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演藝團體免用統一發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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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40909台財稅第9404567370號函釋

一、若符合兩條件,可認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前開演藝團體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
或第36條規定,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
所得稅當年度費用。

條件一: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已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2年10月24日
文參字第0923125735號函所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規定,
訂定其演藝團體自治法規,且於法規內明確規範演藝團體成立之公益目的
(包括明定盈餘不得分配、解散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等)。

條件二:
轄內演藝團體已依該法規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者 。

→ 本團於2005/12業按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相關規定登記為演藝團體第0570號。

依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個人對教育機構捐款可享受減免稅捐;
獎勵之項目,計有個人綜合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等三項,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方面:

1.金額限制方面:
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上述所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祇限於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之公益社
團及財團之組織,或者是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方適用。

(二)遺產稅方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不計入遺產總額:第一款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
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亦即免扣遺產稅,且免稅金額
不受限制。

(三)贈與稅方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不計入贈與總額:第一款規定「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亦即免扣贈與稅,且免稅金額不受限制。

二、扣抵稅額應取具之憑證:
(一)現金捐贈:取得書有捐贈人資料、捐贈日期、捐贈收據正本
(二)實物捐贈:取得書有捐贈人資料、捐贈日期、受贈證明函,其捐贈金額之認列,係
以購入成本認列,故購入供作捐贈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
利事業應取得普通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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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已經考到駕照了,為什麼不能開車上學?
因為貓的手掌(我們通常泛稱前足)不適合握方向盤 _
★ 為什麼我突然不能踩離合器了?
因為你是貓,金氏紀錄該更新了,第一隻換檔的喵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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