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準中止未遂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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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中止未遂 在 伊格|Egoyan Zheng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12:17:09

截至目前為止,陳立博醫師可能,且極可能正是人類歷史上最後一位**良心犯**──事實上,至少一世紀以來,似乎從未有罪犯如他被部分民眾與媒體冠以「良心犯」之名。⁣ 理論上,這已然是個歷史名詞;因為資料顯示,此說法自21世紀末業即已近乎絕跡;而前次被廣泛公認為良心犯者亦已早於22世紀中葉。⁣ 換言之,距今...

  • 準中止未遂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10 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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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成立中止犯,其中一個前提是「結果未發生」。不過,這裡的「結果」不能狹隘地指為「構成要件結果」,而應理解為「犯罪行為未既遂」(註1),否則只要是非結果犯的情形,一概沒有中止犯的適用,這個結論是蠻奇怪的(註2)。

    既然犯行未既遂的情形都有可能成立中止犯,學說上進一步指出,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要求中止行為須防止結果發生,應指行為人阻止結果透過可歸責的途徑,其情形包含兩種:(1)構成要件結果沒有發生;(2)結果雖然發生但不可歸責給行為人,而行為人已透過其中止行為,排除、扭轉其原先製造的風險,這些都是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所要評價的對象(註3)。

    至於行為人的中止行為沒有完全排除原風險,但最後卻因另一無關的新風險介入,而造成結果的發生,此時究應成立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的中止未遂,還是同項後段的準中止未遂,便有討論的空間。蔡聖偉老師認為,由於行為人原先製造的風險仍然存在,此時就算對於行為人要求較高,適用準中止犯的規定,亦屬可採之見解(註4)。

    __________________

    註1: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2020年9月八版,頁387。
    註2:林東茂,刑法總則,2019年11月二版,頁273。
    註3:蔡聖偉,絕命醫療站(上)——透過不可歸責之途徑所發生的結果與中止,月旦法學雜誌第173期,2009年10月,頁301-302。
    註4:蔡聖偉,絕命醫療站(上)——透過不可歸責之途徑所發生的結果與中止,月旦法學雜誌第173期,2009年10月,頁303註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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