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院函查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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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院函查意思產品中有8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李姓中壢選民,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行政院會提出這份檢討報告,並不令人意外,這正是 #民進黨 #蔡政府 面對批評和爭議的「制式反應」,他們始終相信只要承認錯誤,就會是崩盤的第一張骨牌,既不承認錯誤就沒有道歉可言。至於報告隻字不提范雲,亦可理解,畢竟立委監督行政部門,任何陳情、建議,不論立委施加壓力有多大,最終決策者還是行政院(指揮...

法院函查意思 在 茶魚飯厚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7 18:01:03

【出版社已發聲明】 https://reurl.cc/1oxlMW 嗨,各位好飯友們,我再來發聲明了..... 唉,雖然怕大家覺得煩,但秋刀魚自己也是百般無奈,請見諒! 『先提正事,我們預計將茶魚飯厚的EP02,於9月12日正式撤下錄音。』 之前的聲明提到撤錄音的要點之一: 『除非收到兩造當...

法院函查意思 在 Howard Huang 黃傲天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2 18:43:39

【#517我挺跨】5月17日為國際不再恐同、恐跨、恐雙日 IDAHTB(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 Transphobia and Biphobia),呼籲全球關注落在 LGBTQIA+ 群體身上的歧視與偏見。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日前發出新聞稿,邀...

法院函查意思 在 范雲_立法委員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0-08 02:27:37

#國民黨總裁手令施壓大法官?! #要求並支持促轉會繼續調查司法院檔案 #要求並支持促轉會依法審定國民黨檔案 #要求並支持促轉會促進威權象徵公共對話 今天我到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促轉會,看到國民黨提出兩個荒謬的臨時提案:要求促轉會為封存國民黨政治檔案道歉,還宣稱促轉會造成行政院與司法院際衝突,要求總統...

  • 法院函查意思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8 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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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 在六月立案調查3+11時,曾有媒體指監察院「不排除約詢陳時中」,#陳時中 表示「尊重」,倒是查案監委大駡「捕風捉影不道德」,很難想像沒有指揮官陳述的「調查」能「報告」什麼?不論如何,從行政院已完成的「專案報告」,到監察院未完成的「調查報告」,可以肯定3+11決策已難追索出真相,而報告愈是刻意掩蓋 #范雲,她就愈成為部份相信3+11是破口的民意眼中的替罪羊,范雲唯一可慶幸的是,她是不分區而非區域立委,不至於落入 #林昶佐 的處境─有 #罷免案 等著伺候她。>

    行政院會提出這份檢討報告,並不令人意外,這正是 #民進黨 #蔡政府 面對批評和爭議的「制式反應」,他們始終相信只要承認錯誤,就會是崩盤的第一張骨牌,既不承認錯誤就沒有道歉可言。至於報告隻字不提范雲,亦可理解,畢竟立委監督行政部門,任何陳情、建議,不論立委施加壓力有多大,最終決策者還是行政院(指揮中心),何況主持協調會的還是民進黨自己人,唯一的問題是:如果主持協調會的是在野政黨立委,行政院的調查報告會不會如此雲淡風輕略過不表?

    這個問題,行政院沒給答案,倒是監察院有機會解答這個問題。就在行政院赴立法院專案報告同時,《自由時報》披露了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有意思的是這篇〈放寬機組員檢疫 朝野都有立委代陳情〉的報導中,直指監察院的調查意外揭露批評蘇揆把全民當塑膠的民眾黨立委 #邱臣遠,曾在三月二十三日發函衛福部,轉達機師工會陳情,「要求衛福部了解後回覆說明」;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也曾在元月發文衛福部轉達空服員工會的陳情,提到加嚴的「7+7」檢疫不利機組員的權益,也曾在元月十三日在國會辦公室邀集指揮中心、疾管署、民航局和空服員工會等召開協調會。

    換言之,邱臣遠和 #邱顯智 成了廻護范雲的 #墊背,從時序上來看,兩位邱立委關切的時間都更早,不確定指揮中心有沒有回文兩位立委(邱臣遠否認有接到工會陳情,邱顯智則聲稱協調的內容和放寬檢疫無關),可以確定的距離指揮中心放寬檢疫時間最近的是范雲,從協調會到放寬檢疫只有三天的時間差;從「關切」程度而言,邱臣遠最輕,即使他有發函 #衛福部,熟悉兩院運作者皆知,這樣的函就像立委書面質詢,書面答覆即可,即使不答覆也可,只是立委給陳情對象的一個交代。

