限清償責任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媒體報導:『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指出,工程承攬人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屬於商號,並沒有法人人格,其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要負無限清償責任的,只是在大包商層層轉包下,基於營業成本及稅捐的考量,讓義祥這樣的小包商不惜冒險賭運氣,以商號為營業主體來承攬工程。
台鐵為何會接受如義祥這種「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來承包工程?.......』
無限清償責任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滾動式更新,最新版4/5 14:55*
#太魯閣出軌案 #完整保險分析 🔥分享請留言,註明出處分享交流🔥
【從保險規劃來看,台鐵與包商,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在於事故發生之餘,肇事單位也能透過適當的管道和理賠金,撫慰死傷者,一方面負起責任,一方面也能讓自身機構繼續運作、維持、承擔。
這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是一件人禍,但深入分析相關保險規劃,卻可發現,不論台鐵或包商,都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為什麼❓
▌#先說基本事實 ▌
◾️據媒體報導,現場工人表示,他們是花蓮的包商,這個工程做到2021年4月26日滿2年,為義祥工業社承包。
◾️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每人死亡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受傷醫療40萬元。
◾️工程車的強制保險,死亡200萬元,失能最高限額200萬元,受傷醫療最高限額20萬元。
◾️傳聞中的主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向兆豐產物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上限500萬元、每事故上限2,500萬元。
▌#檢視檢討整個工程規劃 ▌
① |#工程承攬人 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並沒有法人人格,屬於商號,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負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資產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因此,明明商號負責人對外必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為什麼義祥還敢用商號作為營業主體❓
➡️ 其實是因為,大型承包商拿到工程後,會將工程切割成細碎的工作項目層層轉(分)包,許多 小型承包商 是校長兼撞鐘,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及稅捐,就使用商號為營業主體。
② |義祥工業社用 #商號 當主體,應該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只是,目前媒體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訊息,所以,義祥工業社有沒有投保?能不能擔起賠償責任?
③ |為什麼鐵路局會接受「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承包工程❓
目前這個工程的發包過程資訊並未被公開,如果按照營造業法規定,一定金額的工程需要什麼要資格的包商都有詳細規範,義祥工業社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總金額似乎不能超過720萬。
➡️ 所以,除非這次事故發生工程的發包金額很低,否則義祥工業社就只是這件工程的小包商,主承包商另有其人,也就是說,是不是還有其他該負責的人沒有被找出來?
從目前媒體更新的訊息可知,這件工程的主承包商似乎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義祥工業社是下游包商,但也有人臆測是義祥工業社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無論二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東新營造都有可能對本次意外事故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④ |許多媒體質疑現場為什麼沒有設置護欄,防止外物侵入軌道區?沒有設置誰該負責❓
從媒體所刊登的現場照片來看,工程車滑落的位置似乎是一條工區內的施工便道(經驗判斷,僅供參考,還是要以工程契約文件為準),有些時候這種施工便道都是屬於 #假設性工程,該怎麼做?要不要設置護欄?在招標文件上未必會顯示出來,僅在工程預算上編列假設性工程的項目,讓得標廠商自行運用。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開工前要製作施工計畫後送審,說明要如何完成主體工程,施通便道及護欄有無需要?如何施作?會在上面有所說明。
➡️ 因此,首先應該了解,現場的 #施工便道是主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是假設性工程❓如果是主體工程,設計時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如果是假設性工程,施工計畫中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誰負責撰擬施工計畫?誰審核施工計畫?都有待釐清、找出負責人。
⑤ |為什麼自然人負擔無限責任,卻似乎沒有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公共工程在招標時都會要求得標廠商要投保投保 #工程保險 及 #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包商一定會去投保,取得保單後陳報給工程發包機關,但是轉(分)包商會不會去投保,似乎就沒有強制性。
➡️ 這件事故到目前為止,沒有更多關於主承包商是誰的訊息,雖有媒體提到東新營造,但兩者關係仍然不明。東新營造或義祥工業社無論誰是主承包商,必然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果主包商有其他保單加持,倘若財力較義祥工業社更雄厚,或許有望爭取更多理賠。
唯有解答上述疑慮,才能為死傷者思考如何爭取更高的理賠金。
▌#換個角度思考:義祥、台鐵,該如何保險,才能妥善負責❓ ▌
如果義祥工業社想規劃保險,在工地使用的工程車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該如何投保?如果考慮受害的第三人有可能是定作人台鐵,又該如何規劃保險?
ℹ️ 針對義祥工業社:
工程包商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可以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但這類保單不承保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的損害,也不保工程定作人的鄰近財物。
👉車輛應該要 #另行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定作人鄰近財務則要另行加保「保險定作人財物附加條款」。
👉在此附帶一提,東新營造雖有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但是這張附加險並不承保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除非該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在保險契約內,才例外承保。
因此,這一張保單在本件事故未必會派得上用場。
ℹ️ 針對台鐵:
台鐵投保 #乘客運送責任險 的依據是鐵路法《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分別為: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多數的說法是解讀為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發生事故的時候,除非台鐵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 只是,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定的投保金額與一般損害賠償的要求相距甚遠。若以大型工安意外事故而言,更是杯水車薪。
目前的投保金額,#連填補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無法滿足❗️
遑論2014年高雄氣爆案每位罹難者的賠償金高達1200萬元;2015年復興航空空難、每位罹難乘客賠償1490萬元,2018年普悠瑪號翻車賠償金額1570萬。
上述兩者可說是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的賠償參考基準,但交通部似乎沒有與時俱進,調高台鐵的 #乘客運送責任保險金額。
👉台鐵乘客運送責任險的保險金受領人與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會不同,前者是以轉嫁台鐵的責任為規劃基礎,所以是依照 #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的各項損害來決定,後者是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出發,請求權人是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兩者略有不同。
▌最後:關於 #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送醫救治的傷者,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健保局會向應負責的單位或人代位求償❗️
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健保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曾任律師及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處理高雄氣爆案、台中捷運鋼樑墜落等重大事件民事賠償與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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