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海關緝私條例37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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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海關緝私條例37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6萬的網紅許淑華,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私菸案至今已近兩個月,除了國安局長換人之外,其他單位懲處名單,未能獲得社會大眾所接受,週一財政委員會排專案報告時,相關部會因果交代不清,香菸數量流向也未能掌握,面對國人關切之重要議題,政府的重大錯誤,時至今日來立法院答詢卻是這種態度,令人匪夷所思。 近年交通部及其轄下事業單位屢屢發生重大疏失,普悠...

  • 海關緝私條例37 在 許淑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9-25 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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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菸案至今已近兩個月,除了國安局長換人之外,其他單位懲處名單,未能獲得社會大眾所接受,週一財政委員會排專案報告時,相關部會因果交代不清,香菸數量流向也未能掌握,面對國人關切之重要議題,政府的重大錯誤,時至今日來立法院答詢卻是這種態度,令人匪夷所思。

    近年交通部及其轄下事業單位屢屢發生重大疏失,普悠瑪事件、華航罷工、走私私菸等,每個事件發生後皆出現瞞騙社會大眾的情況,這已經成為蔡政府出錯後的處理模式。但這些事件中卻往往沒人承擔政治責任,包含這次事件的懲處名單依然是「抓小放大」,高官依然位居廟堂。

    而據檢方的調查報告指出,華航近年因歷經兩次罷工,營收深受影響,但空品處每年仍有6億元免稅品銷售目標,邱彰信與黃川禎、于堯組成3人小組,開出「訂菸無上限」、「機邊交貨模式」,讓吳宗憲、張恒嘉等人揪團購買香菸。事件發生後邱彰信副總調總經理室高級專員,一個遭檢察官起訴《貪汙圖利罪》的副總經理其懲處竟然是調任總經理室高級專員,這顯示出在蔡政府中「有關係就沒關係」的真諦,出了錯還是有位置給你。

    過往華航旗下子公司捲入毒品走私案,皆以公司高層一無所知作為規避,也是以《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輕罰了事,但這次總統府私菸案,華航與華膳空廚主動提供免稅倉庫給特勤人員使用,公司高層不可能事先毫不知情。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貨棧與保稅倉庫的走私行為,依情節輕重,可以分為第35條的「擅行移動貨物」、第37條的「虛報貨物逃避關稅」以及第36條的「私運貨物」等。

    本次事件發生後財政部回應,因涉及到刑責,依據《行政罰法》「刑事先行」原則,未對華航等相關人員處以行政罰鍰,要待法院審判結果,但華膳本次是協助走私的機構,財政部卻以「擅行移動貨物」輕罰華膳了事,同樣都是涉及走私,但卻有兩套標準,裁量標準令人疑惑。以總統專機走私香菸事關重大,有鑑於此國民黨籍委員於交通委員會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蔡政府盡快釐清責任,給社會大眾一個完整的交代,然卻遭到民進黨籍立委的杯葛,以多數暴力否決臨時提案的成案,護航至此令人遺憾。

  • 海關緝私條例37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8-23 18: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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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年走私案的行政救濟過程中,華航都不斷強調走私行為係不肖員工「內神通外鬼」導致。

    而且業界普遍認為華航長期獲得「寬厚」的待遇。

    因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貨棧與保稅倉庫的走私行為,依據情節輕重,可以分為:

    第35條的「擅行移動貨物」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
    第37條的「虛報貨物逃避關稅」漏報進口稅額5倍以下罰鍰
    第36條的「私運貨物」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

    這操作空間很大誒誒誒!!!

    也因此關務署火速在7月底定調,以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擅行移動貨物」,對華膳處罰15萬元。

    但違反多項法令的華航,財政部國庫署與關務署仍以「刑事優先」原則,迄今仍未對華航開鍘。(⛰島編)

    #華航 怎麼這麼多內神
    #法律 怎麼解釋好像不是書上說的算
    #依法行政

  • 海關緝私條例37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10-23 06: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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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4 號 【填具進口報單逃漏稅捐併合處罰案】

    解釋爭點
    填具一張進口報單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係一行為或數行為?併合處罰是否違反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解釋文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之決議,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相關考試重點
    1、行政罰法第25條實質競合
    2、釋字503號、604號
    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聯席會議決議
    這個釋字各位可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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