  • 法院函查意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5 07: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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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勞工保險申報制度/張桐銳(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實務上基於大量案件調查之困難,關於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原則上以投保單位之申報為準,縱使受雇勞工未離職,而雇主申報其離職退保,勞保法律關係亦停止。張桐銳老師於分析實務案例後,提出自身法律見解,例如申報行為之法律性質與事後救濟之類型。本文以行政實務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為例,檢討勞工保險行政與審判實務所採行之所謂「申報制度」,論理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工保險、申報制度、行政契約、公法上法定之債
     
    ✏摘要:
    本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為例,檢討勞工保險行政與審判實務所採行之所謂「申報制度」。實務上基於大量案件調查之困難,關於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原則上以投保單位之申報為準,縱使受雇勞工未離職,而雇主申報其離職退保,勞保法律關係亦停止。本文認為,申報行為為事實行為,而非意思表示,勞保法律關係係公法上之法定債之關係,而非行政契約關係;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固然原則上以申報為準,但雇主之申報(通知)內容如與事實不符,被保險人應得透過訴訟救濟予以推翻,至於救濟之訴訟類型,應為確認訴訟。
      
    ✏試讀
    🟧申報制度之概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
     
    行政實務上認為勞保採申報主義,其規範基礎在於勞保條例第11條以及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當時施行之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前二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行政法院裁判: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相關裁判中,最早出現申報制度或申報主義之用語者,為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2762號判決,惟該裁判中係勞保局於答辯中主張勞保加、退保係採申報制度,並非最高行政法院援引申報制度作為駁回上訴之理由。事實上,於該裁判中,勞保局係主張勞保加、退保雖係採申報制度,勞保局依據投保單位所送加、退保表作書面審核,惟事後發生保險事故,經勞保局調查其資格有不合上開加保要件者,勞保局得依勞保條例第24條規定,以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而依法追還保險給付;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因此,本案之爭點係原告是否確係受僱於投保單位員工之認定問題。換言之,在勞保行政實務上,投保單位申報不實,如屬退保之情形,亦即被保險人仍在職,而投保單位申報退保之情形,以申報為準,勞保法律關係即告停止,事後不得舉證推翻,亦無法透過法院確認勞動法律關係始終存續之裁判而加以改變。
     
    🗒全文請見:勞工保險申報制度/張桐銳,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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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函查意思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0 1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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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舅舅過世了,我媽媽要拋棄繼承嗎?

    查清楚,再說!

    有網友問到:我舅舅最近過世,他的兒子打電話給我媽媽,說要辦拋棄繼承,要提供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給他辦理,該給他嗎?

    重點在於,舅舅所遺留下來的是『財產』還是『債務』?

    印鑑證明與戶籍謄本真的用在拋棄繼承上嗎?

    可以問表弟以及請他提供相關的資料,包括:財產所得清單,銀行公會回函,聯合徵信中心的紀錄…,確認是不是債務大於資產,如果確定是。那就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可以全部人一起辦理,配偶、第一順位的子女及孫子女、第二順位的父母、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的祖父母,可以寫在一份狀紙裡面,表達拋棄繼承的意思,蓋上『印鑑章』附上『印鑑證明』,以及除戶謄本與繼承人全體的謄本(含繼承系統表),在死亡三個月內向法院核備即可。

    因此,你媽媽可以親自看到確定是辦理拋棄繼承的書面,親自蓋印鑑章並提供資料給表弟,別把『印鑑章』交出去,可以避免亂用的情形。

    當然表弟也可以不用叫你媽媽提供,他們辦完並且通知你們他們已經拋記繼承,如果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在,就會由第三順位兄弟姐妹繼承,你們再決定是否拋棄,自己再向法院辦理,因為3個月的時間,是你們知悉你媽媽是繼承人開始起算。

    家和萬事興,同進同退。

    #拋棄繼承
    #繼承
    #印鑑證明
    #印鑑章
    #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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