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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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6萬的網紅許淑華,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私菸案至今已近兩個月,除了國安局長換人之外,其他單位懲處名單,未能獲得社會大眾所接受,週一財政委員會排專案報告時,相關部會因果交代不清,香菸數量流向也未能掌握,面對國人關切之重要議題,政府的重大錯誤,時至今日來立法院答詢卻是這種態度,令人匪夷所思。 近年交通部及其轄下事業單位屢屢發生重大疏失,普悠...

  • 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 在 許淑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9-25 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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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菸案至今已近兩個月,除了國安局長換人之外,其他單位懲處名單,未能獲得社會大眾所接受,週一財政委員會排專案報告時,相關部會因果交代不清,香菸數量流向也未能掌握,面對國人關切之重要議題,政府的重大錯誤,時至今日來立法院答詢卻是這種態度,令人匪夷所思。

    近年交通部及其轄下事業單位屢屢發生重大疏失,普悠瑪事件、華航罷工、走私私菸等,每個事件發生後皆出現瞞騙社會大眾的情況,這已經成為蔡政府出錯後的處理模式。但這些事件中卻往往沒人承擔政治責任,包含這次事件的懲處名單依然是「抓小放大」,高官依然位居廟堂。

    而據檢方的調查報告指出,華航近年因歷經兩次罷工,營收深受影響,但空品處每年仍有6億元免稅品銷售目標,邱彰信與黃川禎、于堯組成3人小組,開出「訂菸無上限」、「機邊交貨模式」,讓吳宗憲、張恒嘉等人揪團購買香菸。事件發生後邱彰信副總調總經理室高級專員,一個遭檢察官起訴《貪汙圖利罪》的副總經理其懲處竟然是調任總經理室高級專員,這顯示出在蔡政府中「有關係就沒關係」的真諦,出了錯還是有位置給你。

    過往華航旗下子公司捲入毒品走私案,皆以公司高層一無所知作為規避,也是以《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輕罰了事,但這次總統府私菸案,華航與華膳空廚主動提供免稅倉庫給特勤人員使用,公司高層不可能事先毫不知情。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貨棧與保稅倉庫的走私行為,依情節輕重,可以分為第35條的「擅行移動貨物」、第37條的「虛報貨物逃避關稅」以及第36條的「私運貨物」等。

    本次事件發生後財政部回應,因涉及到刑責,依據《行政罰法》「刑事先行」原則,未對華航等相關人員處以行政罰鍰,要待法院審判結果,但華膳本次是協助走私的機構,財政部卻以「擅行移動貨物」輕罰華膳了事,同樣都是涉及走私,但卻有兩套標準,裁量標準令人疑惑。以總統專機走私香菸事關重大,有鑑於此國民黨籍委員於交通委員會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蔡政府盡快釐清責任,給社會大眾一個完整的交代,然卻遭到民進黨籍立委的杯葛,以多數暴力否決臨時提案的成案,護航至此令人遺憾。

  • 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8-23 18: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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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年走私案的行政救濟過程中,華航都不斷強調走私行為係不肖員工「內神通外鬼」導致。

    而且業界普遍認為華航長期獲得「寬厚」的待遇。

    因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貨棧與保稅倉庫的走私行為,依據情節輕重,可以分為:

    第35條的「擅行移動貨物」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
    第37條的「虛報貨物逃避關稅」漏報進口稅額5倍以下罰鍰
    第36條的「私運貨物」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

    這操作空間很大誒誒誒!!!

    也因此關務署火速在7月底定調,以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擅行移動貨物」,對華膳處罰15萬元。

    但違反多項法令的華航,財政部國庫署與關務署仍以「刑事優先」原則,迄今仍未對華航開鍘。(⛰島編)

    #華航 怎麼這麼多內神
    #法律 怎麼解釋好像不是書上說的算
    #依法行政

  • 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8-15 23: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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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財政部的小編辛苦了!】

    我要肯定中華民國財政部的小編,辛苦了!花納稅人的錢、花精力、加班製作懶人包來回應我今早在記者會上的質疑,讓我受寵若驚,不過我也有點啼笑皆非。堂堂一個國家的財政部,花了一整個下午、晚上加班製作了這麼精細的懶人包來解釋 #臉書留言隱藏功能 的技術說明, 也真是令人讚嘆,我看臉書總部要好好謝謝你們了。

    如果財政部能在第一時間針對我的疑慮作出澄清,就不會延伸出這麼大的風波。

    其實很多人對於自己在行政單位的留言常常被被「#河蟹」掉感到困擾,昨晚幾位網友向我表達他們的留言被財政部河蟹掉,我也只是就我收到的陳情內容提出疑慮,希望財政部能夠解釋,既然財政部傾全部之力製作這麼精細的懶人包來解釋,就端看網友們能不能接受這個說法了......。

    最後,回到法律層面,爆發本次特勤走私香菸案,是史上頭一遭,且皆是利用法律模糊地帶犯法,故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解釋及適用都有可以討論的空間。因此,我再提出幾個問題,請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讓我們知道財政部在現階段已經盡力裁處本案的違法行為。

    1|所謂「違反保稅菸品行為」具體而言是指華膳的什麼作為?是華膳將私菸「搬運」至倉庫內?還是將私菸「搬運」出倉庫?還是其他行為?

    2|如果華膳搬運的是 #走私菸,請問「搬運走私香煙」跟「私運貨物進口」有什麼差異?兩者似乎都是走私行為,而且可能根本就是「一行為」而非「數行為」,那麼是否也應該一併適用「刑事先行」原則而都應該先由法院判決,不是先由財政部處分?

    3|退步言之,刑事先行此乃原則,但也容許例外情況行政機關擁有裁量權限可以先行處分,待司法判決後,如需撤銷再行撤銷,以遵守一事不二罰原則。在這樣的前提下,是否有《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的適用空間?財政部應該說明清楚本案是否涉及貨物進、出我國國境?縱使是機邊交易,免稅商品仍必須在出海關前亦即入境前購買才能免稅,難道就不該當「私運貨物進口」嗎?請問華膳有無搬運走私菸以外的 #其他走私貨品?如果華膳搬運的是其他走私貨品,而不能援用《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時,請問財政部應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的小編們,夜深了,早點休息喔。(對了,有加班費嗎?還是責任制?)不好意思,我們的發文都是自己來,沒有外包出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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