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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無可指摘意思產品中有1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譚新強:中國須小心拜登設的阿富汗陷阱 文章日期:2021年8月20日 【明報專訊】美國總統拜登終於結束美國歷史上最長的阿富汗戰爭。喀布爾機場一片混亂,不禁令人記起1975年美國撤離越南西貢市時的畫面。不少人更譏笑美國再次打敗仗,拜登無能,數周前仍堅持阿富汗傀儡政府可支撑最少兩三年,經美軍訓練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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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新強:中國須小心拜登設的阿富汗陷阱
文章日期:2021年8月20日
【明報專訊】美國總統拜登終於結束美國歷史上最長的阿富汗戰爭。喀布爾機場一片混亂,不禁令人記起1975年美國撤離越南西貢市時的畫面。不少人更譏笑美國再次打敗仗,拜登無能,數周前仍堅持阿富汗傀儡政府可支撑最少兩三年,經美軍訓練有素,擁有先進武器的30萬強大軍隊,更必能抵抗為數只約7萬人的「雜牌」塔利班戰士。
見到一堆可憐被出賣的阿富汗人,爭相攀上正在移動的美國軍機,起飛也死不放手,從半空掉下身亡的場景,我也感到驚訝和替他們不值。但阿富汗真是越南的翻版?美國真的是夾着尾巴敗走?拜登真的將因此而喪失政治前途?
仔細分析一下,就明白阿富汗戰爭跟越戰的分別。阿富汗戰雖長達20年,但美軍死亡人數不到2400,越戰中美軍死了近6萬。更大分別是當年有徵兵制,民怨載道,華盛頓經常出現大規模反戰示威,克林頓和小布殊等都是當年的「逃兵」。美國人被洗腦誤導攻打阿富汗和伊拉克是為911恐襲報仇,但其實與他們無關,因此從未出現大規模反戰示威,所有士兵都是自命拯救世界(或嗜血)的志願軍。
美軍20年死亡人數低過COVID 難言敗走
第二個問題,美國真的在阿富汗打敗仗?首先以人命損失來計算一下勝敗,美國折兵數目只約等如4天的COVID死亡人數,美國每年兇殺案人數都近2萬。對比下,保守估計阿富汗人民總死亡人數最少25萬,美國的100倍,包括政府軍、塔利班與平民老百姓,有估計更高達百萬!這叫做輸?
况且由小布殊到拜登,4任總統口徑都異常一致,打仗目的只為剷除蓋達組織(Al Qaeda)和找出他們認為被塔利班政府窩藏的拉登。雖然最終是在巴基斯坦找到和殺掉他(due process?),但對美國來說,阿富汗和巴基斯坦,有何分別?重點是完成任務,美國跟從前的大英帝國不一樣,不擅長搞殖民地,根本無興趣參與所謂「國家建設」。拜登亦提醒阿富汗是有名的「帝國墳墓」,十九世紀英國曾佔據但鎩羽而歸,二十世紀,蘇聯更間接因泥足深陷於此而最終瓦解,二十一世紀美國也陷入苦戰20年,亦可說因而走漏了阻擋中國崛起的機會!
最重要和最現實的是,無論從美國內部利益,或地緣政治角度考量,退出阿富汗都是明智之舉。撤軍根本是絕大多數美國人所歡迎的一個共識,連伊拉克之戰都早已結束。如拜登所說,談判是特朗普在2019年開始的,曾幾乎邀請塔利班領袖到大衛營,後因反對聲音太大而告吹,拜登自辯只是按着既定時間表執行協議。
現在很多人指摘拜登上月仍堅持美軍撤退必非常有秩序,絕不會出現當年越南的亂狀,但結果仍是歷史重演!但試想一下,即使事前CIA告訴拜登一旦撤軍,阿富汗傀儡政府必馬上倒台,拜登可以對人民講真話嗎?醜陋的事實是,既然決定出賣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這個謊言是必須講的。再者請留意,他從來沒說過阿富汗政府永遠不倒,只說理應暫時不倒。倒的速度真的重要嗎?其實對阿富汗人民福祉來說,11日極速變天,和平交接,幾乎不用開槍(有人取笑比美國選舉更和平),代表人心所向,是好事! 如真的再拖兩年,即內戰繼續,更多生靈塗炭!
