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我挺跨】5月17日為國際不再恐同、恐跨、恐雙日 IDAHTB(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 Transphobia and Biphobia),呼籲全球關注落在 LGBTQIA+ 群體身上的歧視與偏見。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日前發出新聞稿,邀...
【#517我挺跨】5月17日為國際不再恐同、恐跨、恐雙日 IDAHTB(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 Transphobia and Biphobia),呼籲全球關注落在 LGBTQIA+ 群體身上的歧視與偏見。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日前發出新聞稿,邀請大眾重視跨性別議題,並身著象徵跨性別旗幟的三色服裝(粉藍、淡藍、白色)以示支持。
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與出生時被指定的性別不同,其中部分人士會選擇以醫學手段轉換自己原先的生理性別。
我身邊沒什麼跨性別的朋友,最多的認識來自兩個人:一是曾被提名為奧斯卡最佳女主角、以女性身份公開宣告自己為同志的好萊塢演員Elliot Page。
去年,Elliot Page 發出聲明表示自己是位跨性別者,希望日後人稱代名詞是 he or they,而非 she。「他」的公開宣示,為奧斯卡帶來一大挑戰 — 影視獎為何該以「女演員」和「男演員」區分?「影后」和「影帝」的稱呼還堪用嗎?當時還在端傳媒實習,寫了這條新聞的即時報導,印象深刻。
另一個幫助我理解跨性別者的,是照片中這位名叫 Vreer Verkerke 的荷蘭跨性別倡議者。2019年在荷蘭交換,有幸在阿姆斯特丹彩虹驕傲週的一場論壇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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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中立,可以隨風飄逸 🏳️⚧️
「看到我身上寫了什麼嗎?唸一遍。」
「Is your gender in tune yet?」
「你的答案是什麼?」
我還沒來得及回答,Vreer Verkerke 就搶先開口了,「不要和我說 yes,這題的答案永遠都是 no,你的性別認同一直都是不斷在改變的。」
不同於生理男性的心理女性、還有生理女性的心理男性,Vreer Verkerke 認為自己是「非二元性別者」、性別中立(Gender Neutral),人稱代名詞是 they。採訪 Vreer Verkerke 的荷蘭媒體也尊重其意願,在報導中通通使用 they。
「政治倡議工作的夥伴花了很長一段時間來適應,不論用『先生』或『女士』來指稱我都不對,最後他們已經習慣用『我的同事』之類來稱呼我。」
年近六十的 Vreer Verkerke 在和我差不多年紀時就發現,自己的社會性別和身份認同對不起來。
「當風吹起來時,我的性別也跟著飄起來了,認同又改變了。每當我想和別人解釋我的性別認同,我都會這樣說。」
對 Vreer Verkerke 來說,性別認同每分每秒都在改變,每當有任何文件要求註明性別,就會困擾不已。
「這是有關『尊重』的事情。有些人明明認為自己是男性,卻被迫只能選下女性的選項,這時自我認同就出現問題。我也有同樣的感受,當我被迫選下一個性別時。」
半小時的對話裡,Vreer Verkerke 分享了荷蘭性別運動的歷史,還有自己從事倡議工作的經驗。大多數內容我都忘了,但記得很清楚的是,Vreer Verkerke 一直強調,任何人的認同都值得被尊重,社會該好好認識不同的群體,不該投以異樣眼光;政策層面,要努力看見這些群體在制度和結構中的弱勢,想辦法創造更平等的環境。
Vreer Verkerke 本人就是這個信念的實踐者,從事了數十年的倡議工作,參與有關這個議題的大小新聞事件。
