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ckery》|Roald Dahl 羅爾德達爾短篇小說集之二
上次看完《Lust》不久馬上衝去書店買了這本。Oxford Bookshop是我在這裡很喜歡書店之一,比較會看到連鎖書店沒有賣的書(雖然它好像也是連鎖書店?)。缺點是整間店常常沒有客人,進去的時候都要和店員對望有夠尷尬。 ...
:《Trickery》|Roald Dahl 羅爾德達爾短篇小說集之二
上次看完《Lust》不久馬上衝去書店買了這本。Oxford Bookshop是我在這裡很喜歡書店之一,比較會看到連鎖書店沒有賣的書(雖然它好像也是連鎖書店?)。缺點是整間店常常沒有客人,進去的時候都要和店員對望有夠尷尬。
現在搬新家離這一些常常光顧的書店都只有走路不到十分的路程,令人感動😍
•
《Trickery》輕薄很多,看了還發現其中比較長的〈The Visitor〉那篇還是上一本收錄過的,真不愧是Trickery。這系列的選集似乎偶爾會有重複收錄同一篇故事的情況,是唯一的小缺點,不過封面我太喜歡了所以照樣買單😛
比起上一本,我更喜歡這次的故事,以下選三篇,都有一點透露劇情:
🕴🏻Mrs Bixby and the Colonel’s Coat
畢斯比太太(Mrs Bixby)從情夫那裡收到了一件貴重的貂皮大衣當作離別贈禮。和丈夫說要去拜訪姑媽的她,當然無法向丈夫解釋這樣貴重的禮物從何而來,她卻也捨不得就這樣放棄這件華麗昂貴的大衣。
畢斯比太太想到了一個絕妙的方法。她首先到了當鋪把大衣典當, 特別囑咐當鋪在當票上只記下金額,其餘什麼都不用寫。回到家,畢斯比太太向丈夫說自己在計程車上撿到了一張紙,假裝自己什麼都不知道。
畢斯比先生一看就知道這是當票,上面既然沒有名字,就表示他們只要付錢就能夠在當鋪贖回這個東西。畢斯比先生答應太太明早上班前去一趟當鋪,而畢斯比太太雖然覺得不放心,但是為了不讓丈夫起疑只得答應。
隔天一早,畢斯比太太ㄧ接到丈夫打來的電話馬上衝出家門,趕到丈夫上班的診所,迫不及待的想拿到她的大衣。沒想到丈夫拿出來的卻是一件貂皮圍巾。是當鋪把她的大衣調包了嗎?正當畢斯比太太怒氣沖沖的要去找人算帳的時候,發現她的大衣出現在意想不到的地方。
🕴🏻Claud’s Dog: Rummins
這個Claud’s Dog是一個系列,在上一次看的《Lust》裡收錄了捕鼠人的故事,這一篇則間接解釋了為什麼會有老鼠出現。
農夫魯明最近因為他的乾草堆常常出現老鼠,政府機關還派出了捕鼠人來處理,但是依舊無效。魯明叫他的兒子伯特去處理那個乾草堆,於是述說故事的主角便和朋友克勞在一旁看他們工作。
伯特在割開乾草堆的時候似乎遇到了障礙,有某個不明物體在乾草堆中無法被割開。看到這裡,主角突然回想起幾個月前,他們和維修工老吉米一起幫魯明堆乾草堆時,老吉米和魯明發生了爭吵。當主角和克勞去吃午餐回來的時後,老吉米不見了,只留下他的袋子在原地。魯明說老吉米回家了。
想到這裡,主角似乎有某種不祥的預感。伯特終於切開了乾草堆,看見了老鼠的食物來源,放聲大叫。而此時魯明早已逃離現場,不知去向。
有點可怕的故事🤣不過故事的轉折和敘事方式我都很喜歡。但是覺得奇怪的是,既然魯明知道乾草堆中藏了什麼,為什麼要找來不知情的兒子割開,同時旁邊還有兩個目擊證人?還有到底為什麼篇名要叫〈克勞的狗〉啦😳
🕴🏻The Hitch-hiker
主角買了新的名車。心情很好的他看到了一個搭便車的人,想起了自己以前自己搭便車的辛酸,於是停了下來。
兩人在車上聊了開來,便車客提到因為行業的關係他要到倫敦的賽馬比賽。主角便開始問他的職業是什麼,但便車客一直保持神秘,只提到他是這個職業中的佼佼者,卻完全不透露任何其他的消息。
車子繼續開往倫敦,便車客開始和主角打賭車子能開多快。為了證明自己愛車的實力,主角油門催到底,結果當然就是被公路警察攔車。
警察將兩人名字住址記下,主角除了要繳罰金、駕照會被吊銷以外,警察還威脅要把他丟進監獄裡。當警察質問便車客的職業時,主角意外的聽到他說他是個臨時搬運工。
警察走後,主角便詢問便車客為什麼要對警察說謊。便車客便向他透露他其實是一名技術高超的扒手,說的同時拿出一條皮帶,正是主角繫在身上的。
在主角驚嘆他的扒東西技術時,突然想到警察當時也記下了便車客的資料,便問他擔不擔心警察之後回去繼續追查。
便車客不知道從哪裡掏出了警察記下兩人資料的本子,露出勝利的微笑。
想到搭便車直接的聯想就是恐怖故事🤣沒想到是這麼歡樂的結局。
•
#trickery #roalddahl #reading #閱讀 #讀後感 #閱讀紀錄 #閱讀筆記 #短篇小說 #羅爾德達爾 #迷你館藏19 #閱讀地圖📍英
無職業駕照開計程車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昨天在臉書跟大家分享了有公務員兼職開計程車還領補貼的新聞,大概是抱著看看能不能領的心情?結果居然領到了🤣,不過順便公務員其實不能兼職開計程車(圖二(登愣)。
總之,想以開車當職業要有職業駕照,那就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的業務,所以公務員就算只是兼職開計程車也不行,除非法規說你可以啦☝🏻
然後就想到另外一個我自己覺得很類似的職業,就是現在正夯的外送員(還夯嗎?),外送員的規定那麼寬,公務員下班的時候可以跑跑外送不無小補嗎??