早前在多哈的會議,參與者包括美、中、俄、巴基斯坦、塔利班及阿富汗政府雙方,可能他們已達成如何交接的共識,包括答應讓美國人和西方盟友安全離開,甚至有傳聞塔利班答應讓總統加尼(Ashraf Ghani)帶着大量財富安全出走!
所以怎可能拜登真的對亂局感到意外?前天他被George Stephanopoulos訪問,提到近700難民擠迫在美國軍機上,以及有人從飛機掉下跌死的恐怖情景,拜登打斷問題,冷血地和坦白地回答:「但這已經是四五天前的事了!」 他似乎沒有回答問題,但其實已盡在不言中。他的意思是撤軍必混亂,些少傷亡在所難免。况且四五天前的事,已超過現今24小時的News cycle,已成為舊聞,何足掛齒?薑果然是老的辣,誰說他老人癡呆?
塔利班學會PR 助和平接管
塔利班也學會了PR形象的重要,對今次和平接管有極大幫助。塔利班似乎有點模仿愛爾蘭共和軍(IRA),分為軍事和政治兩個部分,軍事負責打仗,政治負責在多哈(和天津)談判。他們答應今次掌權,已汲取過去犯錯的經驗,變得更文明和温和,將容許女性讀書和工作,已特赦所有前政府人員和曾為西方國家服務的人。當然不少人仍不相信,所以才會出現人群湧到機場的場面。據悉,除機場出現一點混亂外,今次塔利班奪權後,確未出現大規模屠殺和報復。即使在機場控制上,原來美軍和塔利班是有協議的,似乎是美軍要求塔利班設防線,阻止大量難民湧進機場,不止塔利班曾開槍鎮壓,美軍也曾開槍「錯殺」數名逃難者。
拜登在國際方面考慮更聰明和實務。理論上,如美國能建立一個所謂西方自由民主國家,駐軍在與新疆接壤的阿富汗,確有長期牽制中國的作用,但明顯經過20年經驗,原來這是個mission impossible,長期部族內戰,才是阿富汗過百年來的歷史常態,根本從未真正統一過。再看看地圖,拜登即明白到美國控制的阿富汗,被不友善的國家:俄國、伊朗、巴基斯坦和中國等重重包圍,有如圍棋中的死棋。現在拜登可說主動放棄死棋,故意製造權力真空,如出現地區性不穩定,或反而對美國有利。
短期內,塔利班處於極有利位置,為保持和平穩定,各鄰國必爭相釋出援助之手,協助建設阿富汗。近日西方傳媒居心叵測,故意指出阿富汗擁有各種「寶貝」,包括稀土、最時尚的鋰,更可成一帶一路的下一個目的地,可建通往伊朗的輸油管!明顯目的是引誘中國捲入漩渦,誤闖此帝國墳墓。
阿富汗龍蛇混雜,塔利班本身已分為不同派系,另外仍有多個恐怖組織以此為基地,包括蓋達和伊斯蘭國(ISIS)的殘餘分子。最值得留意的是鼓吹疆獨的東突厥斯坦伊斯蘭運動(ETIM,簡稱東伊運),多年來一直被美國定性為恐怖組織,但去年美國突然剔除此標籤,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引中國捲入阿富汗 西方傳媒居心叵測
近日西方傳媒更為中國精心設下一個兩難抉擇陷阱。他們說中國仍不可算是真正超級強國,因為已40多年未經歷過戰爭的考驗。他們認為超級強國必須願意用武力捍衛國家安全和利益、原則和盟友安全。其中頗有可能的一個場景是,親密盟國巴基斯坦假如被日趨不穩定的阿富汗牽連,發生頻繁嚴重恐襲事件(上月已出現過),中國會否作出軍事反應?如不出兵,會否被戰略對手和甚至盟友輕視?但如出兵,後果或更嚴重,將打破過去40多年和平崛起的神話,會否因此而失去道德高地?今天的阿富汗確非1970年代的越南,但上一次中國開戰,對手正是政權剛逆轉不久的前盟國越南。
第三個問題,拜登會否因此潰裂而提早成為跛腳鴨,明年底中期選舉共和黨重掌國會控制權,2024年連任無望?現在為時尚早,誰也沒有答案。但拜登聰明之處,正是精準選擇距離中期選舉尚超過1年,總統選舉3年的今天來引爆此早晚必爆的計時炸彈。1975年西貢淪陷/解放(觀點與角度),翌年已是大選年,福特就落敗了。
拜登抽身時機精準 不損連任
拜登上任剛逾半年,其實做了不少事情。加速接種疫苗,成功通過多個刺激經濟和基建方案,當然亦不忘繼續對中國施壓(可惡)。阿富汗一事,暫時拜登看似失分,但再過一段時間,如美國僑民安全撤退,塔利班亦真的變得較温和,說不定拜登可變回英雄,甚至贏得不少早已支持撤軍的特朗普鐵粉票。
100天的傳統蜜月期已過,無可避免地民望必有所回落,正是kitchen sink所有壞消息的好時機。除阿富汗,有人認為這一浪Delta變種病毒和通脹上升,都可影響中期選舉。但每一浪疫情只維持數月,拜登亦已準備為國民打booster shot。通脹更似有見頂迹象,10年債息回落至1.3厘以下,說不定明年底大家已再次擔心衰退和通縮。
最後,大家有否留意到去年美國大選時傳聞的一段拜登次子亨特(Hunter Biden)醜聞影片,終於浮現出來。於2019年拍攝,裸體的亨特與一名俄國妓女聊天,形象已非常差,更恐怖的是蠢如豬的亨特,在片中提及在2018年,已曾被俄國毒梟偷走一台手提電腦!如這段影片在大選時出現,會有何影響?再想下愛潑斯坦(Jeffrey Epstein)的下場,何等功力才可把此醜聞拖延關鍵的9個月後才爆出來!
中環資產投資行政總裁
[譚新強 中環新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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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人和建商成立合建契約,並出具土地使用授權書予建商(使用借貸),同意建商在土地上興建房屋出售,嗣後,房屋與土地均已移轉,土地受讓人如為「明知」,其是否受原使用借貸之拘束?