其中一例在2018年。荷蘭林堡省地方法院裁定,荷蘭公民可在出生證明的性別欄上,選擇「性別未定」(Gender Undetermined)。這是荷蘭首個針對跨性別者的成功判例,Vreer Verkerke 於後接受媒體採訪,對結果歡喜無比。
Vreer Verkerke 和我說,這一生都會持續致力於推動荷蘭跨性別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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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侶盟發起連署,台灣或可從這裡走起 🏳️⚧️
而在台灣,據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2020年的調查,將近一半的跨性別者在12歲以前,就如同年輕時的 Vreer Verkerke 般,發現身份認同和出生證明上的性別不一致。他們也同樣遇到兩大難關:社會的不理解以及隨之所遭受的歧視、法規及政策上的限制。
前者相信不難理解,光是求職就會受到極大阻礙。許多跨性別者,在履歷或應徵表格上填寫身份證件上的性別,卻因照片「看起來」的性別與之不符,就難以得到理想的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會因為跨性別的認同而碰上瓶頸。
那... 試著去改變自己身份證件上的性別呢?這時,跨性別者就會面臨法律給出的困難。據台灣內政部函釋規定,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法定性別,須出具兩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的手術證明。
想由女性變為男性,需摘除乳房、子宮、卵巢;想由男性變更為女性,則被要求摘除陰莖及睪丸。意思就是,想在法律上變更性別,你一定要動手術。
這樣的規範遭到性別及人權團體長期的批判。今年3月31日是國際跨性別現身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便在當天發起連署,要求廢除得摘除性器官的規定。伴侶盟律師團召集人許秀雯表示,性別認同是基本人權,性別登記不應該取決於高度侵害人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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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iot Page 宣告為跨性別者的公開貼文,有這麼一段:
「我很開心我是位跨性別者。我也很開心我是位酷兒。當我離內心的自己更近、更加徹底擁抱我是誰,我擁有更多夢想、我的心成長更多,我更加繁榮、逢勃發展。」
法院函查意思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監察院 在六月立案調查3+11時,曾有媒體指監察院「不排除約詢陳時中」,#陳時中 表示「尊重」,倒是查案監委大駡「捕風捉影不道德」,很難想像沒有指揮官陳述的「調查」能「報告」什麼?不論如何,從行政院已完成的「專案報告」,到監察院未完成的「調查報告」,可以肯定3+11決策已難追索出真相,而報告愈是刻意掩蓋 #范雲,她就愈成為部份相信3+11是破口的民意眼中的替罪羊,范雲唯一可慶幸的是,她是不分區而非區域立委,不至於落入 #林昶佐 的處境─有 #罷免案 等著伺候她。>
行政院會提出這份檢討報告,並不令人意外,這正是 #民進黨 #蔡政府 面對批評和爭議的「制式反應」,他們始終相信只要承認錯誤,就會是崩盤的第一張骨牌,既不承認錯誤就沒有道歉可言。至於報告隻字不提范雲,亦可理解,畢竟立委監督行政部門,任何陳情、建議,不論立委施加壓力有多大,最終決策者還是行政院(指揮中心),何況主持協調會的還是民進黨自己人,唯一的問題是:如果主持協調會的是在野政黨立委,行政院的調查報告會不會如此雲淡風輕略過不表?
