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律案例分享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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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享 在 林凱鈞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03 10: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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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享 在 Nancy Lin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7 18:15:09

今天讀完了這本書,清華大學教授所著,短小精幹,作者透過故事、案例分享自己的法律概念,也有寫散文隨筆,頗具文彩。 作者堅持用盡量簡單的話語系統的闡述思想,較口語輕鬆的文字引人入勝,竇娥、悟空、基督山伯爵、威尼斯商人、包公等令人耳目一新。 摘錄: 🙈大家心中的法律,不過是一具稻草人 在我們這...

法律案例分享 在 毛城城™ 一站式寵物資訊平台✨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03 14:20:33

【毛孩食安事故】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於本月17日發公開警告信指,先後四次檢查發現, Midwestern Pet Foods, Inc. 在不同州份的廠房皆有各異的食安問題,雖然有關公司已先後回收有關寵物食品,但FDA懷疑食品和一些寵物死亡與患病案件有關。FDA要求公司在15個工作天內發書面回應,否則...

  • 法律案例分享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8 11: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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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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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案例分享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1 16: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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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中秋節,也是連假的最後一天

    上次寫了「離開前的最後一堂法律課:寫遺囑的必備觀念」後,身邊不少長輩居然有看。其中一位平常有關注保險規劃的長輩打電話來問:是不是可以用保險避開民法特留分規定,將主要財產給一個小孩或其他人?

    前幾年有個真實案例:有位住在北投的阿桑生前買了94張一次躉繳的投資型保單,94張保單的身故受益人都不是法定繼承人,而是指定某宗教團體。可是國稅局認定94張保單非人壽保險,核定94張保單保險金額計1億6千萬元,是繼承人法定繼承的遺產...。

    法院判決最後怎麼說?用保險避開民法特留分規定可以嗎?如果可以,又要注意什麼?請詳見我在方格子「趨吉避凶的法律思維課」專題的最新文章(付費訂閱文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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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案例分享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9 13: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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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國外,警察也常常騙不懂法律的民眾
    這次踢到鐵板,抓到懂法律的司機
    我的部分,是碰到懂法律的影評😎

    只是不一樣的是,美國警察被抓到說謊,會被革職懲處

    在台灣警察被抓到說謊,是派更多更遠的警察,連絡可以亂報的記者,趕快潑髒水,讓你變成吸毒同路人。(Again ,我蒐集兩次了,第三次的話就可以來拍成影片做分享了)

    很多人勸我不要再跟警察對幹了,我真的沒有阿,是他們來找我麻煩啊…

    我也想跟他們握手言和啊,是他們不想。
    在台灣要跟警察握手言和,只有一個確定成功的案例:

    穿黑衣服去砸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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