____________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037 號民事判決
(一)惟按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房屋,為供建商申請建築執照而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性質上屬債權契約,僅當事人間有其效力。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建物坐落之系爭土地,原為陳謝碧玉基於與建商胡俊雄等14人間之合建契約,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與建商興建房屋,被上訴人雖直接或輾轉取得各該建物,惟並未購得系爭土地,上訴人係自陳謝碧玉處受讓系爭土地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兩造既非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當事人,亦未繼受該債權契約,原審遽謂上訴人應受該債權契約之拘束,被上訴人得執系爭土地使用同意書之使用借貸關係對抗上訴人,已非無可議。
(二)又於具體個案,法院雖得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倘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時,固非不得駁回其「拆屋還地」之請求。惟該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究與土地所有人間並未存有任何法律關係,倘其因而獲有利益造成土地所有人無法使用土地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是否不得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損害或返還不當得利,則非無疑。本件如上訴人不受系爭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拘束,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又未成立任何法律關係,上訴人是否不得向被上訴人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詳推細究,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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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死亡與契約之法定終止】
各位好,我是賴川。這星期五晚上我們要繼續來談與借名登記有關的爭點。這個爭點是,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死亡時,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即當然消滅(法定終止)?此爭點之所以重要之原因在於,如借名登記契約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則在借名登記契約消滅後,當事人本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以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等,其消滅時效均是從當事人死亡時起算15年而完成。就此問題,最高法院向來之見解可區分為三說:
■ 肯定說
肯定說認為,當事人死亡時,借名登記契約直接依民法第550條本文之規定而當然消滅,此時借名人(或其繼承人)應於當事人死亡後15年內,向出名人(或其繼承人)請求返還系爭借名標的物,否則即罹於民法第125條之消滅時效。
■ 否定說
否定說則逕自認為,借名登記契約應繼續存在,不因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因此當事人之繼承人應直接繼承該借名登記契約之權利義務。
■ 折衷說
折衷說則認為,應檢視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存在,民法第550條但書之「契約另有訂定」,或是否有「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或是否有民法第551條之「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之利益之虞」等三種情況,而分別判斷。
■ 小結
就此,學說認為,有效之借名登記契約既屬類似委任之無名勞務契約,自應依民法第529條規定而「適用」委任之規定。因此,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死亡後,借名登記契約是否消滅,則應一併考量民法第550至552條等規定。亦即,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死亡後,原則上適用民法第550條之本文規定而消滅,但如有民法第550條但書、民法第551條以及民法第552條之情況時,借名登記契約則例外不消滅,故應以前述最高法院之折衷說較為可採。
至於最高法院迄今所明確承認可以適用民法第550條但書之規定,進而使借名登記契約不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者,依筆者的整理,大致有:(1)借名登記契約之目的是為避免受債權人追償(106年台上字2416號民事判決)以及(2)借名登記契約之目的是為避免農地轉讓或耕地分割之限制(106年台上字410號民事判決)等類型。
■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2416 號民事判決
