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官評鑑辦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法官評鑑辦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法官評鑑辦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法官評鑑辦法產品中有3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如何重建司法信賴? 簡單四個字:#公開透明。 不過,#沒有具體的制度和行為,公開透明就只是一個口號。 所以在今天的司法法制委員會,我表示希望司法院能做到兩件事: 一、#修法延長法庭錄音保存期限。 二、#公開翁茂鍾案件調查報告和判斷標準。 一、修法延長法庭錄音保存期限 法院組織法第90...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 法官評鑑辦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1 21:49:59
    有 1,624 人按讚

    如何重建司法信賴?
    簡單四個字:#公開透明。
     
    不過,#沒有具體的制度和行為,公開透明就只是一個口號。
     
    所以在今天的司法法制委員會,我表示希望司法院能做到兩件事:
    一、#修法延長法庭錄音保存期限。
    二、#公開翁茂鍾案件調查報告和判斷標準。
     
    一、修法延長法庭錄音保存期限
     
    法院組織法第90-2條:「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也就是說,法庭錄音、錄影,至少會保存到裁判確定後「2」年。
     
    問題來了。法官個案評鑑的請求期間多久呢?
    到裁判確定之日起算「3」年。
     
    3年內可以請求評鑑,但是法庭錄音錄影只規定保存2年???
     
    這樣的狀況當然不合理。所以,我早在去年10月,就提案要延長錄音錄影的法定保存期限。
     
    然而,時代力量的法案什麼時候能通過,我真的不知道。所以我也在今天,建議司法院先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避免讓不OK的法官,因為錄音錄影保存的時間太短,而無法被好好評鑑。
     
    二、公開翁茂鍾案件調查報告和判斷標準。
     
    今年1月,司法院公布翁茂鍾案的首波調查結果,然後被罵到爆,相信大家都還記憶猶新。
     
    而在4月7日,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又多認定14位有受行政懲處必要的法官(但是通通超過懲處權行使期間了),並將一位違反迴避義務的法官鄭小康移送監察院。
     
    同時,人審會認為還有23名法官,「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有違失(包括資料記載不明、證據可信度不足;或雖曾受法院同事、親友邀約與會,但其後再無與翁茂鍾往來等,#屬於正常社交範圍,尚不致使一般人對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產生質疑等情形),而無行政懲處之必要」。
     
    又為了「保護受調查但認定無違失行為人員之隱私權、名譽權」,人審會也決議不公開他們的姓名。
     
    我非常好奇,所謂的「證據可信度不足」,有多不可信?「致使一般人對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產生質疑」的「正常社交範圍」,到底有多正常?又為什麼公開的話,會影響這些人的「隱私權、名譽權」?
     
    而在今天質詢時,司法院又多出一個不公開的理由:翁茂鍾案還在偵查中,偵查不公開。這依然不是不公開的藉口--#偵查也總會有結束的一天,現在不公開,偵查終結也該公開吧。
     
    奉勸司法院,要杜絕質疑,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公開透明。
     
    請司法院不要再遮遮掩掩,#公開翁茂鍾案件調查報告和判斷標準吧。

  • 法官評鑑辦法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2-17 22:16:01
    有 248 人按讚

    【轉貼】劍青檢改聲明(110.2.17):請「萬年二審」走下神壇 都回一審辦案

    針對法務部109年度檢察官職務評定有關高檢署標準,及台中高分檢主任建議中檢檢察官「自請評鑑」乙事,本會聲明如下:

    一、檢察機關一二審輪調歷練應全面實施,請「萬年二審」回一審辦案

      台中高分檢部分主任長期脫離第一線偵查實務,甚少體察基層檢察官工作負擔,案件不思自行依法偵查,常有不適當的撤銷發回,甚至針對性撤銷發回,為基層檢察官所詬病,案件因此懸未確定而招致民怨,亦非新聞。自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推動實施一二審輪調歷練制度後,此類「舊二審」晉升為「萬年二審」,幾乎無法管考、無人監督,少數人更恣意妄為,久佔稱王將直到退休,等於擁有無限的權力,已成為阻礙檢察機關進步之疾患。如今情況益發嚴重,濫以「重大缺失」為由,恣意累計缺失件數,針對未順己意或持不同法律見解之基層檢察官濫施懲罰,近日更放話要中檢檢察官「自請評鑑」。本會呼籲法務部正視「舊二審」改革阻礙,應開始研議推動「舊二審」回到一審辦案,或者勸說或者勸退(休),亦籲請台中高分檢檢察長勿再坐視特定主任不當言行,禁止其等恣意發回、恣意評量缺失之權力,以免不懂裝懂胡亂命令,干擾中部地區基層檢察官辦案,保障中部地區民眾權益。