-
🔹公務員下班可以當foodpanda或Uber Eats的外送員嗎?
如果是不具經常性、持續性等常態性質,只是偶爾為之,又沒有妨礙公務用本職或尊嚴的話,ᴏᴋ!
不過是不是偶爾?算不算經常?這標準是由公務員服務的機關依照個案來認定喔!
➜#你工作的機關說可以就可以啦😆
不過建議不要參加勞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6條有規定重複加保的話,#發生事故不給付、#保費不退還、#年資不採認,只能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蠻虧的~
━━━━━━━━━━━━━━━━━━━━━━━━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銓敘部
《#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e-mail(函?)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本部歷來解釋,對於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按:於 UberEats 或 foodpanda 等外送平台接單外送提供勞務即屬之),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且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如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有損機關或公 務員形象、有營私舞弊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者,尚非不得為之;惟對於「偶一為之」或「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之界定標準,因需就各該公務員兼職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審視其如從事該等工作後是否仍得專心從事本職工作,爰應由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審認之。
二、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2 條、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略以,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係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一律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且除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 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以下簡稱依規定得 重複加保者)外,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 民年金保險,如重複參加其他保險,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所繳之公保保險費,概不退還, 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又上開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不包含按日、按次或按件計酬之工作。基此,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 式於外送平台兼任外送工作,如因與該平台成就僱傭關係致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因該等外送工作非屬公保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所稱依規定得重複加保之情形,於重複加保期間倘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併予敘明。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沒有為什麼我就想放一張泰熙
#公務員 #兼職 #司機 #外送平台 #外送員 #Uber #Taxi #foodpanda #UberEats #公保 #公務人員保險法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無職業駕照開計程車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影響各國經濟,台灣政府也陸續推出各項補助措施,公路總局就對遊覽車、計程車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補助相關駕駛新台幣3萬元,不過審計部查核後發現有具公務員身分的駕駛領取前述的駕駛補貼。
-
🔹具公務員身分的駕駛補貼有什麼問題?
針對疫情的各項補貼有一個很重要的要件是「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疫情緊張大家足不出戶的情況下,遊覽車、計程車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的收入當然會被影響減少,但如果本業是公務員兼差開計程車還領補貼??公務員有固定薪資而且又沒有受到影響,和這個駕駛補貼的目的不合餒!
所以,公路總局說會跟這些人追回這筆補貼金額。
另外,偷偷告訴大家,理論上公務員是不能兼職的喔,只能「#偶爾」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而且不能與本職工作或尊嚴有妨礙的情形,經常、持續性的常態兼職不行喔~而且公務員兼職還要機關同意才行。
呃,所以領這個補貼的公務員被發現不只要還錢,可能還要被懲處😔
━━━━━━━━━━━━━━━━━━━━━━━━
#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本部75年4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17445號函意旨,上開規定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至「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二、復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安全規則)第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一、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分為下列各類:……五、小型車職業駕照。六、大貨車職業駕照。七、大客車職業駕照。八、聯結車職業駕照。……。」第54條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再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領有普通駕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為職業者,處以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又查交通部100年10月17日交路字第1000052988號函略以,有關處罰條例及安全規則所稱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一節,如駕駛人受雇擔任駕駛工作,自符合以駕駛為職業,應持職業駕照。
三、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Uber、多元化計程車)興起,迭有公務員詢及公餘時間得否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疑義,依據前開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公務員 #補貼 #疫情 #新冠肺炎 #Covid19 #銓敘部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無職業駕照開計程車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已經6/4了,你們知道在6/1開始,交通部訂定的「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就已經生效囉~
(然後馬上看到韓國新生代男團有人酒駕被吊銷駕照的新聞)
⠀⠀⠀⠀⠀⠀⠀⠀⠀⠀⠀⠀
所謂代客駕車服務,是指企業經營者指派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代替消費者將指定車輛駕駛至其指定地點的服務,就是有個經營代客駕車的公司派人來幫你把車開回家。
代駕這件事在韓國好像已經是行之有年,在台灣就比較少見,當然也有可能是因為小編都騎機車爽快攔計程車回家(隔天再去牽車…),騎機車的小編不懂有錢人的世界😭😭😭
⠀⠀⠀⠀⠀⠀⠀⠀⠀⠀⠀⠀
總之,交通部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第1項訂定了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企業跟消費者能有一個標準來訂定契約,希望能開啟 #代駕 這件事的熱潮,現在 #酒駕人人喊打,大家就別再冒險嘗試會不會安全到家啦~
花點錢保平安喔!
⠀⠀⠀⠀⠀⠀⠀⠀⠀⠀⠀⠀
#AB6IX #林煐岷 #임영민 #羊駝 #PRODUCE101S2
#交通部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Taiwan
FB🔎#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IG🔎@hugowulaw
⠀⠀⠀⠀⠀⠀⠀⠀⠀⠀⠀⠀
👩🏻🏫法規看一下🐢⠀
#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點這👇🏻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d4042fa5-768e-40b9-a529-9119e6a9c4a3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法規命令之預告程序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