(一)按借名契約之訂立,依其性質,以當事人間之信任為基礎,而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前段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之死亡而消滅,惟依同條但書規定,借名登記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其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查闕德標於75年間出資購買系爭不動產,為避免再遭強制執行,將之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闕德標與被上訴人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為原審認定之事實。闕德標與被上訴人間既以避免系爭不動產再遭強制執行為契約之目的,則於闕德標死亡倘尚負欠債務之情形,當事人是否無將系爭不動產仍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之意,即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不因闕德標之死亡而消滅,以符合契約目的?仍待究明。上訴人據此於事實審主張: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真意,目的在於闕德標本身債務及保證債務完全清償,已無其債權人對系爭不動產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顧慮時,再將系爭不動產歸還登記為其所有…,闕德標與被上訴人有不因雙方當事人一方死亡而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默示合意等語,是否毫無可採?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詳加審究,逕以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於闕德標死亡時消滅,遽認上訴人之移轉登記請求權時效自斯時起算,其請求權已於96年6月30日罹於時效,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於法已難謂合。
(二)其次,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得終止而不終止,並非其終止關係當然消滅,借名人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故借名登記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起算。倘系爭借名契約不因闕德標死亡而消滅(終止),而由其繼承人繼承該契約關係者,當事人為兩造,參諸上訴人於訴狀陳明:渠等有依終止借名關係,請求移轉登記為公同共有之返還請求權云云,是否係以該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意思表示之意?果如是,上訴人是否合法終止?其等於合法終止契約後,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不動產與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否無據?均有待進一步釐情。本件被上訴人與闕德標間借名登記關係,是否於闕德標死亡時即告終止,事實既尚有未明,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之判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410 號民事判決
(一)按借名契約之訂立,依其性質,固以當事人間之信任為基礎,而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前段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之死亡而消滅,惟依同條但書規定以觀,借名登記契約因其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自不在此限。
(二)次按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本文,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本文分別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附表一至七所示土地係乙○○等之被繼承人及庚○○,借名登記於王生木名下,乃原審確定之事實。上訴人復一再主張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有民法第550條但書所定因其事務性質不能消滅之情形。而附表一至七土地除新北市○○區○○○段○○○○地號地目為道外,其餘地目均為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則附表一至七土地是否曾受分割或移轉為共有之限制,致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於王生木死亡後有因其事務性質不能消滅之情形?此攸關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消滅時點之認定及上訴人請求權時效之起算,原審未遑詳加調查審究,遽認上訴人之請求已罹時效,自有可議。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無論如何明天記得好好投票,早點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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