    二、「高檢署審核意見表」程序及內容不當,請停止適用否則明文公告「僅供參考」

      本會已於109年11月20日透過檢審會反映,法務部及高檢署「審核意見表」,已然違反法務部《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之程序,架空各地檢署「職務評定審議會」獨立評定之權限,「審核意見表」更添加《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所無的「高檢署業務檢查或再議評列重大缺失3件」指標,卻無完整配套,任由高(分)檢署檢察官自行秘密評判,其程序與內容均有違法不當,應予廢止停用。嗣經檢審會主席陳明堂次長當場裁示,審核意見表「僅供參考」,並請檢察司就函文語意誤解部分研議調整。
      然本次職務評定過程中,「僅供參考」之審核意見表竟無端「死而復生」,淪為若干地檢署照抄引用之依據,使諸多地檢署職務評定審議會審查認為工作表現良好之檢察官,淪為遭提報法務部究責之羔羊,衍生程序混亂且考評不公的現象。當前基層偵查工作超重,風險極高,動輒得咎;反之,「萬年二審」高踞神壇,十幾年不辦案,重大缺失竟由「萬年二審」片面認定?法律見解或作法不同,是否屬於重大缺失?不符合「萬年二審」的習慣做法,是否屬於重大缺失?重大缺失的件數如何計算?內勤1件同時訊問4個被告,直接算你4件重大缺失,一次讓你超過3件破錶,是否有針對性?「萬年二審」迴避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自為偵查義務,「無辦案即無缺失」,輒以小故發回地檢署續查,同時片面濫行指謫基層檢察官「重大缺失」而大顯官威,制度面上顯已悖於「權責相符」之基本原則甚明。
      高檢署「審核意見表」已遭台中高分檢有心人士濫用,本會建議直接停用,否則請法務部公告明示「僅供參考」,各地檢署收到高(分)檢署提報重大缺失時,若要納入職務評定不予良好的討論名單,應該提供該檢察官申辯機會,藉由一二審之間法理論述的相互說服形成案例與標準。

    三、籲請優化檢察內勤實務,強化司法效能

      我國現行犯逮捕後一律解送地檢署,未如歐美日法治國家解送法院由法官(或治安法官)辦理羈押具保,是有我國獨特之檢察官內勤制度。實務上,檢察官內勤24小時值班期間案量動輒7、80件,某些地檢署甚至破百件,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一個內勤檢察官連續訊問可能長達7、8小時,問到凌晨家常便飯,移送案件更是五花八門,小則酒駕吸毒,大則持槍殺人,近年來家暴、性侵、監護家中幼童等社會安全網繁複程序,最近司法院更開始研議推動精障罪犯「緊急監護」修法,這一切都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扣掉警察16小時檢察官只剩8小時,未來內勤檢察官十八般武藝樣樣要會,少做一項就是懲處,高張力、長時間的內勤偵訊,可謂是內勤檢察官的嚴峻挑戰。
      此次爭議肇因於台中地檢署內勤一次同時訊問多位酒駕犯,然而據本會訪查,此作法並非該檢察官首創,於若干地檢署皆曾經內勤檢察官使用。雖法無明文許可,法亦無明文禁止,允當與否,本就見仁見智。但保持開放心胸鼓勵革新,乃制度改革之基石。高(分)檢署一概以無此慣例直接封殺,直接提報4件重大缺失及年度考評不良好,不僅過苛,更是扼殺任何變革於萌芽。實則,檢察官內勤的目的,是要確認羈押具保與否,與一般訊問為求發現真實之目的不同,憲法及法律亦限制拘禁不得超過24小時。本會認為,倘若當日解送人犯過多,為能於24小時內妥善處理,不排除例外容許內勤檢察官得針對酒駕、吸毒等證據明確之案類(僅需確認人別及初驗報告),在徵得被告同意後,可一次同時訊問多人或諭知多人具保、請回,使被告、家屬與辯護人能即早覓保處理之可能性,尤其在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更有開放彈性,簡化流程之實務需要,此與憲法保障人權本旨無違,實宜保持開放心胸,作為研議討論改良優化的作法之一。
      多年來,法務部及高檢署未深入思索如何改良優化內勤,亦未賦予內勤足夠資源,連法警值班人力都不夠,那些「萬年二審」幾十年都不用熬夜值內勤,有何臉面指責地檢署內勤重大缺失。本會沉痛呼籲,請「萬年二審」回來一審辦案,如果捨不得放棄占缺,可以先申請回一審支援「內外勤辦事」,參加各地檢署之輪值排班(尤其高檢署緝毒安居專案期間)。國家法治能否進步,在於從憲法及法律精神去思索與推進制度改革,希望法務部及高(分)檢署能藉此機會,研議改進檢察內勤法制與實務,包括研議推動《刑事訴訟法》第92條有關准不予解送範圍自1年以下有期徒刑放寬至5年以下之修法,優化內勤制度,提供充足資源,於國於民皆有利益。

