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條競合特別關係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法條競合特別關係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法條競合特別關係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rcher0215 (paradize)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刑法關於法條競...



最近練習題目時發現一個比較細膩的問題


假設甲之一行為 同時成立A罪 B罪

而A罪及B罪有法條競合特別關係 優先適用A罪

(舉例:刑法185之4與294第1項)

那麼答題時可能有兩種作答方式

第一種:(一)甲之行為成立A罪
(二)甲之行為成立B罪
(三)甲之行為成立C罪
...
...
(六)競合:因甲所犯之A罪為B罪之特別規定,故優先適用A罪...

第二種:(一)甲之行為成立A罪
(二)甲之行為不成立B罪(在這邊就先說 因法條競合之原理
成立A罪 則B罪即不成立)


會有這問題

是因為上總複習的時候 老師有特別強調

第一種寫法是錯的 第二種寫法才是正確的

因為法條競合之原理 是法條競合僅"成立一罪"

所以在答題前面個別討論犯罪時 就應說其不成立 而不是到了後來競合再寫

而且如此一來 與想像競合的作答才有區別

我個人也是覺得第二種方式比較正確


但是看到許多市面上歷屆試題的擬答

仍舊使用上開第一種寫法 前面通通成立 後面競合時在討論法條競合

所以特別有此疑問

前來板上求教

非常感謝......





--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談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67.51
cutedola:兩種都聽過 實務判決法條競合會在理由中講 主文不會寫 09/25 16:34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