這個問題,行政院沒給答案,倒是監察院有機會解答這個問題。就在行政院赴立法院專案報告同時,《自由時報》披露了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有意思的是這篇〈放寬機組員檢疫 朝野都有立委代陳情〉的報導中,直指監察院的調查意外揭露批評蘇揆把全民當塑膠的民眾黨立委 #邱臣遠,曾在三月二十三日發函衛福部,轉達機師工會陳情,「要求衛福部了解後回覆說明」;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也曾在元月發文衛福部轉達空服員工會的陳情,提到加嚴的「7+7」檢疫不利機組員的權益,也曾在元月十三日在國會辦公室邀集指揮中心、疾管署、民航局和空服員工會等召開協調會。
換言之,邱臣遠和 #邱顯智 成了廻護范雲的 #墊背,從時序上來看,兩位邱立委關切的時間都更早,不確定指揮中心有沒有回文兩位立委(邱臣遠否認有接到工會陳情,邱顯智則聲稱協調的內容和放寬檢疫無關),可以確定的距離指揮中心放寬檢疫時間最近的是范雲,從協調會到放寬檢疫只有三天的時間差;從「關切」程度而言,邱臣遠最輕,即使他有發函 #衛福部,熟悉兩院運作者皆知,這樣的函就像立委書面質詢,書面答覆即可,即使不答覆也可,只是立委給陳情對象的一個交代。
法院函查意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勞工保險申報制度/張桐銳(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實務上基於大量案件調查之困難,關於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原則上以投保單位之申報為準,縱使受雇勞工未離職,而雇主申報其離職退保,勞保法律關係亦停止。張桐銳老師於分析實務案例後,提出自身法律見解,例如申報行為之法律性質與事後救濟之類型。本文以行政實務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為例,檢討勞工保險行政與審判實務所採行之所謂「申報制度」,論理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工保險、申報制度、行政契約、公法上法定之債
✏摘要:
本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為例,檢討勞工保險行政與審判實務所採行之所謂「申報制度」。實務上基於大量案件調查之困難,關於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原則上以投保單位之申報為準,縱使受雇勞工未離職,而雇主申報其離職退保,勞保法律關係亦停止。本文認為,申報行為為事實行為,而非意思表示,勞保法律關係係公法上之法定債之關係,而非行政契約關係;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固然原則上以申報為準,但雇主之申報(通知)內容如與事實不符,被保險人應得透過訴訟救濟予以推翻,至於救濟之訴訟類型,應為確認訴訟。
✏試讀
🟧申報制度之概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
行政實務上認為勞保採申報主義,其規範基礎在於勞保條例第11條以及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當時施行之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前二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行政法院裁判: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相關裁判中,最早出現申報制度或申報主義之用語者,為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2762號判決,惟該裁判中係勞保局於答辯中主張勞保加、退保係採申報制度,並非最高行政法院援引申報制度作為駁回上訴之理由。事實上,於該裁判中,勞保局係主張勞保加、退保雖係採申報制度,勞保局依據投保單位所送加、退保表作書面審核,惟事後發生保險事故,經勞保局調查其資格有不合上開加保要件者,勞保局得依勞保條例第24條規定,以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而依法追還保險給付;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因此,本案之爭點係原告是否確係受僱於投保單位員工之認定問題。換言之,在勞保行政實務上,投保單位申報不實,如屬退保之情形,亦即被保險人仍在職,而投保單位申報退保之情形,以申報為準,勞保法律關係即告停止,事後不得舉證推翻,亦無法透過法院確認勞動法律關係始終存續之裁判而加以改變。
🗒全文請見:勞工保險申報制度/張桐銳,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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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函查意思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舅舅過世了,我媽媽要拋棄繼承嗎?
查清楚,再說!
有網友問到:我舅舅最近過世,他的兒子打電話給我媽媽,說要辦拋棄繼承,要提供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給他辦理,該給他嗎?
重點在於,舅舅所遺留下來的是『財產』還是『債務』?
印鑑證明與戶籍謄本真的用在拋棄繼承上嗎?
可以問表弟以及請他提供相關的資料,包括:財產所得清單,銀行公會回函,聯合徵信中心的紀錄…,確認是不是債務大於資產,如果確定是。那就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可以全部人一起辦理,配偶、第一順位的子女及孫子女、第二順位的父母、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的祖父母,可以寫在一份狀紙裡面,表達拋棄繼承的意思,蓋上『印鑑章』附上『印鑑證明』,以及除戶謄本與繼承人全體的謄本(含繼承系統表),在死亡三個月內向法院核備即可。
因此,你媽媽可以親自看到確定是辦理拋棄繼承的書面,親自蓋印鑑章並提供資料給表弟,別把『印鑑章』交出去,可以避免亂用的情形。
當然表弟也可以不用叫你媽媽提供,他們辦完並且通知你們他們已經拋記繼承,如果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在,就會由第三順位兄弟姐妹繼承,你們再決定是否拋棄,自己再向法院辦理,因為3個月的時間,是你們知悉你媽媽是繼承人開始起算。
家和萬事興,同進同退。
#拋棄繼承
#繼承
#印鑑證明
#印鑑章
#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