    ------

    延伸:
    關於「高檢署審核意見表」適法性的討論:
    🔥2020年10月,高檢署違法越權插手地檢署檢察官職務評定:
    –〈檢仔聊齋(十五):培養乖乖牌檢察官?高檢署插手職務評定的惡果〉 :http://bit.ly/36Xa7iW

  • 法官評鑑辦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27 19:31:59
    有 1,329 人按讚

    中天換照案是國家機器打壓新聞自由嗎?
    ─────────────────

    中天新聞台的執照將於 12 月 10 日到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於 10 月 26 日召開中天新聞台換發執照的聽證程序。

    其實早在 2014 年中天就面臨過一次換照危機, NCC 在當時讓中天換照,但同時也開出 4 項附款要中天履行:

    1⃣️ 定期辦理員工教育訓練
    2⃣️ 倫理委員會外部委員包含性別平權、婦女權益、兒少保護、新聞自由、消費者保護等相關的公民團體與專家學者
    3⃣️ 盡速補實一名專職專責編審人員
    4⃣️ 落實獨立審查人制度。

    今年再度面臨換照的中天電視台,還能安全過關嗎?



    ❐ NCC 在做什麼

    NCC 所負責的業務,包含制定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及法令、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維護通訊傳播競爭秩序。

    在成立 NCC 之前,這些業務原本是行政院新聞局和交通部電信總局負責。後來,政府考量到傳播媒體的重要性,認為設立獨立機關更能避免政治力干預,因此仿照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成立了 NCC。

    NCC 是獨立機關,依照專業自主決定,不受政治或外力影響之裁量空間。如果有傳播媒體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 NCC 也有權力取締及處分。



    ❐ NCC 的考量

    2014 年, NCC 審查委員會認為中天新聞台「對於涉己事務之處理不夠謹慎」、「無法確認能善盡新聞媒體的整體社會責任」、「雖已建立相關機制,認定中天在執照期間表現違反相關規範情節嚴重」等事由,讓中天有條件換照。

    NCC 要求中天在換照半年後,提報具體執行情形,並將執行狀況納入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然而,中天電視台遲至 2019 年才聘請獨立審查人。

    2020 年 3 月 26 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在 3 月 26 日的記者會上提醒「未來的確診數會持續增加,要過 8 天以後才會逐漸平息」,中天新聞台報導「封台倒數 6 天」再次引發爭議。

    事後,中天電視倫理委員會檢討認為,這則新聞「起心動念沒有惡意,發現錯誤而立即更正,這是應該堅持的媒體態度和理念,也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法律規定,也懲處相關人員,並會加強新聞的編審」。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而在衛星廣播電視內部的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

    如果節目或電視公司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的規定,NCC 有權對違反上述條文的節目、電視公司,處 20~200 萬元的罰鍰,並可以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

    自從 2014 年中天換發執照以來,中天遭 NCC 開罰的案件數及金額遠遠多於其他新聞頻道,裁罰金額已經高達 1073 萬元。



    ❐ 憲法如何看待新聞自由

    大法官在釋字第 689 號解釋說過,新聞自由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不可或缺的機制,也是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一環。不過,言論自由的保障並非無限上綱,大法官也說過,國家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限制言論自由,這也包括新聞自由。

    許多人認為這次的換照事件是在侵害新聞自由,然而,我們更應該思考的是在訊息傳播速度倍增的今天,假新聞和假訊息對社會造成的傷害是不是也更深?也因此有人主張政府應該想辦法管制假訊息。

    然而,要如何在政府有效管制假新聞的同時又不過度侵害言論自由,恐怕不是一時三刻能找到的答案。回過頭來,民主社會最重要的機能仍是提升閱聽人的素養,並且擁有獨立判斷是非的能力,自然讓假新聞沒有見縫插針的餘地。



    #法律白話文運動 #中天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